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变化解析
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企业商事制度和公司治理将进入一个全新发展阶段。
新《公司法》共十五章266条,其中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今天给大家梳理总结了十大变化要点及解析,具体如下:
01注册资本五年缴足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延伸解读:调整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其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践中出现的“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了调整,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5年认缴制和股份公司的实缴制。
以上规定对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股东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增强公司资金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02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延伸解读:新《公司法》施行后,当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时,可以将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一并起诉,或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