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收到的政府补助什么情况下按总额法确认、什么情况下应当按净额法确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7、政府补助是否要交所得税?
答: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及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取得的与销售对价无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计缴企业所得税。
8、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是否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如果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助是属于政府自己或替购买方支付的购买商品的款项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购买商品对价的政府补助不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