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0.07.22
一、我国专利侵权的判定
专利侵权,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在具体判定时,首先要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该标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即在法院判定专利是否侵权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通过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后形成的只在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之间产生效力的相对保护范围,因此保护范围在每次侵权诉讼中的范围又不是固定不变的。
传统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多余指定原则及等同原则等。
二、等同原则
原则的使用规则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和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从表面上看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不同,但是实质上是用等同的技术方法或手段替换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且产生了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
启动条件及适用法则
等同原则的适用以专利权人明确主张为启动条件,如果专利权人未主张适用等同侵权,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在等同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必须包含在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中,不允许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或者变劣技术方案。
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是按照三要素法则,即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该“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才认为属于等同。
原则的适用限制
等同原则的运用过程中会出现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说明书中发明实际内容相脱节的问题,主要是因为:
(1)技术进步使得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发生扩张。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技术特征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技术特征的范围发生扩张。于是,造成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说明书中发明实际内容相脱节的现象。
(2)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使用带来的问题。权利要求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来构成权利要求。但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所包含的范围却不能解释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说明书内容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
(3)权利要求撰写不当带来的问题。为了获得尽可能宽泛的专利保护范围,申请人往往对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加以总结和概括后,再采用上位或抽象的概念来撰写权利要求。所以,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时,也会造成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脱节。
所以,由于存在以上问题,就会出现控侵权物或者方法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原理又与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区别的现实情况。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则有违了公正的基本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同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也有不侵权的可能。即在字面侵权判定过程中,虽然原专利权利要求表述的技术特征都能在被控侵权物中找到与之对应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物能够被证明在原理上与原专利具有区别,且区别大到超出了原专利权利要求覆盖的范围,那么被控侵权物就不构成对原专利的专利侵权。
由此引入了对等同原则反向使用的思考。
三、逆等同原则
原则的内涵
逆等同原则(ReverseDoctrineofEquivalents,简写为RDOE)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审判中确立的衡平原则,用于阻止专利权人对字面上落入其权利要求范围,但实质上与该发明不同的技术享有专有权。
逆等同原则中的运作原理与等同原则“三一致”测试法中对手段等同的判断相近似。基于等同原则,用“实质性相同”来界定等同侵权的时候,通常用“三一致”对实质性是否相同进行检验。逆等同原则则可以在字面侵权判断的时候,引入被控侵权物与原专利在原理上的实质性判断,若原理上存在实质不同,即便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保护范围,也不构成字面侵权。
原则的出现背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规避了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也有可能做出侵权的判定,那么反过来也同样成立。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物或者方法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是如果被控侵权物或者方法在原理上已经发生了如此大的改变,以至于原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无法覆盖真正的发明,那么被控侵权物就不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视为专利侵权,因为被控侵权物并没有任何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意图相冲突的内容。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相同侵权行为(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行为这两种行为。如果说等同原则针对的是“字面不同但实质相同”的情况,那逆等同原则解决的则是“字面相同但实质不同”的问题。
原则的适用意义
逆等同原则“原理上实质不同”的适用要件能够在专利字面侵权判定中有效限制专利权的扩张。逆等同原则就像一根针,在字面侵权判断时可以用它扎破膨胀的权利要求字面范围,使其描述范围回归至发明原本的样子。
四、小结
隐藏在我国专利申请快速增长量之下的是巨大的“专利泡沫”,在专利质量上,我国的现状不容乐观。我国在许多高科技领域都缺少核心专利,即使有了新的发明创造,也很难在他人的专利“壁障”之中寻得生存空间,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的科技创新。
逆等同原则的存在对打破我国现有不良的专利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将该规则引入到侵权判定的诉讼程序中,是对专利无效请求程序的良好弥补。由于时代发展造成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说明书中发明实际内容相脱节的在先专利,难以通过无效请求程序获得有效救济,诉讼程序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程序对逆等同原则的参考乃至引用,则意义重大,其能够给予新技术开发者有利的市场地位。当面临在先权利人的侵权诉讼时,在后发明人可以适用逆等同原则对抗在先权利人,充分保护在后发明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使我国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从理论上更加完善,实践上更加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