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单位以虚假销售合同真实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如期归还行为性质的认定刑事裁判要旨包头律师包头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

——单位以虚假销售合同、真实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如期归还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集团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被告人郭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人民币2337138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郭某甲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某集团向内蒙古某乙银行提供了抵押合同、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等申请贷款资料,向内蒙古某乙银行联信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65亿元,某集团在取得该笔贷款后,将一部分资金归还其他贷款,一部分资金用于某集团工程支出。贷款到期后某集团将1.65亿元全部归还。对此,某集团在贷款1.65亿元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且内蒙古某乙银行对某集团该1.65亿元贷款进行过风险评估调查,认为某集团的经营情况良好,符合银行放贷条件,同意发放某集团申请的1.6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客观方面虽然申报贷款理由和用途不一致,但该笔贷款到期全部归还,没有给内蒙古某乙银行造成损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郭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某集团退缴的人民币100万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裁判要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一审: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2016年12月25日)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刑终40号刑事裁定(2018年11月1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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