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份起自行建设www.qzfcyy.cn网站。2018年1月底,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含有医生形象图片及“杨惠萍中华医学会福建围产医学分会会员副主任医师”等文字的内容。
案例二:
泉州市协本贸易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2018年6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泉州市协本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三:
泉州市丰泽区瞳蜜商贸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18年8月,原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瞳蜜商贸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有某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5批次8盒护理液;在收银台柜子里发现有软性亲水接触镜等6批次14盒软性亲水接触镜。
上述涉案产品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的11批次共22盒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489.4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2018年1月,原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建泉州市喜佳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有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8日生产7个批次海苔1124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7个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执行标准。包装车间4名从业人员正在进行海苔外包装操作,在操作台上的2个打码器调校日期均显示为“2018年02月02日”。
至案发日止,上述7个批次海苔1124件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总计55737元。当事人生产涉案海苔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已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557370元。
案例五:
泉州市泉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另外,当事人在网络经营过程中,采取赠送产品试用装的方式,先将试用装产品的销量冲高至172375件,再将商品名称更改为“Parmepas超薄全芯体纸尿裤拉拉裤尿不湿尺码任选”,使该产品一上架即显示出“已拼172375件”。当事人采用“替换”商品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进行了虚假的商业宣传,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因此,该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的实施混淆行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商品标有“parmepas”标识的棉柔超薄环腰裤890包、柔薄干爽学步裤322包及包装袋61200个;3.罚款70000元。二、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元。
案例六:
2018年5月,根据抽样检查不合格结果,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春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富农资配送中心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标示“钙镁磷肥,高园,有效磷:P2O5≥12%,执行标准:GB20412-2006,净含量:25KG,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018”等内容肥料100包;标示“生产厂家: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其他标识参照上款予以注明,净含量:25KG/包”等内容的好苗子牌“钙镁磷肥”(共800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肥料,该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对上述900包“钙镁磷肥”予以扣押,随后依法予以抽样送检,上述“钙镁磷肥”样品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符合GB/T20412-2006标准要求”,另依据GB18382-2001第7.7条的规定,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好苗子牌“钙镁磷肥”,属于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合格肥料。
经查明,该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951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钙镁磷肥”900包;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七:
案例八:
福建高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检验结果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经查明,该公司为节省开支,利用Photoshop软件以之前在质量检测中心所取得的报告作为模板,对内容进行修改并用黑色的激光打印机打印出来,总共伪造了50份7种不同产品检验报告,加盖公司的公章后存放于办公室备用,拟作为产品检验合格的凭证提供给客户。至案发止时,已为客户提供其中1种伪造“福建省水暖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法兰明杆闸阀检验报告8份,剩余的42份尚未使用即被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款16000元。
案例九:
2018年7月,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安溪县沁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案例十:
2018年10月,原泉州市工商局丰泽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福建省伯爵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案例十一:
泉州全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3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洛江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泉州全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和PDI检测费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11月成立之日起,与9名购车消费者签订《全民汽车购车合同》。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代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用”为由以“按揭服务费”、“劳务费”、“金融手续费”向3名贷款按揭购车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共计6000元,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确系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
另外,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以“其它费用”、“其它综合费用”名义向3名购车消费者收取未列明费用共计4941元。同时,当事人应购车消费者要求,为保证经过装潢或布线、贴膜后车辆的功能,对车辆进行PDI检测,并向2名购车消费者收取PDI检测费共计2000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向购车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12941元。对于当事人价外加价行为,该局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9500元。
案例十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尊尚养生馆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4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尊尚养生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充值卡(会员卡)涉嫌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开始经营,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充值卡(会员卡)背后的会员条款标有“此卡优惠不可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以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案例十三:
2018年7月,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春县芳瑄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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