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条款解读

本文为“新《公司法》解读”第四篇《关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条款解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可以说是《公司法》总则中最重要的一个条文,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或者说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本条一共有三款。

第一款为原《公司法》既有条款,没有改变,故此处不单独进行解读,本文仅就第二款、第三款加以解读。

笔者看到很多解读将其定义为“横向人格否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十分准确,更贴切的形容应当是“纵横式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因为这一款解决的并不仅仅只是兄弟姐妹公司之间责任承担的问题,举个例子:股东甲直接持股A、B公司,A公司B公司下还有孙公司C公司与D公司,若股东甲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则,例如四家公司财务极其混乱、甲控制四家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逃避债务等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假设A公司在某一合同关系中承担债务,那么按照第二款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A、B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外,C、D公司也要对A公司的债务负责,所以本款规定的范畴影响到的不只是横向关系,还包括纵向关系。当然,股东甲根据《公司法》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该款的法律后果总结一下就是总资产为总债务负责。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日后可以主张权利的对象增加,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提高,而上面举的例子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如何认定?滥用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什么叫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行为?如何确定子公司、孙公司,即如何确定关联企业?

2.关于滥用的举证责任: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与关联企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但鉴于该规则的适用与公司法本质特点相悖,所以应当审慎适用,也不宜让债务人股东或其他被拉进诉讼中的关联企业自证不存在滥用情形,由债权人举证更为恰当,债权人除需举证债务人股东存在控制行为、滥用行为的,还应举证证明该滥用行为致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4.关于如何确定债务人的关联公司: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当然,其中第(八)项、第(九)项主体为个人,不作为参考范畴。

第二款的本质是特定情形下公司集团中任何一家公司的债务均由其他所有关联公司以共同资产共同承担,那么如果总资产大于总债务还好,资可抵债;如果总资产小于总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怎么办呢?在思考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一下破产领域大家所熟知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是破产过程中的总资产偿还总债务,这也是案例法发展出来的规则,因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所以一直遭受质疑。虽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中有几条专门提到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但会议纪要效力较低,甚至算不上司法解释,它跟九民纪要一样充其量属于司法指导性意见,顶多可以作为法院受理的依据。笔者认为新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其实是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提供了实体法的依据,再次以上文举例中的主体为例,A、B、C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A公司在某一合同项下被判处承担的债务时,B、C公司就要被一起拉入破产程序,A、B、C公司的资产被纳入破产财产,同样各公司的债务,其债权人均可以申报破产债权。当然《公司法》仅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至于程序法究竟如何规制,我们就只能留待由《破产法》早日解决。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2.股权期权和原始股傻傻分不清楚?一文帮你安排的明明白白!就定向增发而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时,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管理层而言,他们最常通过MBO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https://blog.csdn.net/ouyang_peng/article/details/107730920
3.新公司法的“最具影响力条款”维普期刊官网摘要 如果说,宪法代表一个国家的良心,民法典代表一个国家的人文关怀,那么,公司法则代表一个国家的企业家精神。这是公司法的精神要义所在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展开更多 作者 傅穹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董事会》 2024年第1期43-http://cstj.cqvip.com/Qikan/Article/Detail?id=00002H8G593G7JP0MH388JP16HR
4.新公司法中最有杀伤力的穿透条款?张国贵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https://lawyers.66law.cn/s200149f2d735c_i1441098.aspx
5.合同合规管理及新《公司法》下国企依法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关于国有企业合规管控暨经营合规管理、合同合规管理及新《公司法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23408697.html
6.从国有股权转让管理角度解析新《公司法》相关条款三、明确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责任 按照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https://news.ejy365.com/9337.html
7.新《公司法》解读第75条[一名董事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新《公司法》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5858字,以下内容为专业解读,仅供参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https://www.lnmfcw.com/news/635.html
8.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上)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就此次修订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条款能否溯及适用,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pany/content/2024-06/24/content_9013434.html
9.公司建议奖励制度建议将独立董事最多可兼任的上市公司个数由5家削减为2家。二要严格限定独立董事的年龄。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 确需超过的, 需对其是否能够有效履职进行专门说明, 且该独立董事只得担任1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三要实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考核与认定制度。规定独立董事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之后, 还需通过https://www.360wenmi.com/f/filezy35pn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