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星级酒店将月饼和红葡萄酒混装销售案
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星级酒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月饼和红葡萄酒混装销售现象。现场发现月饼和葡萄酒混装礼盒套装共计92盒,销售价格为135元/盒。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第1号修改单中“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的规定。
案例三:自助料理店经营以“混合肉卷”冒充“羊肉卷”案
该自助料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规定,责令该自助料理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46万元。
案例四:食品加工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道外区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获悉,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雪媚娘,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食品加工厂自2023年3月11日起共生产加工雪媚娘8箱,销售价格3.50元/盒。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获违法所得5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化肥案
巴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从推销化肥的徐某某手里购买的化肥标注氮含量只有18%,没有磷钾成分,怀疑是假肥。经查,刘某某等10户农民同时通过推销化肥的徐某某购买了标签标注青岛佳优倍丰化肥有限公司、佳优蓓丰玉米棒长效稳定型肥料,包装物标注N--18%,共买了813袋,每袋40公斤,共计12.9万元。
黑龙江精工昊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表明,该批化肥检验结果总氮含量8.89%,不符合包装物标注要求,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有关规定,巴彦县市场监管局已将徐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肛肠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黑龙江某肛肠医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六楼手术室正在使用的痔动脉结扎多普勒超声检查仪1台,使用说明书载明“预期使用寿命五年”,该设备应当于2019年12月14日达到使用年限,设备已过使用期限3年零3个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痔动脉结扎多普勒超声检查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3.4万元,并处罚款33万元。
案例七:门诊部从不具备经营资格单位购进药品案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中西医结合学会门诊部购进的药品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共5个批次510支,其中一个批次120支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的随货同行单、购入发票等证明材料,涉嫌从不具备经营资格单位购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八:制米公司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加工大米销售案
五常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案件督办通知,对五常市某制米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2022年10月24日应客户要求使用“稻花二号”香精生产大米,共销售1吨,销售金额0.5万元。
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处罚款5万元,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九:农资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依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依兰县迎兰乡德裕村的某农资商店购买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肥料与曝光的假化肥相似,怀疑该商店销售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肥料有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商店销售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进行了抽样,并与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出具产品照片,该公司据此认定该肥为假冒其公司产品,并出具了假冒产品鉴定书。
执法人员依据该鉴定报告现场对该批次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肥料进行异地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规定,没收剩余的假冒肥116袋,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十:陈某某经营添加了药品的食品案
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香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对辖区某早市摊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8个批次涉嫌添加了药品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产品进行了扣押。
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8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验,有6个批次产品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规定,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陈某某移送香坊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