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我国古代结婚的实质要件
1.一夫一妻多妾制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
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
“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
子三从四德,通过政权、族权和夫权的压制,使女性成为安分守纪、逆来顺受的庞大群体,以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
2.适婚的年龄
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男女婚嫁年纪议·通典》卷五十九)汉初时初继战乱,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而提倡早婚。汉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即相当于五倍于成丁的人头税,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又如北齐后主规定“女年20以下14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些规定说明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对于婚龄过早,有人提出异议: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汉书·王吉传》)说
造成早婚的因素很多。政治方面,历代均鼓励生育,影响重大。经济方面,早婚可为家庭添进劳动人口,许多贫家也因负担不起嫁娶费用,而抱养童养媳。社会方面,我国向来以子孙众多为有福,家长为早日抱孙,常要儿女早日完婚,有的还希望能看到“五世同堂”。生理方面,早婚是为了防止淫佚,消除旷怨,以安定社会。实际上,早婚所生的孩子,身体孱弱,父母年幼,对子女的教育更是不利,这些弊端早在前汉时王吉就已提出了。
婚龄也受到战乱及家境的影响。从东汉到宋齐,为了怕婚姻过期,而有“拜时”的权宜之计,不备六礼,只用纱毂蒙在头上,由新郎揭开,便算成婚。唐代也有因战乱而迟婚者,白居易所谓“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家境好的子女较易嫁,家境差的除童养媳外,大抵迟婚,白居易另有诗:“红楼富豪女……娇痴二八初,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臾。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在家庭环境的限制下,贫女只有“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做嫁衣裳”了。中国历代及世界各国法定婚龄一览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
国民党1930年:男十八,女十六。
1950年《婚姻法》:男二十,女十八。
现行婚姻法:男二十二,女二十。
18中国历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
西周;关于婚姻年龄,《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2、秦朝;秦朝允许良贱通婚,但所生之子为贱;3、汉代;汉初提倡早婚;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在汉代,妾的地位很低,汉律规定不准“乱妻妾位”,;4、西晋;规定女子十七岁必须出嫁;5.唐朝;关于结婚年龄,先后颁布过两次诏令;6、太平天国;强制在居民中实行一夫一妻制;
(1)、西周
关于婚姻年龄,《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但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
(2)、秦朝
秦朝允许良贱通婚,但所生之子为贱。
(3)、汉代
汉初提倡早婚。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因此,汉代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但是,赘婿的社会地位和秦朝一样,受到歧视。《汉书。贡禹传》:“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脏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在汉代,妾的地位很低,汉律规定不准“乱妻妾位”,汉哀帝元寿二年,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徙合浦”。
(4)、西晋
规定女子十七岁必须出嫁。泰始九年诏曰:“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良吏配之。”
(5).唐朝
关于结婚年龄,先后颁布过两次诏令。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诏令:男二十,女十五以上,“其庶人男女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改为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嫁娶。
(6)、太平天国
强制在居民中实行一夫一妻制。严厉禁绝娼妓。
3.同姓不婚原则
我国自西周时禁止同姓结婚。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当时西周人口较少,同姓的人多属于同一氏族有一定血缘关系。在古代社会遗传学、优生学尚未产生,但人们从长期的实际生活中体会到近亲婚配的危害,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俱不殖也”,故而《礼记·曲礼》说“故买妾不知姓,则卜之”。另外根据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认为同姓结婚有碍风化,而为社会所不容,如《白虎通·婚嫁》所说“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国语·晋
语四》中说“畏黩敬也”,同姓而婚,本身是对祖先的不敬,是对祖先的亵渎;同姓不婚,是对祖先的礼敬,表示同姓间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原因是基于政治上附远厚别。异姓联姻可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通过婚姻来争取联盟或改善关系在历史上是常见的,如《史记》载“(周)襄王欲伐郑,故取翟女为后,与翟共伐郑”。到汉代以至唐代,以通婚的方式与周边民族结盟友好来赢得和平也是常见的。但清代后期随着社会的演变,同姓不婚已经逐渐失去了法律效力。《大清律
例·户律·婚姻》规定:“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原情定罪,不比拘文”。
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
的价值观。
二、我国古代结婚的形式要件
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分辨嫡庶),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
4.纳征,也称纳币,纳聘。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即所谓“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订婚后,无法律规定条件不得反悔。如唐律规定,男方悔婚,女方可不退聘礼,但不视为犯罪,而女方悔婚则被视为犯罪,如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男方先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行“合卺”之礼(夫妇同器共餐,喝交杯酒),成妻之礼完成。次日见舅姑,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此称成妇之礼,这时该女子才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婚礼始告完成。若未行成妇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祖坟。这是由婚姻的家族性决定的。
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从西周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因此中国古代婚姻实行的是聘娶婚,即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礼作为娶妻的条件,并依礼制的程序嫁娶的婚姻制度。我国自西周开始从礼制上确立聘娶婚,即由男方使媒人提亲,男女两家私下协议,男家向女家支付相应的聘礼后,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
三、离婚制度
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即夫家和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的离婚权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古代离婚的形式有:休妻、和离、义绝。
1.休妻
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孝公婆,有违孝道,与婚姻“事宗庙”的目的相违背;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与婚姻“继后世”的目的相违;淫,紊乱家族血统,这是对女子单方面提出的对丈夫忠诚的要求,丈夫却可纳妾宿娼;妒忌打乱家庭安宁,把一夫一妻多妾制造成的妻妾之间的争风吃醋,归罪于妇女的妒心,并可以此为由而休妻;恶疾难以奉祀祖先,与婚姻的目的相违;多言,破坏家庭关系,要求女子要三从四
德,安分守己;盗窃违反道德。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事实上,不但丈夫可以找出随意的理由休妻,而且如果公婆不悦,也能决定解除婚姻。正如长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但终因婆母不悦而遣归。“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
义。
“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要从一而终。如唐律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这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确立“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对后代影响深远,一直被沿袭到清代。
2.和离
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3.义绝
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要求,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则体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律,弃妻畀(给予)所赍”。(《礼祀·杂祀下》郑玄注)即离婚女子只可带走自己的陪嫁妆奁,其余共同财产则归丈夫所有。夫妻之间,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是附属于男子的,不但在人身和精神上附属于男子,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四、我国古代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均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出于礼教的要求,维护家庭伦常,不仅分别不同情况或“以奸论”、“离之”或“追归前夫”,而且往往还要科以刑罚。
1.同姓为婚
禁止同姓为婚十分严格。后魏对同姓之娶,“有犯以不道论,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的记载。(《后魏律考》)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不但要解除婚姻,并使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同姓不婚制度,制裁还是非常严厉的。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体现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特点。
2.亲属为婚
唐律规定“同宗五服以内亲属,外亲,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为婚,及娶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均以奸论,处徒三年”。中国古代极重视伦常,亲属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中表婚除外),这种婚姻是无效婚姻。例如《诗经·齐风南山》载,齐襄公“淫乎其妹”,被斥为“鸟兽之行”。
3.良贱通婚
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序尊卑、别贵贱,所以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准则,在汉唐期间尤为注重。唐律规定,违者要视情节处杖刑至徒刑二年,并强制离婚。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判处一处半徒刑,断离。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
4.监临官娶部属之女
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唐代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强娶民女,同时基于政治安全考虑,防止官员联姻结党为祸,故而禁止娶部属之女,违者要杖一百,官员枉法娶部属妻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治罪。
5.娶逃亡妇女
古代妻子不得擅自离开丈夫,否则是“去夫亡罪”,秦律规定处以黥刑并罚作舂米的劳役刑。而且禁止娶“去夫亡者”为婚,秦律“法律答问”中有一案:甲去夫亡,而与不知情的乙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子,告知其实情,乙未抛弃甲,问甲何罪,“以娶去夫亡者为罪,黥为城旦”。若妇女有犯其他罪行者,唐律规定:
“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与该妇女同罪,婚姻断离。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变迁
引言
在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很早就已经出现了,伴随着家庭私有制的产生,婚姻制度也慢慢演变发展出来。最开始人们采用一夫一妻制,后来的婚姻适度规定也越来越严谨,为的是能让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因此我国在经历了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变过程中,婚姻制度也具备着每个时代的鲜明特色。从婚姻制度的改变也可以看到我国经济政治制度的转变,对于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基本政策来说,我国的婚姻政策变迁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时期。
一、原始社会时期
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并没有明确的家庭成员的差别,他们不会清楚认识到家庭当中的父母、子女、妻儿之间的关系,人们多数选择群居。当时的男女交往没有太大的约束,因此在配偶方面也没有过多的限制。人们没有特定的社会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在原始社会时期的人们生活状态相对混乱,这种相对混乱的婚姻关系直到母系社会时期才算结束。
当历史不断演进,血缘关系开始被人们认可,人类学会使用生存工具以后,人们之间的分工才逐渐明确,关系也逐渐明晰。氏族社会以后,人们开始根据血缘之间的圈子,出现了婚姻配偶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每个成员之间的配偶只能在同辈当中选择,此时也有了父母这一概念,后来族群内部的婚姻制度演变为能与外族联,这个时期两个氏族之间的联姻也对当时的人类活动起到一个积极促进的作用。
二、父系氏族开始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当父系氏族逐渐形成,由于男子更能够掌握工具,也需承担更多的家庭劳动,因此男子地位逐渐上升,女子多属于从属地位,加之传统的礼教对人们灌输的是一夫一妻制度的思想。就当时而言,每名女子只能嫁给一名男子,但是男子却可以拥有多名妾室,在这个时期的婚姻制度已经逐渐趋于成熟,人们之间必须进行婚配成为了默认的事实。
在当时的婚姻制度当中,明确规定每个男子只能迎娶一个正室,并由正室的孩子作为第一继承人承袭家族遗产以及官位,有妾室所生的庶子则没有继承权,并且妻妾之间有明显的尊卑之分,直到宋朝和元朝之后这样的等其划分才逐渐打破。这种禁锢古代女子的精神枷锁,要求女子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思想也体现了当时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潮与女子社会地位的低下。包括在皇宫之中佳丽三千,很多人可能到死都不能见皇帝一面,也是反映了当时古代女子的悲哀。
这一时期除了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同姓之间不能通婚,这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血缘宗亲关系的认识加深。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的人们认为只要是同姓之间通婚,便是亵渎祖先的行为。从先秦到两汉时期,这个原则一直被人们执行,到春秋战国以后才出现了同姓婚配的情况。由于当时古人同姓前提是必须同一宗族,因此非常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和孕育。近代以后同姓氏之人不一定同宗族,所以在清朝末期的时候,同姓不婚的原则被废除。
此外,由父母给女子决定的婚姻也是当时人们必须遵守的婚姻嫁娶原则。在古代,包办婚姻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到了适婚年龄之后,由父母给子女直接决定婚姻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女子可能在出嫁之前都不知道自己即将嫁过去的对象是何人。由于包办婚姻主要针对于两个势力相当的家族之间,为了往后更好的政治、经济往来而实现,因此,这对于两个家族来说是巩固其兴盛的办法,但由于嫁娶这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的交集,所以非常容易引发家庭之间的内部矛盾,就家庭内部而言,这样的婚姻制度也是对儿女本身的摧残。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主要是在民国元年初年,当时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对婚姻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如果在有婚配关系的前提下依旧与第三者结婚,将以重婚罪的罪名被法律进行惩治。而在民国时期也开始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现代观念,不仅提升了当时妇女的地位,同时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家庭内部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一夫一妻制也能更好地保护婚姻本身以及后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受到了人们的追捧,直至今日仍旧是我们的主要婚姻制度。
结语
婚姻制度的本质是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同时能够以家庭为单位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之间的生活改善。婚姻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更好的管理社会当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团体能够和谐有序的发展,更好推动社会的进步,但就古代的婚姻关系而言,更多的是反映了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
由于男权主义当道,因此在古代的婚姻制度当中,多数施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男子可以迎娶多个老婆,但女子只能对男子从一而终,并且还有各种各样的精神枷锁加以束缚,女子的三从四德,以及在男子死后必须为披麻戴孝、守寡一生等等,其实都是对古代女子的精神摧残,以及不公平待遇的体现。
就近现代社会来说,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能够更好的促进家庭之间的和睦、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能够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能够极大的提高社会生产力。因此,就文明演进的过程来说,现代婚姻制度更适合我们的发展,或许在未来,针对人口比例问题会提出新的婚姻制度,但这都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增加人们的幸福指数的做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