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哪些类型?发展情况如何?
杨春华(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2亿多承包农户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谁来种地问题不断突显,一些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涌现出一大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旺盛生命力和良好发展势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由之路。从各地实践看,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类型。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目前,我国有2亿多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小农户约占98%,经营耕地面积占比70%左右。要注重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带动小农户作用,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小农户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抗风险能力,拓展增收空间,促进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作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对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何意义?
李军(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规模较大、专业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既是生产者,也是各类生产资料、信息、技术、金融产品和市场服务的消费者。随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趋于多元化和精细化。
随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在不断探索创新。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对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调整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需结构,促进农业服务资源在合理区域内流动。当前,我国农业服务资源区域间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整体呈现“东高西低,南低北高”空间分布格局,特别是丘陵山区受限于地理特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远低于平原地区。在四川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中,平原示范县平均有服务组织111个、全程托管服务组织12个,而丘陵地区示范县平均有服务组织34个、全程托管服务组织8个。在我国农民合作社500强中,东部地区239家,占比47.8%;中部地区155家,占比31%;西部地区106个,占比21.2%。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各服务组织和经营主体可以打破空间和区域限制,实现各地区、各主体间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空间溢出效应,促进农业服务资源共享利用。
未来,要进一步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结合,不断拓宽各类涉农组织的业务范围,综合采取“农资+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式,形成区域性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不断发挥社会化服务在破解农业生产主体共性难题中的支撑作用。
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如何通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带动小农户发展?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伴随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我国持续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在实践中,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二是服务规模化,即通过社会化服务实现规模经营。一些地方在县域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对某种或数种农作物的病虫害实行统防统治,起到较为明显的效果,即社会化服务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除了粮食生产领域外,在经济作物和畜牧业、水产业诸多领域,农机服务、贮藏服务、加工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规模经济。
三是微型家庭农场,即在农业生产实践中,许多农户仅在自己的承包地上通过集约经营就可获得较高收入,如山东寿光的菜农、陕西洛川的果农等。这一类型的规模化并不表现在经营规模的扩大上,而是表现在投资上,即由于扩大投资规模使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从而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同时,这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也需要社会化服务,主要以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方式来实现。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广大农户提供更有效的灾害减损兜底保障。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质量效益稳步提高,服务带动效应持续增强。为进一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接下来还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协助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降低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保障双方交易安全,助力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成合作。扩展服务维度,帮助小农户与市场精准对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介作用,帮助微型家庭农场与市场对接,统筹农产品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提升产品标准化水平并保障销路。
满足小农户兼业化需求,减少土地撂荒。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探索适应当地条件的“小田并大田”模式,引导农户通过联合经营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土地托管服务,建立数字化平台,小农户能够实时查看和监督托管土地的种植进度、作物长势和经营状况。探索多样化生产模式,如季节性租种、分时段复种和共享耕作,提升土地利用率,还可引导小农户在农业空闲期参与非农活动,从而实现多渠道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