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岳父女儿与女婿在借名买房纠纷中的法律博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某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北京通州区A号房屋归其所有。

2.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某宁与被告陈某芳系父女关系。2002年3月23日,因陈某宁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H号房屋拆迁,其借用陈某芳名义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D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陈某芳名下,但购房款全部由陈某宁支付。H号房屋拆迁后,陈某宁和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并承担全家生活费用支出。2006年,D号房屋置换为A号房屋,费用仍由陈某宁承担。陈某宁认为A号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应当归自己所有,遂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告答辩

1.陈某芳答辩

陈某芳认可原告陈某宁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其表示自己原来在某公司任职,公司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贷款,单位还能报销暖气费,父亲陈某宁想等拆迁房款下来后再把钱还给自己。

2.吴某鹏答辩

吴某鹏不同意原告陈某宁的诉讼请求。吴某鹏与陈某芳系夫妻关系,其指出本案起诉是在自己与陈某芳第三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吴某鹏称陈某宁和陈某芳所述与事实不符,强调房屋是自己和陈某芳出资购买的,和陈某宁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陈某宁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1.人物关系与婚姻情况

陈某芳与吴某鹏于1992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陈某宁是陈某芳的父亲。

北京市S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30日、2001年8月9日、2001年9月9日出具房款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45291元、80000元、10000元,付款单位(个人)均为陈某芳。其中,购房款10万元是陈某芳向某银行贷款支付。

北京市通州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8月9日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付款单位为陈某芳。

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1年11日2日出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房屋买卖手续费),交款单位或个人为陈某芳。

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11月14日出具《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登记人为陈某芳。

3.房屋置换情况

2007年4月26日,秦某玲、郭某贤作为换房人(甲方)、陈某芳作为换房人(乙方)签订《房地产交换协议》。协议约定:秦某玲、郭某贤是A号房屋的产权人,建筑面积110.81平方米,陈某芳是D号房屋的产权人,建筑面积81.04平方米,经双方协商,自愿将房产互换,乙方补偿甲方房产差价91880元。2007年5月17日,A号房屋登记在陈某芳名下。

4.居住情况

陈某宁与陈某芳、吴某鹏多年共同居住于D号房屋和A号房屋。

陈某宁主张:D号房屋是其借用陈某芳名义购买,因陈某芳能申请贷款才写其名,购房款全部由自己支付,10万元贷款也已偿还陈某芳,D号房屋置换为A号房屋的差价款也是自己支付。

陈某芳表示:D号房屋购房款首付款中有其父母存款和向其姐借的3万元钱,自己出资2万元,2002年父母将钱偿还,置换A号房屋的差价款自己出了一部分,向其姐借了一些,后来挣钱慢慢还上。

吴某鹏表示:D号房屋与陈某宁无关,购房款是自己和陈某芳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共同偿还贷款,置换A号房屋的差价款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三、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与权利归属的关联性

(三)借名买房主张的证据不足问题

五、办案心得

(一)深入理解证据规则是胜诉的基础

在处理这类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时,对证据规则的深入理解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每一个证据都像是一块拼图,律师需要清楚地知道如何收集、整理这些拼图,以构建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画面。对于产权登记文件、交易票据等直接证据,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意义。同时,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寻找和提供其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在涉及借名买房的案件中,如果没有书面借名协议,就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找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如出资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但这些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关联性,否则无法对抗产权登记等直接证据所形成的法律推定。

THE END
1.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案例选参考案例 一、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015-003)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关键词 民事 离婚后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不动产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http://m.mingdalawyer.com/show-list-872.html
2.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精选9篇)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定和睦,是婚姻法的根本宗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如果夫妻在诉讼离婚后随意启动财产分割诉讼程序,不仅会激化双方原先的矛盾,而且还不利于重新组建的家庭关系的稳定,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乃至暴力冲突事件,所以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实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0gxuqma.html
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张某甲诉张某乙婚约财产案 2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可直接作为涉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依据 ——刘某诉吴某芳等婚约财产案 3女方对彩礼给付事实全部否认时,彩礼应否返还 ——裴某某诉陈某甲等人婚约财产案 二、离婚纠纷 4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效力问题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7300
4.金牌婚姻家事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婚姻家庭中遇到赡养纠纷怎么办? 静为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事务所 静为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经济特区深圳市,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服务客户超30万+,代理胜诉案件超10000+。 静为律所秉承诚信、责任、开放、发展"的价值观,已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案例包括离婚诉讼、离婚调解、财产分https://www.jingweilvshi.com/s/hunyin/
5.最高法刊选70个婚姻家庭案例裁判观点(2017最新增补版)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对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条款,即可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定权属,不宜以登记作为认定物权归属绝对的依据。审理中,应考虑此类案件所涉部门法的特殊制度,例如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时,则可据此在夫妻之间确定物权的真实归属。(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http://m.jsjblaw.com/nd.jsp?id=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