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这里关于“政府补助”的11个疑惑解答总有一个是你想要的

问题1:哪些是政府补助,在报表科目上如何体现?

1)政府补助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定义描述,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无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

1)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示例:年产XX项目建设补贴、XX设施建设补贴款、XX项目技改补贴等。

2)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

示例:稳岗补贴、人才引进补助、人才资助补贴等。

依据:就业促进司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部分地区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上海市、北京市等。

3)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

4)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

示例:XX技术研究补贴、专利申请经费奖励、经贸专项发展补助等。

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要求,各地部门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例如:深圳市为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各地专利研发补助依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助政策指定,例如:深圳市根据《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等。

b.税收返还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c.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补贴形式分为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以及拨付给贷款银行。

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

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在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进行处理且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d.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

主要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2)政府补助在报表上的体现形式:

*注: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③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问题2: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证监会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中列示了以下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1、监管指引

2020年11月13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关于政府补助的信息提到: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企业对政府补贴收入的性质和确认条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1)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通常不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2)政府补助以应收金额计量的条件

2、信息披露要求

1)披露要求:

上交所与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要求几乎一致,且主板披露要求同样适用于科创板/创业板,我们对两大交易所关于政府补助的披露要求进行对比,列示如下:

2)披露内容:上交所与深交所要求一致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一)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三)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

(五)信息披露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

定义解读: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购建等)形成长期资产而获得的政府补助。

确认方式:

问题5:如何认识总额法与净额法?

①总额法:即全额或分期通过“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等损益科目对收益进行确认或摊销。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是对企业某些行为的奖励,因此通常情况下,准则中的日常活动有两项判断标准: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具备偶发性的特征,例如政府因企业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停工、停产损失而给予补助等,因此这类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据有研粉材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384.89万元、1,471.96万元和628.76万元,主要系政府补助。请发行人逐项说明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不计入其他收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要点】公司计入营业外收支的政府补助均为扶持、奖励性财政基金(如:《微电子互连新材料及其制备技术》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属于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问题7:政府补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

实务中,常见的可作为经常性损益列示的政府补助包括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保障残疾人就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报告期各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499.58万元、2,711.53万元、2,806.42万元和1,141.56万元,其中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332.63万元、1,178.96万元、938.19万元、323.42万元,公司解释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均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除此以外无其他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情形。

问题8:政府补助的退回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以骗补的方式取得补助,则属于前期差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9:哪些不属于政府补助?

2)所得税减免,适用所得税会计准则。

4)通常情况下,增值税出口退税、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情况本身不属于政府补助,但仍需要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例如: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通过“其他收益”核算;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等。

1、定义对比

政府补助核算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在实务中,大额的专项应付款往往出现在军工类企业,其余企业出现专项应付款的情况较少,金额普遍较小。通过对比来看,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政府与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具有无偿性;而政府补助属于国家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所给予的资产性和收益性补贴,具有无偿性的特点。

2、会计处理差异

①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作为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在报表上最终会形成权益类科目。专项应付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在投建项目形成资产后,将实际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用于冲减“在建工程”的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进行款项返还。

②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作为一种无偿性补贴,对企业报表最终以损益补偿的形式进行补贴。净额法下核算的政府补助,扣减相应资产或成本费用,减少资产折旧金额;总额法下核算的政府补助,在满足摊销条件后,将补助金额按照相应期间计入损益科目“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形成报表利润的增项。

问题11:哪些政府补助不需要交税?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以上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但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作为应税收入,则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扣除。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各类政府补助都要明确按照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进行处理缴税,应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五)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但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纳税的,则该笔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且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对财政性资金进行不征税收入处理或应税收入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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