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拨付款,是否可以作为政府补助就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
这是财务朋友们热议的话题,但是要清晰地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三者的概念,分别入手分析才能做出判断。
一、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其次,政府补助并不一定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财政拨款,企业需要结合是否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来进行判断。
最后,政府补助不包含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投资入股,即如果政府投资成为了企业的股东此种行为不属于政府补助,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接受资产、货币的价值确认资本公积增加。
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可分为三类: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或其他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财政拨款针对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的单位。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需要区分收取和缴纳两个环节,如果是满足规定则属于不征税收入,反之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3)其他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及资产的摊销、累计折旧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反之,如果不征税收入转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发生的支出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政策依据: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5、判断不征税收入时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1)增值税即征即退
为重点鼓励我国产业转型,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给予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扶持,但并不是所有即征即退的情况都同样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例如,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超税负即征即退。
而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明确规定即征即退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当作为一项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按比例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结合行业所属政策判断,同时要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
免征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同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三代手续费返还
三代手续费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4)增值税加计抵减,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不涉及收入确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常见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列举如下:
四、总结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究竟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由以上分析可知,政府补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但其并不属于一项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结果上看似一样,即企业未将其并入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二者的差别主要存在于本质概念的不同。
不征税是指此项收入本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政策规定将其划分为不征税范围;免征收入本质上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
同时,还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准予税前扣除的。两个概念极易混淆,在应用中需要加以区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把握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