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某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北京通州区A号房屋归其所有。
2.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某宁与被告陈某芳系父女关系。2002年3月23日,因陈某宁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H号房屋拆迁,其借用陈某芳名义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D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陈某芳名下,但购房款全部由陈某宁支付。H号房屋拆迁后,陈某宁和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并承担全家生活费用支出。2006年,D号房屋置换为A号房屋,费用仍由陈某宁承担。陈某宁认为A号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应当归自己所有,遂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告答辩
1.陈某芳答辩
陈某芳认可原告陈某宁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其表示自己原来在某公司任职,公司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贷款,单位还能报销暖气费,父亲陈某宁想等拆迁房款下来后再把钱还给自己。
2.吴某鹏答辩
吴某鹏不同意原告陈某宁的诉讼请求。吴某鹏与陈某芳系夫妻关系,其指出本案起诉是在自己与陈某芳第三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吴某鹏称陈某宁和陈某芳所述与事实不符,强调房屋是自己和陈某芳出资购买的,和陈某宁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陈某宁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1.人物关系与婚姻情况
陈某芳与吴某鹏于1992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陈某宁是陈某芳的父亲。
北京市S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30日、2001年8月9日、2001年9月9日出具房款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45291元、80000元、10000元,付款单位(个人)均为陈某芳。其中,购房款10万元是陈某芳向某银行贷款支付。
北京市通州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8月9日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付款单位为陈某芳。
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1年11日2日出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房屋买卖手续费),交款单位或个人为陈某芳。
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11月14日出具《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登记人为陈某芳。
3.房屋置换情况
2007年4月26日,秦某玲、郭某贤作为换房人(甲方)、陈某芳作为换房人(乙方)签订《房地产交换协议》。协议约定:秦某玲、郭某贤是A号房屋的产权人,建筑面积110.81平方米,陈某芳是D号房屋的产权人,建筑面积81.04平方米,经双方协商,自愿将房产互换,乙方补偿甲方房产差价91880元。2007年5月17日,A号房屋登记在陈某芳名下。
4.居住情况
陈某宁与陈某芳、吴某鹏多年共同居住于D号房屋和A号房屋。
陈某宁主张:D号房屋是其借用陈某芳名义购买,因陈某芳能申请贷款才写其名,购房款全部由自己支付,10万元贷款也已偿还陈某芳,D号房屋置换为A号房屋的差价款也是自己支付。
陈某芳表示:D号房屋购房款首付款中有其父母存款和向其姐借的3万元钱,自己出资2万元,2002年父母将钱偿还,置换A号房屋的差价款自己出了一部分,向其姐借了一些,后来挣钱慢慢还上。
吴某鹏表示:D号房屋与陈某宁无关,购房款是自己和陈某芳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共同偿还贷款,置换A号房屋的差价款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三、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与权利归属的关联性
(三)借名买房主张的证据不足问题
五、办案心得
(一)深入理解证据规则是胜诉的基础
在处理这类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时,对证据规则的深入理解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每一个证据都像是一块拼图,律师需要清楚地知道如何收集、整理这些拼图,以构建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画面。对于产权登记文件、交易票据等直接证据,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意义。同时,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寻找和提供其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在涉及借名买房的案件中,如果没有书面借名协议,就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找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如出资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但这些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关联性,否则无法对抗产权登记等直接证据所形成的法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