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合理共和国的学说:
集体主义理想在该学说中得到了强有力的表现。
他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中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相适合的事情。由于柏拉图所处的国家是一个阶级国家--他将这些阶级划分为统治阶级、辅助阶级和无产阶级,所以拉图的正义就是说,每个阶级的成员必须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干涉另一个阶级成员所干的工作。一些人生来便是统治者者,一些人生来就是辅助统治者履行其职责的,而其他人的则注定是农民、手工业者或商人。如果一个只适合成为农民或艺匠的人试图统治其同胞,那么他就必然被认为是愚蠢的,而且是非正义的。国家的统治者,在他们的助手的辅助下,务必使每个人发现他在生活中的恰当地位、务必使他适当履行该地位所具有的义务。构成这一正义思想基础的观念所依据的是这样一种假定,即一个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不能为所欲为,相反他是一个从属于某种普遍制度的成员,他必须使他的个人愿望与喜审好服以于集体统一体的有机协调性。
2、亚里士多德认为:
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同的人。亚里士多德为衡量平等提出的标准乃是价值与公民美徳,如果甲方所应得到的东西是乙方的一倍,那么他的份额就应当是乙方的一倍之大。
虽然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强调为正义的尺度,但是他却愿意容忍社会结构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他承认真正优越的人的统治,如果该人能够被认为是可以治理国家的。他还为奴隶制度辨护,尽管这种辩护也带有某些担忧和保留。他认为,在家庭组织中,男人支配女人是自然的、必要的。因此,他关于均衡平等的观念同其社会等级的观点和承认特权的观点是相一致的
3、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LesterWard)倡导了一种更为平均主义的正义观:
沃德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从自然角度来看并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设定的一种人为的平等之中。他主张采纳这样一种社会政策,这一政策试图在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全体成员之间实现机会的无限均等。每个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阶级或社会背景,都应当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去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沃德相信,只有通过旨在使社会上下层阶级的所有成员,智力上实现平等的详密的教育规划,上述状况方能实现。沃德确信,智力同阶级背景是毫无关系的,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它取块环境因素,特别取决于是否能够让所有的人都接触到所有有益的信息资料以及是否能够向所有的人传授昔日智慧遗产与当今知识财富。
4、卡尔·马克思(KarlMarx)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ederickEngels)提出了:
实现资源与经济地位平等化的更为广泛的规划,他们全力反对当时收入水平上所存在的悬殊差别,并提出用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作为纠正经济上的不平等的手段。另外,他们还设了在未来实现这样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性,在这一制度中,人们可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这是从他们所有的个人需要都可以得到满零足的意义上来讲的。
5、英国哲学家、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Spencer):
就正义问题所采取的态度与上述几位根本相佐。他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斯宾塞论证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任何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其人格、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业务或职业、自由迁徒并毫无拘束地表达其思想与宗教情感对于上述权利与自由的行使,斯宾塞所期望承认的唯一限制巧是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并尊重其他人的不可妨碍的活动,因为其他人对自由具有同样的要求权。个人的自由只应当受所有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的限制。斯宾塞将上述正义观念归纳成了一个经典公式,“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于他所想干的事,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近具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
6、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Kant)所持的立场与斯宾塞的观点相类似:
为了评价一个法律制度的价值及其是否恰当的目的,他也使用了自由概念。从自由是属于每个人的唯一原始的和自然配的权利这一前提出发,他将正义定义为“那些条件之总和,在那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能够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
7、苏格兰哲学家威廉·索利(WilliamSorley)主张:
我们在上面所讨论的大多数理论,不是用平等就是用自由,如果不为平等与自由在社会组织规划中安置一个位置子,就无法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正义原则。他指出,自由与平等很容易发生对立,因为自由的扩大并不一定会促进人类平等。一个把不干预私人活动确定为政府政策的主要原则的社会制度,可能会产生一种高度不平等的社会形式。而另一方面,仅强调平等,则可能抹杀促进美德的因素,而这种美德对于文明进步是大有裨益的.
8、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所提出的正义理论:
是在分析正义之含义时将自由与平等这两个价值观念结合起来的又一次努力。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是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的:(1)每个人都将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它们所依附的地位与公职对所有的人都开放。然而,上述两个原则在社会政策中不应当被给予相同的重要性: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意味着,自由只因自由本身的缘故才能被限制,而且如果实现社会和经济平等的要求不能使所有的人的自由总量得到增加,那么这些要求就必须让位。
作为受命创设适当的法律制度的立法者的主要指路明灯来讲,自由与平等并不是仅有的指导原则。人们还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维持普遍的安全必须是立法工作主要的推动力
工作的主要推动力。在很大程度上,人们并不是以正义的名义而是在某种其他箴言-如公利或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主张将安全提到最高法律价值之列的。然而,如果将正义广义地理解为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建立一个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社会秩序的努力,那么有关实现安全的问题就适宜在正义标题下加以讨论。
9、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的法哲学:
10、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提出的,并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的定义,其表述如下:“
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当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11、在罗马历史早期,西塞罗曾把正义描述为:
“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12、瑞典一位当代神学家埃米尔布伦纳以下述公式将正义精神和制度两个部分组合在了一起:
“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者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他就是正义。”
13、赫伯特哈特企图将分配正义的概念局限于专断的歧视的情形:
他说,该正义观念的运用是不尽相同的,但是潜于其中的一般原则乃是,就互相而言,人们应该获得一种相对公平或不公平的地位。
14、凯尔森和罗斯强调正义非理性性质的著作者们,倾向于给与富有意义的正义的概念一个狭窄的范围:
从这种局限的观点来看,正义变成了合法性的一个同义词。凯尔森认为,“正义乃是通过忠实的适用实在秩序以保持其存在。”
15、索利试图通过下述社会政策的基本准则使自由的理想同平等的建设性形式协调起来:
(1)用某种普遍教直制度来发展和指导人类精神力量与物体万量;(2)提供种种了解生产资料与设备的途径,以使人们得到恰当的职业;以及(3)创设有助于而不是有碍于个人发展的物质环境与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