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农资行业十大典型执法案例!忽略细节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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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原标题:年终盘点|2019农资行业十大典型执法案例!忽略细节被重罚

农财君梳理出今年农资行业的十大典型执法案件,回顾案情,解读法律条款。这些案件或性质恶劣,或较为普遍,或具有区域性、行业性。希望通过案例的宣传,全体农资人、厂商、种植户能对照案例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尽可能规避一些常见违法行为。

1

经销商被罚20万

案情回顾:

处罚结果:

2、7月份,上述肥料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2

化肥质量没问题

经销商未指导使用赔农户3万元

今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农户陈某、林某和朱某,在胡某经营的化肥农资店购买了化肥,使用后却发生作物大面积死亡的情况。三人认为胡某提供的化肥有问题,要求赔偿。胡某将卖给三个农户的化肥交到专业部门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正常。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讲理说法,最终,胡某向三家农户共赔偿34600元。

3

作物对农药敏感发生药害

农资店未指导赔偿1.8万元

5月,杭州市临安区葡萄种植户朱某,从该镇上一家农资店购买的农药施用后,发现部分葡萄叶发黄,边缘枯萎,80%的葡萄果实发黑,损失较为严重。

通过专家技术分析及对比农药使用说明书查明,葡萄种植户购买并使用的农药为“稻散?高氯氟”,确认造成这一药害的原因是该农药中有稻丰散成分,稻丰散对葡萄敏感,不宜在葡萄上使用。

4

肥料包装未标生产日期

农资店被罚

执法部门查询标准NY884-2012(生物有机肥)以及延伸的NY/T798-2004(复合微生物肥料)标准后发现,此类肥料应在产品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保质期应不少于3个月(剂型液体)或6个月(剂型粉剂或颗粒),遂认定当场查获的8吨产品均属于不符合标准产品。

图文无关

一般而言,微生物有机肥料包括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其发挥作用主要依靠其中包含的微生物活性菌,因为这些活菌是有生命的,自然该类肥料产品也应有保质期和失效期。

5

包装不规范涉嫌误导消费者

207箱芸乐收产品被查封

当时,西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杨俊红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芸乐收”出现这样的情况明显是不合规的,并且作为执法人员,他们同样不清楚这个名叫“芸乐收专用增产助剂”的产品究竟是什么。

随后,西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明:

2、产品包装袋上,“毒性”标识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右侧,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毒性应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

4、包装袋图案上,将并未在登记使用范围内的山药和洋葱两种作物展示在显着位置,属于误导消费者。

处理结果:

6

肥料超范围推广致71亩人参绝收

化肥企业被判赔偿869万

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和查证,涉案的三款产品虽均为合格产品,但适用作物的范围均不包含人参。

最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种植户所使用的三种肥料不适宜种植人参;种植人参的死亡与三种肥料的配比混用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就委托事项因果关系而言应为完全责任。

今年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了该肥料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即赔偿原告(种植户)受损人参收益损失合计869万元。

7

肥料不合格致橘农损失10万元

但举证无能索赔失败

他发现,没有施肥的果树、挖出了施用肥料的果树以及施用其他品牌肥料的果树,都没有出现倒蔫、枯黄症状,其他施用李咸奇推介的肥料的大部分果树出现倒蔫、树叶出现枯黄现象。

为此,毛永桂将李咸奇告上法院,称其出售的肥料造成受损的果树有5000多株,已枯死的有1000多株,损失108325元,要求赔偿损失。

3月4日,毛永桂委托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对三种肥料与果树出现倒蔫、枯黄等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8月13日,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答复称:因委托鉴定内容超出了鉴定中心鉴定能力,所以不予受理。

判罚结果:

8

丢弃农药瓶拘留15日

包装不回收被罚2000元

9月23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消息称,伊春市西林区龙泉湖水库周边出现丢弃农药瓶现象,经区治安大队调查,最终将涉事人员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无独有偶,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某农资经营店也在今年被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罚了,原因是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新区农业综合执法二中队依法对其处2000元的罚款,并进行批评教育。这是《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青岛市首例被处罚的案件。

特别提醒:

擅自加大农药剂量、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都是违法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还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用药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轻者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重者则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9

超范围使用除草剂

贵州3名农户集体被罚

该案被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列为具有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件之一。

今年3月份-6月份,贵州省农业执法部门陆续检查查获:

农户郑某某使用草甘膦(标签标注作物或范围是非耕地和柑橘园)对自家茶园进行除草;

6月份,农户王某某使用草甘膦铵盐(登记的使用范围为非耕地)在自己的梨园除草,后又对梨园杂草进行铲除,撒播草种复绿。

上述3名农户的因为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规定。

执法部门对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对张军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00元;对王某某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10

讲课老师为企业站台推荐农资

造成农户损失,赔!

2017年6月份,辽宁省种植户范慧宇种植的西红柿在即将坐果时,在北票市茁峻农资经销处购买了一款产品喷施。但使用该产品后,发现西红柿果实成长不充分,单个果实偏小,导致西红柿减产,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涉案产品因无农药登记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应属于存在缺陷的产品。北票市茁峻农资经销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本身具有过错。

11月25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款产品的代理商、零售商、讲课教师刘某等需赔偿种植户西红柿减产损失168118.5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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