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等同原则被广泛应用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所记载技术方案的比对环节,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有益补充,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
一、什么是等同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等同原则进行了说明,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也对等同原则进行了说明,并进一步对等同特征作出了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等同原则的作用
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人的一种保护性原则,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条件的延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在全面覆盖原则的要求下,只有被诉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才构成侵权,但是,现实中有些人仅是利用其领域的惯用手段,将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进行了等效替换,以规避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此种行为不被认定为侵权,对专利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因此,等同原则的设立,有效缓解了全面覆盖原则在侵权判定时对专利权人的束缚,但值得注意的是,等同原则的在具体运用时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以避免专利权人利用该原则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肆意扩大。
三、等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构成等同特征,成立侵权—(2019)最高法知民终921号
本案争议点在于,被告认为其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底座的周向壁板上有从外表面向内表面凸的导向槽”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所述底座7的底座板上有中心孔71、和电源进线孔72;底座7的周向壁板上有从外表面向内表面凸的导向槽73,输出导线孔74和径向导风孔75;”、“所述线路板6嵌入底座7,卡槽61与底座7上的导向槽73外壁嵌合,螺钉穿过线路板6与底座7上的支撑座76螺合;支撑座76支撑线路板6。”
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圆柱形孔柱”设计方案,虽然与涉案专利的“导向槽”在具体结构上存在区别,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两者属于等同特征,成立侵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圆柱形孔柱与导向槽的区别仅在于容纳导向杆空间的具体设置方式不同,二者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惯用手段,被诉侵权产品底座的“上盖板凹槽孔+圆柱形孔柱”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的导向槽相比,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不构成等同特征,不成立侵权—(2021)最高法知民终32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桶壳体侧壁安装有大摄像机支架”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摄像机密封桶壳体(3)侧壁安装有大摄像机支架(4)...”
经比对后,一审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拆解,被诉侵权产品摄像机密封桶壳体侧壁为光滑面,缺少“大摄像机支架”,原告所指摄像机支架为摄像机机身,虽然原告提出等同侵权主张,但对于等同侵权判定需要考量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基本相同手段所要达到的基本相同功能和效果,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一个技术特征,其是通过十字螺丝将相机机身固定在密封桶壳体下盖上,并非通过基本相同的手段来实现基本相同功能和效果,故原告此项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在肯定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支撑镜头的结构和安装位置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同,不应认为是采取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被诉侵权产品中镜头和密封桶桶体下盖之间连接的部分能够保护镜头下方的电路板,起到了机身的作用,相对于涉案专利在密封桶壳体侧壁上设置摄像机支架节省了部件,二者的技术效果亦有不同。因此,二者不构成等同特征。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见,等同原则的核心在于等同特征的判断,主要从技术手段、实现功能、技术效果以及是否经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这几个方面进行判定,如果您想进一步探讨有关问题,欢迎沟通、交流。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冯庆博律师整理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