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5月3日在成都高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出生。结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及育儿观念不合、婆媳矛盾、家庭琐事等问题,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21年4月,双方发生争执,开始分居至今。现朱女士找到我所律师,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客户诉求: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判决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朱女士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3000元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止,每月最后一天前支付下月生活费用;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依法分割位于成都市**县***街**号附**号18栋1楼附6号的房产,市价约325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解决方案:
01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主要情形,我方可适用第5项兜底性情形,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若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并不予准许离婚,则可适用第6项情形或第一次起诉离婚后6个月后再起诉判离得司法实践再次起诉离婚,对本案不予上诉,避免久拖不决。
02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虽然成都市**县***街**号附**号18栋1楼附6号的房产为被告张某父母支付首付款及偿还部分贷款,但该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且约定为按份共有,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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