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时,帮助人不用代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但可能要承担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齐精智律师
公司从银行贷款时,银行通常会将贷款受托支付给贷款企业的合同方,该合同方帮助贷款企业虚构购销合同用于套取银行贷款,而非用于实际经营导致银行风险剧增。齐精智律师提示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时,帮助人不用代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但可能要承担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签假合同帮朋友公司贷款过账三年后成被告要还900万?
2018年4月,浙江某乐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2015年,该公司准备向被告某铝业公司采购铝棒、框架等配件,双方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货款分别为520余万元和74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向铝业公司支付了货款900万元,但铝业公司至今仍未发货,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900万元。起诉时,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谁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铝业公司却提交了数份与原告截然不同的证据材料。
被告表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是为帮助原告从银行贷款。而所谓的900万元“预付款”,实际上是因为银行根据贷款用途需要将贷款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原、被告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后,才能将银行贷款发放到被告账户用于贷款过账。被告表示,这笔款子到账后,当天就汇给了原告的一家关联公司,被告从中并没有获利。
与此同时,被告在答辩中也提出,当时,铝锭的价格为12元,加工成铝棒,成本至少要16元,但合同中价格仍定为12元,明显违反市场规律。而且,两份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期为2015年的4月20日,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对方公司不可能在三年后再起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浙江某乐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二、帮助他人伪造合同骗贷款!这也是犯罪!
肇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帮助他人使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00余万元,并改变贷款用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综上,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时,帮助人不用代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但可能要承担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