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法院审判白皮书2011

司法白皮书是在分析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类型案件的特征、纠纷的成因基础上,提出类型化的对策和建议,具有实现柔性管理、推动不同公权力的良性互动、建构权力间的对话机制等功能。以白皮书揭司法之象,更会显社会之象。虽然立法已将确定的行为模式告知公众,但仍需要司法实践的具体化。个案裁判的行为规范效果只局限于当事人或小范围的人,以白皮书形式将某类案件的司法尺度公诸于众,可以引领更多的人,使市场主体更多更好地了解司法对各种市场行为的评价和尺度,从而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

期待本套系列白皮书能够充分展现其作为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编年史”的独特风采,在引领社会树立科学、理性的司法认知观,营造增进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的良好社会认知环境等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是为再序。

宁海县人民法院院长

2016年7月

2011年-2015年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目录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

四、处理各类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附件: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表一:2011年-2015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收案数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比例情况

年份(年)

民事收案数(件)

婚姻家庭收案数(件)

婚姻家庭案件数所占比例(%)

2011

2968

796

26.82

2012

2955

855

28.93

2013

3375

821

24.33

2014

3488

880

25.23

2015

4240

923

21.77

表二:2011年-2015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年份

收案数

结案数

判决数

调解数

撤诉数

驳回数

移送件数

其他

780

269

279

219

10

2

1

871

317

297

245

8

4

0

806

338

286

171

7

3

901

301

417

175

6

927

314

434

表三:2011年-2015年判决、调解、撤诉案件数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总结案数的比例情况

(年)

(件)

判决案件所占比例(%)

调解案件所占比例(%)

撤诉案件所占比例(%)

34.49

35.77

28.08

36.39

34.10

28.13

41.94

35.48

21.22

33.41

46.28

19.42

33.87

46.82

18.45

从表一到表三可以看出,县法院2011年至2015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收案数分别为796件、855件、821件、880件、923件,结案数分别为780件、871件、806件、901件、927件,除2013年收案数、结案数同比去年下降外,其他年份均上升。从整体上来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收案量一直居高不下,占民事纠纷案件收案数的比例分别为26.82%、28.93%、24.33%、25.23%、21.77%,均在20%以上。在结案方式方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较高,分别为63.85%、62.23%、56.70%、65.70%、65.27%。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日趋复杂,尤其是离婚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以离婚为基础衍生出来的诉讼也越来越多。这不仅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涉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分析图表一至图表八(其中图表三至图表八见下文)的基础上,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归纳如下:

(一)总体上的特点

1.结案方式上以调撤为主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居多,2011年至2015年的调撤率分别为63.85%、62.23%、56.70%、65.70%、65.27%。一方面,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注重调解。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生活存在交叉,很多事实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因此调解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一种较好的途径。另一方面,调解也是当事人的一种理性选择。如以离婚案件为例,不管双方是否离婚,孩子是永远的牵绊,双方和平分手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不用说抚养、赡养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系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日后的相处。

2.案件类型上以离婚纠纷为主

从案件数量上看,离婚纠纷案件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之首位,且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县法院分别办结离婚纠纷案件数为712件、738件、709件、754件、802件,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结案数的比例分别为91.28%、84.73%、87.97%、83.68%、86.52%。排在第二位的是抚养、扶养、赡养纠纷,其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产生的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排在第三位,这是附随于离婚纠纷产生的案件。另外数量较多的为同居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案件数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外,最主要的是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便是必然的选择。

(二)具体类型案件的特点

2.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点:(1)起诉主体上以女性为主。从2011年至2015年县法院共办结此类案件107件,其中女性作为原告的为84件,所占比例高达78.50%,这与女性的弱势地位有关。一方面,对于女性作为被告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其往往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其只能另案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在婚姻家庭中,男性往往掌握家中的财政大权,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了解程度低于男性,存在离婚后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2)标的以房产为主,补偿款次之,车辆、拆迁利益为辅。据统计,在办结的107件案件中,涉及房产的为57件,涉及补偿款的为23件,涉及车辆的为9件,涉及拆迁利益的为7件。房产、拆迁利益、车辆等涉及金额比较大,当事人为了达到先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先进行离婚诉讼,再处理财产问题。对于补偿款的案件,均是在民政局达成了离婚协议,一方为达成离婚目的,自愿支付另一方相应金额的补偿,达成离婚目的后义务方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收养纠纷的特点:收养纠纷均以调解方式结案。经统计,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数2013年为1件,2014年为5件,2015年为5件。深入了解解除原因,除2013年的案件当事人是因家庭矛盾原因要求解除外,其他10件案件当事人均是“手牵手”来法院要求调解解除收养关系。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与单独二胎政策出台有关。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为此,之前的一些领养一个孩子并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为了子女可以生育二胎,与养子女到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4.抚养、扶养、赡养纠纷的特点:三费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抚养费、赡养费纠纷方面,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抚养费纠纷的主要特点:(1)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当事人为达到离婚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目的在协议离婚时做出不合理让步,在离婚后反悔或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较普遍,致使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案件增多。(2)探视权未获保障成酿此纠纷的重要原因。抚养费支付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常遭直接抚育子女方阻挠,拒绝对方探望,从而促使其产生报复性举动即不支付抚养费,进而矛盾激化,酿成纠纷。(3)“学习费用”所占比例增大。由于当前家长对教育问题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主张抚养费时明确要求支付英语培训费等学习费用。赡养费纠纷的主要特点:(1)纠纷多发于农村或经济欠发达区域,且以多子女户家庭居多,成因较为复杂。此类纠纷中往往夹杂着众多家庭矛盾,家庭成员间关系复杂,子女间相互推诿,法官调解工作难度较大。(2)被赡养人只起诉儿子,不起诉出嫁女儿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被赡养人不懂法,并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女儿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存在漏列被告的现象。

表四: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情况

案由

结案方式

判决

调解

撤诉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婚约财产

离婚

712

260

240

202

离婚后财产

13

同居关系

5

抚养、扶养、赡养

40

25

收养

探望

分家析产

合计

表五: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情况

738

285

225

217

11

32

15

80

17

49

12

表六: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情况

709

315

229

155

18

9

55

39

表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情况

754

272

324

152

20

92

67

表八: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情况

802

289

358

148

24

76

57

(一)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

(二)家庭暴力举证、认定难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存在隐蔽性的特点。许多受害人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往往会默默忍受家庭暴力,而不去报案或就医,这往往会助长施暴者的戾气,造成家暴的连续性。同时社会组织对家暴重视程度不够。这些原因,均造成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无法充分举证。而加害人对暴力行为通常予以否认,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此外,对于家庭暴力,普通民众的观念仍比较落后,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另外,冷暴力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及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进行了规定,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家庭暴力的举证,期待其实施效果。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

夫妻双方一旦要离婚,常常会存在一方故意制造债务的情况,这就导致在共同债务的举证及认定上难上加难。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一方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又无法举证证明的;2.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部分他用的。这两种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问题,其可能对夫妻一方造成损害,也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另外,夫妻双方一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亲戚朋友作为债权人会索要债务。亲朋间的债务一般会考虑“面子”问题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只能是补打借条。这种“借条”从证据的认定角度讲,债务人配偶一般会否认其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复杂。

(四)子女探望权执行难与抚养费难讨的矛盾交织

(一)处理缺席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二)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如何划定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一般是看债务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二是婚前债务的特殊情况处理。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三是对外债务在夫妻关系内部认定问题。在夫妻关系内部,如果举债方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债务,必须要举证证明这笔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外所借,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举债方无法证明,则配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四)处理探望权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五)处理三费纠纷案件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赡养费纠纷:一是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部门等组织要形成共识,深入基层,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二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通过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民众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附件: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一、婚姻关系解除问题

基本案情:夏某与张某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结婚。2014年7月,张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张某自认存在多年的吸毒史,并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与张某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染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并于2014年7月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的行为已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综上,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子女抚养问题

基本案情:王某与刘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儿子刘某甲。2010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刘某甲签发残疾人证,登记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监护人为母亲“刘某”。自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王某每月汇至儿子刘某甲银行账户1500元。刘某甲现随母亲刘某生活。庭审中,双方均主张儿子由对方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婚生儿子刘某甲的抚养问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0年向刘某甲签发残疾人证时已登记原告刘某为监护人,且刘某甲亦一直跟随刘某生活,为不改变婚生儿子刘某甲现有的生活环境及综合考虑原、被告现有的生活状况,认为刘某甲继续由原告刘某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收入,酌情认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房产均购于黄某和陈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黄某和陈某也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谁所有作出书面约定,故该两处房产应认定为黄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父母主张该两处房产属于黄某个人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次,关于黄某和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可视为双方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即陈某放弃了该两处房屋。对此,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不能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本案离婚协议中,未见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而仅以“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的表述和黄某实际掌控涉案两处房产的情形来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两处房产已经进行分割。且黄某父母亦未举证证明黄某和陈某对涉案房产归谁所有另行达成了一致意见。故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不能推断出黄某和陈某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结论,该两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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