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或“新法”)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相较于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新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有着诸多重要调整,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给公司提供了双层制(保留监事会)和单层制(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监督职能)两种选择。
如果公司打算修订章程及配套制度,需注意以下要点:
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能“有所取舍”
相较于同时保留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双层治理结构,仅保留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单层治理结构有明显的好处,即,管理层次减少,决策效率提高。但审计委员会如何承接监事会的职能,内部监督机制如何设计更合适,是希望采取单层制治理架构的公司目前面临的难点问题。
我们就审计会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能的事项进行了逐条分析:
注意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的变化
新《公司法》第59条相较旧《公司法》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股东会职权。同时,第67条已经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予以删除,前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信公提示:
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
新《公司法》第13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新法第95条相比旧法第81条,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同时,新《公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基于此,新《公司法》使得公司章程在规定法定代表人方面可以更加灵活。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非直接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提请注意,旧《公司法》概念上的“执行董事”的称谓,在新《公司法》中已经被取消,故修订过程中需将该称谓一并调整。
鉴于新《公司法》第9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第99条也强调了其他发起人对出资的法定连带责任。故公司章程对于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的,均需相应修改。
完善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110条新增允许一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于持股比例的限制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但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公司现行章程中明确了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建议根据新《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的事项进行重新规定;对于持股比例可依法规定为3%以上,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低于3%的比例,但不可以设置高于3%的比例。
增加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
新《公司法》第139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修订影响上市公司制度修订的范畴参考
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承接分析
除上述总结的章程调整事项外,本次新《公司法》相对旧《公司法》条文还有诸多细节规定上的调整,信公股份已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制度修订服务,如有需要欢迎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