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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处理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151号)第一条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同税收处理方法下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影响
1、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同时享受专项设备投资抵免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3、同时享受所得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下“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的第41项规定,第1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假设该设备取得的政府补助是专用于所得减免项目的,按照政策规定,这里的“项目收入”是收入总额的概念,那么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项目收入”呢,根据实务处理中的观点,取得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属于项目收入,除此之外的政府补助不属于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因此不属于项目收入。
二、不同会计处理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规定
(二)对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