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支持具有核心技术和服务能力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主体。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的研发主体,经对其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成果转化、营业收入等维度综合认定合格,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照当年度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单个研发主体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前款支持不可与本专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支持重复享受。
本专项政策中,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三项及以上条件: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其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强度达到1500元/平方米/年;
(二)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不低于10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政策依据: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巴南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三)按研发投入报核总额的存量部分不超过1%、增量部分不超过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非企业单位研发投入,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巴南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试行)》
大渡口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比照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对当年研发投入分别达到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单位,按照“基本资助+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额×1%”或“基本资助-研发投入同比下降额×1%”给予支持。基本资助分别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支持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另给予5万元研发专项资助。
政策依据:大渡口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试行)
大足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对上年度R&D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核定额的1%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产品责任保险,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支持,其它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支持,单一项目保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大足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十条
南岸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积极支持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政策向市级申报补助资金,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区级补助。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企业和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支持范围以外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綦江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企业获得区级科研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研发投入强度达3%—5%、5%及以上的,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补助额在0.5万元以下的不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的通知(綦江府发〔2023〕21号)
重庆渝北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1、对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的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区内报核总额的5%给予补贴;前两年度均享受区研发补贴且研发投入逐年增长的,可按当年增长额的30%给予补贴。两种补贴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市级重点专项以上的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下拨经费的50%给予区级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
重庆高新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1、对内部研发投入总额达2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企业,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10%(含)以上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含)-10%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3%(含)-5%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不满足本条上述条件但内部研发投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内部研发投入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末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占比超过15%且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到200人年(含)、100人年(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渝中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落实市级补助政策;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区级同比例给予奖补。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科技创新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中府办〔2021〕13号)
江北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支持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申请市级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增幅达到江北区GDP增速的其他行业企业,按其区内年度报核总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江北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九龙坡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和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不超过3%比例给予补助。其中,研发投入1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3%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研发投入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2%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5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部分1%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研发准备金政策补助或其他政策中由区级财政资金给予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璧山区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按要求进行了研究开发费用报统和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按所获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未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补助资金的,按税务允许加计扣除部分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条件、标准按照市级当年标准执行),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的通知(璧科技局发[2022]13号)
合川区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3年内首次通过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申报的企业,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对3年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R&D经费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1〕52号)
南川区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支持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21年度按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每个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长寿区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对企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内部支出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
铜梁区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统,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创新主体,按当年研发投入区内核定数额的0.5%给予补助;同比增速超过20%的,再按核定增量的1%给予增速补助,单个创新主体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新增科研设备。对区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当年研发立项购置的单台(套)研发设备价值达30万元或当年累计购置研发设备价值总额达80万元的,按研发设备购买原值给予15%的补助,单个平台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铜科局〔2022〕5号)
万州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八)支持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完成国家、市级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按照项目国家、市级上年度实际拨付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国家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3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实施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市级规定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黔江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加大研发补助。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上制造业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区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申报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享受市级相应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1〕39号)
永川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企业,区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永川区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激励政策》
江津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第一条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型企业及高校R&D当年投入经费按0.5%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及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研院所)R&D当年投入经费按1%给予补助。单个组织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鼓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津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
荣昌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二、大力激发创新主体研发投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认定的研发投入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20%给予补贴;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40%给予补贴;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60%给予补贴;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8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补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按照研发投入不超过2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当年最高可达300万元。
三、提高科技研发平台创新能力
认定及配套补贴。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认定补贴;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专项激励的,给予1:1的专项激励配套,最高可达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研发设备补贴。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当年购进用于研发平台建设的试验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当年最高可达200万元,其中拥有国家平台的最高可达300万元。
研发用房补贴。科技型企业租房用于研发平台建设,按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补贴,单户当年最高可达20万元,其中拥有国家级、市级平台的最高可达50万元。
政策依据:《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梁平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按有关规定提取了研发准备金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依据市级部门下达研发投入补助资金项目计划,按其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
垫江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开展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能真实核算、独立建账、据实填报研发统计数据规上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增量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潼南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积极支持申报市级资金补助,并按照不超过其获得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潼南区财政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2021-09-08发布)
武隆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争取市级财政奖励;对申报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区财政按企业研发投入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研发投入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反馈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武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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