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明确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也是一个重要变化,意味着国有企业如果取消监事会,职工代表可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变化8:优化公司治理会议的表决形式和决议机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新增的条文,允许以电子通讯方式开会和表决,也是适应了新发展阶段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第二十六条对完善撤销公司决议和针对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的撤销权进行了专门规定,这一条文既有在2018年版《公司法》上的更新,强调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也有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三条规定“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而2018年版《公司法》规定的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这新增了董事会的出席人数以及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比例过半数的要求。从“半数以上”(包含半数)到“过半数”(不包含半数)的变化,更好的体现了多数决原则。这一多数决定原则不仅体现在董事会决议,也体现在对股东会和监事会决议的规定中。
变化9:强化履行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履行社会责任是天然的职责所在。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专门成立了社会责任局,重点工作任务是围绕推进“双碳”工作、安全环保工作以及践行ESG理念等。国有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好体现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