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项目收益机制研究专业文章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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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项目中构建合理的收益机制,一直是困扰项目各方和阻碍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难题。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40号文”),规定“为社会资本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构建持续回报和合理退出机制,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并提出了“+产业导入”、“+核证碳汇增量”、“+资源综合利用”三种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收益获得方式,该等收益机制同样可以适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其它生态环保项目。

结合笔者项目经验,本文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项目收益机制整体分为三种,分别是项目经营性资源收益、项目配套土地增值收益、政府补助和政策资金。由于项目经营性资源收益中涉及众多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和生态产品,笔者着重对其中重点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和生态产品的取得方式和收益实现方式逐一进行介绍,以期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项目实务有所裨益。

一、生态环保项目收益机制

(一)项目经营性资源收益

为便于理解和分类,本文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项目中通过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的开发利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取得的收益归类为项目的经营性资源收益。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提出构建生态文明体制的“四梁八柱”,“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将“生态资源”作为可量化价值的资源;《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从国家层面提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和运行;以《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14号)为标志,政策聚焦在“产品”层面,将生态资源视为市场中的特殊产品,探索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并为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提供转换路径,这都为社会资本在生态环保项目中通过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取得项目收益提供了依据。

1.1类型一:采取“+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

1.1.1土地使用权

1.1.1.1土地资源权属

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土地所有权不同,整体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一步编制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又将土地具体划分为各种不同用途和功能的用地。

1.1.1.2土地使用权之取得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依法转让。

1.1.1.3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用途

我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用途规定如下:

另外,我国农用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一般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中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社会资本则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相应的土地经营权。社会资本还应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社会资本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后,按照不同的用地性质、项目特征、自身的产业运营优势等,则可发展不同的产业。在生态环保项目中,常见的产业包括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田园综合体等。

如四川邛崃市白沫江水美乡村生态综合体开发项目,本项目作为国家第一批EOD试点项目,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为手段,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与沿线茶、农、旅等产业有机融合,实现水生态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充分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努力建成天府蓝网“蓉水”“融岸”“荣城”的示范工程,做好乡村振兴的水生态价值表达。

吉林市中新食品区黑土地保护治理与蓝靛果产业开发项目,本项目包括“吉林市中新食品区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吉林市中新食品区岔路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和“蓝靛果种植加工”三个子项目。这三个子项目同步推进,最终依托蓝靛果种植加工产生的经济收益,反哺环保工程项目。

另外,生态环保项目也可以依托特定的生态资源发展特定产业园区,如重庆江津团结湖大数据智能产业园开发项目,以大数据智能化应用为基础,建成60万平米的产业载体,构建“东数西算”川渝重要节点。

1.1.2草原资源

1.1.2.1草原资源权属

我国草原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我国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1.1.2.2草原使用权之取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但草原使用权则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对于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对于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一般采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方式,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草原承包经营权还可通过转让、转包、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因此社会资本也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承包方转让、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取草原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进行登记获得草原承包经营权利证明。

1.1.2.3草原使用权之收益

社会资本依法获取草原使用权后,可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发展草牧业,打造“饲草种植—草产品加工—畜牧高效养殖—乳肉产品深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草畜产业协调发展的循环产业链。

另外,在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在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161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本项目以绿色资源为基础,以边境风光和民族风情为特色,打造“云上草原·红色故乡”的旅游品牌。依托景区带动,推动团场连队各业态与旅游业态融合,鼓励开办高质量农家乐,做到“旅游一业突破,引领多业融合”的旅游发展新模式和新格局。

1.1.3森林资源

1.1.3.1森林资源权属

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其中:

(1)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2)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3)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1.1.3.2森林资源权利之取得

对于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社会资本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相应的森林资源权利,并依法进行登记获得森林资源权利证明。

1.1.3.3森林资源权利之收益

按照用途划分,我国森林资源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1)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通常属于商品林,社会资本可依法获取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社会资本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可通过出售林木、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发展林副产品等多种方式实现经营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对森林和林木的砍伐实行限额管理: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国办发40号文提出要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也给社会资本赋予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性,文件明确“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1.1.4海域使用权

1.1.4.1海域资源权属

我国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1.1.4.2海域使用权之取得

根据国家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1)海域使用权的申请批准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分别由自然资源部或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2)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按规定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海域使用金后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各省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也做出了各自的规定,如浙江省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1.1.4.3海域使用权的用途及期限

海域使用权的具体用途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予以审核批准。

1.1.4.4海域使用金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应当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本省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海域同一使用类型的海域使用金标准。

1.1.4.5填海项目完成后的土地使用权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可在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1.1.5矿业权

1.1.5.1矿产资源权属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在我国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1.1.5.2矿业权之取得

(1)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2)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严格限制矿业权的转让,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1)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另外,转让采矿权,还应当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矿业权转让还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对于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1.1.5.3矿业权之收益

社会资本作为探矿权人,可依法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等。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社会资本作为采矿权人,则可以依法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并自行销售矿产品实现收益。

1.1.6发展自主产业获得收益

国办发40号文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结合笔者实践经验,社会资本可通过在实施生态环保项目的同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危废跨区域转移、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建设环保、危废、资源回收设施项目,提供节能、危废跨区域转移及处置、资源回收及利用等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

1.1.6.1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社会资本)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社会资本)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社会资本)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能源费用托管模式中,投资收益为用能单位支付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

1.1.6.2危废跨区域转移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明确提出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固(危)废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指的是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按照“谁输出、谁补偿,谁接受、谁受偿”的原则,由移出地对跨区域处置的固(危)废以资金的形式向接收地进行生态补偿。补偿费用用于处置设施终端周边的环境、经济、维稳等方面工作。目前全国除北京市、上海市、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其余28个省区市均接收处置外省份的危险废物。

但目前我国对于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法律规范主要为2020年9月1日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以及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未有针对危险废物跨区域补偿明确的补偿机制,建议如下:

一是出台固(危)废跨区处置生态补偿名录。各地可通过对不同类别的固(危)废环境污染性质的论证,明确可实施生态补偿的固(危)废种类。

三是制定固(危)废跨区处置生态补偿具体细则。建议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出台跨省、跨市处置生态补偿具体政策,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实施流程等具体规范。

1.1.6.3再生资源回收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提出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

目前,针对再生资源回收,支持政策包括:(1)培育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共同培育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⑧(2)资金支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专项补贴、财政投资、财政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的发展。对企业建成的分拣中心,按不高于其投入的设施设备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⑨(3)用地支持政策。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用地政策。对列入各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4)税收支持政策。财政、税务部门对在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符合税收减免和抵免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支持。(5)同等条件优先采购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再生资源利用产品。⑩

根据《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宿州30万亩农田残膜污染治理和生态塑料产业化项目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的案例,纳入EOD模式试点。宿马投资集团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年产30万吨生态塑料产品的山东天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全降解生态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并成立宿州妙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宿州市唯一的绿色环保生态高科技重点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可实现年产1万吨环境降解生态地膜及其他环境降解塑料制品。

1.1.7特许经营权

除上述利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和发展自主产业项目外,社会资本还可获取特定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实现生态环保项目收益。

结合笔者实践经验,本文主要将特许经营权分为三类:(1)由政府发起的传统的特许经营权;(2)由政府发起的新型特许经营权;(3)企业间创设的新型特许经营权。

CCER作为碳汇项目的交易机制,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通过开发生态修复碳汇项目,企业可用于抵消自身的部分碳排放量,亦可将多余的碳配额出售给重点排放单位获取利润。在这种碳汇交易体系下,以树木、可再生能源等产品换取碳汇增量,通过市场手段进行生态价值补偿。

1.2.1CCER的产生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备案指项目备案和减排量备案。

1.项目备案流程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技术评估和审查、完成项目备案。

2.减排量备案流程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监测报告、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国家主管部门技术评估与审查、完成减排量备案。

经备案后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是“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可以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1.2.2CCER的交易

(1)交易机构

(2)交易流程

在各个试点,CCER交易流程大致相似,需要地方环交所、碳排放交易系统和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有效衔接,以上海为例:

3、若买方为上海碳交易试点企业因履约抵消等需要,也可以在上海碳排放交易系统上发送转出CCER的指令,将CCER从上海环交所交付账户转入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交易账户,直至履约抵消完毕。当日买入的CCER于第二个交易日划拨至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上海试点CCER交易流程如下:

(3)交易价格

根据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2022年4月复旦碳价指数,2022年4月的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买入价格预期为53.24元/吨,卖出价格预期为58.40元/吨,买入价格指数为133.84,卖出价格指数为140.49,中间价为55.82元/吨。

2022年4月北京和上海履约使用的CCER买入价格预期为53.39元/吨,卖出价格预期为61.40元/吨,买入价格指数为166.64,卖出价格指数为163.73,中间价为57.67元/吨。

2022年4月广州履约使用的CCER买入价格预期为52.87元/吨,卖出价格预期为60.60元/吨,买入价格指数为174.48,卖出价格指数为167.17,中间价为56.73元/吨。

2022年4月其他试点履约使用的CCER买入价格预期为48.50元/吨,卖出价格预期为55.00元/吨,买入价格指数为214.60,卖出价格指数为203.70,中间价为51.75元/吨。

1.3类型三: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

1.3.1土地指标交易

土地指标主要指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在实施增减挂钩项目中通过旧房拆除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将现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拆除和土地复垦,并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搬迁安置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复垦为耕地面积计算)。

1.3.1.2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方式

1.3.1.3土地指标交易(调剂)价格

浙江省补充耕地指标、补充标准农田指标调剂价格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指标库存情况统一定价,指标调剂价格原则上两年调整公布一次。目前现行的指标调剂价格如下:

补充耕地指标价格:补充耕地数量指标15万元/亩,补充水田指标15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

补充标准农田指标价格:一等标准农田7万元/亩,二等标准农田4万元/亩。一等、二等标准农田质量等级由设区市农业部门认定。

浙江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实行市场调剂,建立最低保护价,最低保护价可根据市场行情不定期进行调整更新。目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调剂平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最低保护价为每亩50万元。经查浙江省2020年度第三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方案显示,调入单价为150万元/亩。

1.3.2水权交易

1.3.2.1水权及交易概述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以下简称《水权交易办法》)规定,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3.2.2水权交易机制

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交易但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1.3.2.3水权交易之收益路径

根据水权交易形式和机制,社会资本可在生态环保项目中,通过以下路径实现水权交易收益:

一是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生态环保项目,特别是对江河湖泊等水源地或水污染的治理,产出可供市场交易的水资源,并通过将该等水资源转化成为可供区域水权交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方式,实现增量水权控制指标交易收益。

二是社会资本或其为实施生态环保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获得取水权的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获取水权交易收益。

1.3.2.4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水权交易制度、出台了水权交易政策,建设了全国统一的水权确权系统和交易系统,但是我国水权交易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水资源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不明晰。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在水资源的实际开发利用中,地方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却是事实上的水权所有者,造成了水资源法定的所有权人与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

二是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截止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制度主要由水利部2016年制订《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制,该《办法》出台多年来尚未做过修改,也未针对水权交易出台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促进水权交易的市场培育和发展。

三是因为用水总量控制不严格、取用水主体的权利意识淡薄、水权交易市场边界不清晰、基础水利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的水权交易市场整体交易不够活跃等。

就我国上述水权交易问题,建议从明确水权权利关系、完善水权交易制度、培育水权交易主体、发挥水价导向机制、加强基层水利管控设施以及增强水权权利意识等方面予以完善。

1.3.3排污权交易

1.3.3.1排污权及交易概述

根据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的规定,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作为一种运用市场机制限制环境污染的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及其交易起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排污权交易理论后,经过几十年不断实践和发展,逐渐建立起了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1.3.3.2排污权交易机制

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期满后可续期。

需要注意的是,一级交易市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另外,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1.3.3.3排污权交易之收益路径

一是通过实施生态环保项目,将产出的生态环价值(例如降低的污染物)转换成政府方的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政府方购买该等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取得收益。

1.3.3.4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广和实施排污权交易,尚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且执行不严格,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低迷。二是排污权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十分脆弱,不胜排污单位和掌握着排污许可证发放权部门之间可能的“权利寻租”以及大企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之扰。三是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四是环保的“总量控制”和追求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难以平衡。五是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使得排污权交易受到限制,排污权交易市场难以有效运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严控污染物总量、完善排污权政策立法、构建统一交易制度和平台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寻租”行为,以及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和违法成本等方面予以完善。

1.3.4用能权交易

1.3.4.1用能权及交易概述

用能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的前提下,用能单位经核发或者交易取得的,允许其使用的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权利。

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十三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就通过《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函》(发改环资〔2016〕1659号)就确定河南、浙江、福建、四川4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速。

1.3.4.2用能权交易机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初始免费用能和超限额有偿用能制度。即配额内的用能权以免费为主,超限额用能有偿使用。因此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天花板”下,合理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至关重要。另外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

目前,我国用能权的交易主体一般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作为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能权指标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用能权指标每年清算一次,卖出的用能权从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中扣除,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用能权指标;买入的用能权计入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但不计入下一年度;剩余的用能权指标不计入下一年度。

目前的用能权交易实施登记注册制,交易主体需在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

1.3.4.3用能权交易之收益路径

一是通过实施生态环保项目,将产出的与项目有关的清洁转换成可供政府方分配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通过政府方购买该等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取得收益。

1.3.4.4用能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用能权交易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交易活跃度不足,市场化水平有待提高。

二是跨区域用能权交易面临掣肘。在能耗“双控”的背景下,各地区都背负着各自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导致跨区域用能权交易难以实现。

三是企业能源统计和核算方法不统一。特别是在分配企业用能权配额时,难以做到精准、公平,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

四是用能权存量交易实施难度大。存量企业涉及领域广泛、数量较多,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设计庞大、行业范围广且复杂度高。同时,存量企业的用能权确权工作量巨大,确权技术标准尚未统一。

1.3.5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1.3.5.1横向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分类

横向生态补偿是相对于纵向生态补偿而言的,纵向生态补偿是指中央政府对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生态补偿,以及省级政府对辖区内市、县、乡镇的生态建设进行补偿。所谓横向生态补偿,是指为了调节和平衡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生态利益关系,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的横向补偿关系。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地区及流域上下游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

横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一般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以及专项奖励资金和定额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例如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以支持和引导沿长江和黄河流域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2018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180亿元,对长江经济带云南、四川等11个省(市)实行奖励政策,对长江源头的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

1.3.5.3横向生态补偿实现路径

如前所述,不论是跨地区横向生态补偿和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一般都是由政府主导实施并且发生在政府与政府之间,应当说社会资本很难直接与政府方签署有关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并通过实施生态环保项目直接获取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社会资本可通过实施生态横向补偿协议内的生态环保项目间接获取生态权益受益方所支付的用于横向生态补偿的项目资金。

1.3.5.4横向生态补偿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一是对于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类型,目前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多发生在相邻两个或多个省份之间,多形成碎片化的补偿体系,缺乏全流域整体的统筹。二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对于补偿机制并没有一套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补偿机制建设在补偿范围、对象以及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技术障碍。三是对于跨流域横向补偿,生态补偿的资源较为单一,多为对水资源水量和水质两类指标的补偿,未涵盖森林、草地、湿地等。四是现有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参与方主要是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参生态横向补偿的空间小参与难度大,参与积极性不高。

(二)项目配套土地增值收益

(三)政府补助和政策资金

1)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财资环〔2021〕100号)规定,由中央预算安排治理资金,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具体由项目所在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2)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468号),也明确了对于试点项目要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中长期资金优势,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3)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的通知》规定,要建立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并从大气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固废处理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修复、其他环境治理等各个领域确定了入库项目范围,引导金融资金投向入库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与EOD模式项目的关系

根据生态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国开行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489号)的规定,EOD模式是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EOD模式是一种生态环保项目的创新组织实施方式,强调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推进公益性强的生态环保项目与关联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保项目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以期同步实现项目自身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实现项目收益自平衡。

生态环保项目可以采用EOD模式实施,并在EOD模式中综合考虑如何合法实现经营性资源收益、项目配套土地增值收益以及政府补助和政策资金。

二、生态环保项目收益机制建议

(1)构建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由于目前生态环保项目产出的生态产品价值缺乏统一、明确的评价体系,因此实践中容易造成社会资本在具体项目中产出的生态产品缺乏明确的价值评估,进而影响项目收益的实现,因此需要政府方在全国或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建立相应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从而可以稳定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项目的收益预期,同时后续社会资本也可以通过自身的经营实现该等收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也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并明确了任务目标,明确2025年要初步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2035年要全面建立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2)建立健全经营性资源交易机制:目前上述经营性资源在交易环节尚未建立统一的交易市场和交易机制,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交易实施细则,整体交易流程也不够清晰透明,因此需要政府方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和交易规则,从而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也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经营性资源交易机制指明了方向,文件规定,“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二)充分挖掘、合法设定项目收益机制

注释

①刘飞、朱宁馨、方静、方帅,跟着飞律学土地之二——土地使用权取得之划拨。

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④指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能源和管理费用承包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维护工作。项目合同期后,节能改造设备也将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使用,用能单位享有以后产生的所有节能效益。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或(和)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

⑤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承诺一定比例的节能量,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承担,超出的部分由双方共享,直至节能服务公司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后合同结束。项目合同期后,节能改造设备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使用,用能单位享有以后产生的所有节能效益。

⑥赵珅,焦少俊,鞠昌华,蔡印萤.长三角危险废物跨区域利用处置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21,43(06):779-783+806.

⑧参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33号)。

⑨参见《杭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⑩参见《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201号)。

THE END
1.2024年国家惠民政策有哪些补贴?崇义县人民政府民政惠民补贴政策及享受条件?临近退休补贴政策是为了退休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已经灵活就业的人,我们提供了灵活就业补贴政策。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其他多种惠民补贴政策,包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百岁老人生活补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http://www.chongyi.gov.cn/cyxrmzf/c124295/202410/e8dd334fe7744b86a62092ff04ed4f98.shtml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7)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属性,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http://www.fdctax.com/cms/zyckfg/44422.htm
3.赤峰黄金:赤峰黄金2023年年度报告股票频道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 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 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 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SN2024033000002517.shtml
4.社区餐厅政府补助政策律师普法社区餐厅政府补助政策 普法内容 各地政策不同,以杭州市淳安县为例:按照行政村现有老年人数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分段补助,120人以下的每年补助3万元,300人以下的补助4万元,300人以上的补助5万元。此外,获得星级照料中心的再上浮补助标准,4星级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5星级增加20%,确保老年人享受均等福利。https://www.110ask.com/tuwen/4832146547768967097.html
5.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采取“净额法”核算的影响分析实务中,部分企业为了确保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反映其经济业务实质,满足内部精准管理核算的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政府补助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 据统计,目前采取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的A股上市公司除了早在2017年就通过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新政府补助准则的中https://www.shinewing.com/tax/practising/detail/6124b0e97b7b90734a73dae2.html
6.注册税务师从房产税的角度看政府补助的不同财税处理本文从政府补助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结合具体案例对房产税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97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