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前,为更形象、直观地引导老年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川省消委收集、整理了老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并在10月13日召开的四川省消委组织老年消费新闻通报会发布。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免费保健是套路,夸大作用为收费
【案情】
【评析】
本案例中,何先生的老伴作为保健按摩服务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其享有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保障的权利,而经过两天治疗后,何先生的老伴出现脚红肿现象,按摩店侵犯了消费者身体安全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何先生的老伴因按摩服务造成脚部受损,有权要求经营者及按摩店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电视购物有猫腻代收货款有陷阱
案例三:免费游玩是幌子,推销产品费用高
案例四:保健品虚夸包治疾病消委不懈追回救命钱
案例五:老年人存款却被高额利润“忽悠”变为保险
2018年1月3日,雅安市天全县张先生夫妇在当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网点工作人员向其宣传存款利率低,购买保险产品回报高,并趁机向他们推销其代理的保险产品。张先生年事已高,在网点工作人员的宣传攻势下,分别用20万元购买了保险产品。回家后向子女说起此事,子女认为这笔钱是家里的应急资金,老人看病、孩子读书都需要这笔钱做保障,购买保险后未到期无法支取,让老人找网点撤销该保险合同。两天后,张先生到该网点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网点工作人员称保险产品已无法撤销,按保险合同如果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只能按现金价值的70%退还保费,即40万元保费只能退28万元。张先生无奈之下遂向天全县消委投诉,要求退还购买金融产品保费40万元。当地消委收到投诉后,意识到该投诉涉及金额大,是一起金融领域内典型案例,对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扩大维权领域有重要意义,即刻进行安排部署,依法受理该投诉,并迅速展开调查。工作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记录,及时掌握了案件情况,并与银行网点进行联系,要求当场调解。经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银行负责人同意2018年1月10日全额退还消费者40万元保费,并当场签订了承诺书。
“存款变保险”问题是金融消费投诉领域的一个方面,个别产品销售人员在介绍理财型产品时刻意回避产品风险,模糊产品性质,夸大产品收益,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给金融消费者造成了不便甚至是损失,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老人思想保守、信息闭塞、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更易被诱导销售。2019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退出条件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年中国银保监会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成效显著。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不管是在银行存款还是购买理财、保险产品,都应该慎重小心,以下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建议:
1、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注意审查银行是否具有保险代理许可资质,购买过程全程录音;
2、对于业务人员宣传的高收益产品需要自己核算,谨慎对待;签各类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查。
3、老人购买理财或保险产品最好有子女陪同,不要独自前往。
4、提高维权意识,发现有被欺诈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案例六:八旬老人中“大奖”却被忽悠买“药品”
案例七:商家健康讲座套路多,鸡蛋礼品是诱饵
2018年1月3日,德阳市绵竹市消委接到两位老人投诉,称参加某老年健康讲座时,工作人员宣称某品牌黑糯米配制酒及某胶囊搭配服用可治愈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并发症等多种疾病,两位老人被宣传中的治疗效果打动,共计花费11800元购买4套上述产品,购买后才发现商品仅为一般食品,随后两位老人向绵竹市消委投诉,请求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绵竹消委立即将该情况反映到当地市场监管局,并会同该局执法人员对会销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分别对会销组织者、消费者进行情况了解。经调查证实,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聘请大量工作人员发放小礼品吸引老年消费者,并以“健康讲座”方式向老年人推销酒、胶囊等产品,宣称产品可治愈疾病,将保健品作为药品宣传。通过及时调查取证和宣传,绵竹消委成功为两位老人追回钱款11800元。
案例八:保健食品被夸大功效,老人使用无效果
一些不法经营者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推销中,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打擦边球的现象较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在推销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使用中发现保健品并没有商家宣传的功效,消费者子女到该店要求退货被拒,遂投诉至通江县消委,通过当地消委的调查和调解,商家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购物款,成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康养消费擦亮眼,看清本质再下单
2019年6月23日,四川消费者曹女士被高额返利吸引,与某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支付5万元养老服务费,可用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医疗救助、生活、床位、旅游、护理费等费用,同时双方约定如未消费,一年后全额返还,同时消费者每月还将获赠代金券666元,如代金券未消费,则用现金抵付。2020年6月3日,养老服务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解除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5万元由养老服务公司分期退还,截止协议约定日,消费者仍未收到返还款,遂向四川省消委进行投诉。接诉后,省消委开展了调查,投诉双方对《养老服务合同》及《协议书》并无异议,合同及协议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辩称延期返款主要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经调解,养老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返还消费者2.5万元,1月19日省消委约谈养老服务公司,养老服务公司于1月21日向省消委提交《退款约定》,约定于2021年3月底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2.5万元,而养老机构依然没有按约定退还剩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