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1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通告称,为指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做好质量管理,强化采购、生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医疗器械成品放行,提升产品质量保证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现予发布。
附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其附录的要求,加强对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成品放行的管理,确保放行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成品放行,不包括采购物品和中间品的放行程序。企业可以参考医疗器械成品放行的原则,自行制定采购物品和中间品的放行程序。
二、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
企业应当依据法规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规模、工艺特点、质量管理能力等实际,确定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过程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的过程和要求。
(一)采购控制与进货检验
(二)过程控制与过程检验
企业应当对关键工序进行验证,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验证/确认记录至少应当包括验证/确认方案、验证/确认项目与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验证/再确认等内容。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也应当进行确认。
(三)成品检验与成品放行
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
(四)其他有关要求
若供应商生产及质量管理能力波动、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能力波动可能对采购物品、中间品、成品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于监视上述波动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项目原则上应当分别纳入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与成品检验的常规控制项目中。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如果同一种质量控制性能指标有多种检验方法,企业应当根据检验目的确定合适的检验方法,并在相应的检验规程中予以明确。必要时,企业应当在内部控制标准与外部标准间建立对应关系。
检验涉及标准物质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标准物质。
企业原则上不得采用以下放行标准:对成品质量影响较大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组件等采购物品仅实行外观检查、查验供应商成品检验报告,未对上述采购物品关键质量控制性能指标进行检验/试验/验证/确认即放行的;对关键工序的中间品、成品重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未进行检验/试验/验证/确认即流转的;未对特殊过程的过程参数进行确认或者确认后未对特殊过程实施有效监视和测量即流转中间品、成品的;对成品重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仅采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数据转移即放行的;成品检验不能覆盖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进行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且不能给出合理的理由的。
三、术语
本指南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特殊过程:指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定其质量的过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量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试验:按照程序确定一个或多个特性。(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