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这表明,我国民法典不仅从广博的世界法治文明中来,更是从波澜壮阔的新中国法治实践中来,从伟大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来,是一部凝聚并闪耀着古今无数中国人首创精神与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伟大法典。
民本思想与民本理念作为中华法文化的精髓之一,充满史鉴价值。中国的先贤们通过冷静审视千百年来王朝兴亡更替历史,提炼出以民为本的价值理论体系,用以襄助治国理政治世。“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最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成为中华法文化中最重要的内容。它所表达的是:民可以亲近,不可以轻视,民是国之根本,只有牢固了国之根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我国民法典从这一合理的价值观中汲取养分,融合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理念,作出科学合理的规范安排,既充盈着强烈的人文关怀,也切实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兴国安邦,在得民心”思想与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使命
“爱民富民,改善民生”思想与民法典保障民众民生需求
孟子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荀子曰:“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爱民要求富民,使民生富足充裕。“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者,邦之命脉,欲寿国脉,必厚民生”。儒家、法家等流派及后世思想家均主张将爱民富民作为立法与施政的出发点。《尚书·大禹谟》将厚生与正德、利用并为三事,强调这三件大事协调运行是平治天下的首要谋略。其中,厚生突显了“利用”的现实目标,也奠定了正德的基础。惟民生享物质的富厚,民德才可能获得真正归厚的基础。此即“民生厚而德正,用利而事节”(《左传》)。
“矜恤弱者,爱惜民命”思想与民法典保护弱者合法权益
除重民、爱民、利民、富民之外,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还体现为立法、司法领域的矜恤弱者,爱惜民命传统。我国古代不同时期的律法中对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作出明确界定与恤刑规定。这些规定蕴含着鲜明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国家宽仁恤刑的仁政思想与扶危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民法典亦十分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宣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如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让与不破租赁(第725条)、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第726条)、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的居住权(第732条)等制度,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承租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再如民法典允许使用期间届满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第359条第1款),这亦表明立法者对普通民众的作为其基本财产权或基本生存条件的住宅给予特别保护。
以民本思想为表征的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我国民法典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历史基因,牢筑为民初心,通过一系列富有理性并精细缜密的制度构造将大多仅停留在道德要求或观念层面的传统文化主张加以落实或升华,真正做到了尊重人、关怀人、保护人,从而有助于激发人民活力,型构出一个生机勃勃的美好社会。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
融合诚信守诺传统契约观念
韩伟
立契以信与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编中再次予以强调,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足见诚信在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地位。
在中华传统契约文化中,诚信是贯穿始终的构成要素。《说文解字》中,“契,约也。”从功能的角度对契约作出解释,契是两方立券的行为,约是契约的内在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来自于双方诚信守约的共识。在儒家伦理中,“信”是最重要的价值维度之一,要求“人言为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若没有信用,个人在社会中难以立足。
在历代民间的契约实践中,诚信守约都是重要的内容。在敦煌出土的《沈延庆贷楪契》中,在正文条款之外,特别注明“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在《张义全卖宅舍契》中,同样有“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故勒此契”等字句,并且约定“一定已后,两不休悔”,如果有悔约者,“罚麦三十驮,充入不悔人。”这些事前的约定,以及事后的惩罚条款,是对立约人诚信履约的约束和激励。此外,传统契约还形成了多样的担保制度、公示制度,通过财产担保、保人、饮酒礼、签字画押等方式,确保契约得以诚信履行。
违契受罚与合同的法定约束力
合同之所以成为社会经济交往的重要依据,在于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我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02条亦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特殊情形外,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中国传统契约中,保障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是首要目的。从汉代的土地买卖契券,到敦煌、吐鲁番留存下来的唐宋契约文书中,经常能看到“民有私约如律令”“私契如法”的惯用语,表明了对契约效力的重视,它不仅等同于官方法律,甚至蕴含着“人神共鉴”的意涵,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契约自由与家族伦理的限制
自由、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但同时,自由、自愿又是相对的,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即不动产交易遵循自愿原则,但又受到一定限制,包括承租人、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
在传统契约文化中,契约中的自主、自愿是其鲜明的特色。在民间契约文书中,“两和立契,画指为信”,或者是“此系情愿,非逼迫成交”是惯用语,如在吐鲁番出土的乾封元年《崇化乡郑海石举钱契》中,当事人约定,“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明确表明双方达成的借贷契约,是基于合意。
历代法典中,均将“自愿非逼”作为契约成立和生效的前提。唐律中有“卖买不和”条,规定:“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该条文“疏议”解释道,所谓“较”就是专略其利,“固”即障固其市,“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还包括“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或者共谋干扰物价,惑乱市场等行为,都要受到杖刑的处罚,其获利较重的,“准盗论”。这里的“障固其市”“共限一价”等行为,使参与买卖者受到障碍、干扰,并非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违背了契约的自主、自愿原则,因此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中国家族法文化的影响下,契约的订立也受到一些限制,比较典型的是买卖契约中的亲邻先买权。所谓“亲邻先买”,是在土地、房宅的买卖中,要先征询亲族、邻人的购买意愿,他们享有优先购买权。唐代以前,亲邻优先权更多体现在民间契约惯例中,成为买卖契约的一个固定条款,如乾宁四年《张义全卖宅舍契》,约定卖后,“若有亲姻兄弟及别人称为主记者”,责任都由卖方承担。至宋代,《宋刑统》规定,“凡典买、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到开宝二年,官法进一步确定了亲邻先买的次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元明以来,亲邻先买的规范更加细密,“亲”以五服亲疏等次确定先后顺序,次及邻人,再后是典主。在民间契约实践中,先问亲邻的习惯延续至近代。客观而言,亲邻先买权也造成一些亲族、邻人恶意拦阻,妨害正常交易,甚至引发冲突、诉讼的现象,但总体上,亲邻优先权体现了中国古代注重血缘、地缘的文化,有助于维护亲族、邻里之谊。
传统契约法与契约文化根植于古代社会,更强调家族伦理观念,故“亲邻先买”等立法或惯例不足为怪。现代社会更强调人的平等,民法注重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与合法权益,因此,并没有刻板地沿袭“亲邻之法”,而是在租赁、买卖合同中适当照顾财产共有人、近亲属的优先权利。不止于此,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以体现住房的保障功能,实现社会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在合同履行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体现了绿色原则。这一系列规定,既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契约法律文化,又契合时代特征进行制度创新,体现了民法典接续传统、面向未来的强大生命力,这也是民法典赢得人民认同的文化基础。
(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
托举“家”的温暖
弘扬中华法系一脉相承的伦理家风
龙大轩?黄琬然
龙大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倡导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具有悠久深厚的历史渊源,内蕴着中华法系一脉相承的伦理传统与文化基因,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优秀立法成果。
倡导保护弱者,体现“仁者爱人”理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蕴含着对弱势群体的人伦关怀与特殊保护,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仁爱”思想密不可分。
仁爱,是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内涵。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仁”的观念。《尚书·商书》载:“克宽克仁,彰信兆民”,意指以宽和、仁爱的态度对待百姓,才能真正取信于民。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仁者爱人”,并指出“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不仅要以孝、悌的态度对待家人,更应将仁爱之心推及众人。孟子的阐述更为具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运用“将心比心”的共情意识推己及人、矜老恤幼。
在“仁爱”思想的浸润下,古代的国家治理贯穿着“矜老恤幼”、关怀弱势群体的人文传统。首先,在法制上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形成了为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矜恤原则”。如西周有“悼耄不刑”制度,汉唐法律中有为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其次,尊老养老,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对老人给予关照。甘肃武威地区出土的汉代“鸠首王杖”及《王杖十简》记载“年七十以上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年满七十以上老人获授鸠首王杖,可比照六百石官吏享受优待。再次,为弃婴、贫民等特殊群体提供慈善救济。如《宋史·理宗本纪》载:“癸亥,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仍置药局疗贫民疾病。”
在基本原则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收养制度”等,充分体现“仁者爱人”理念、“矜老恤幼”传统在新时代的传承。
倡导敬老爱幼,体现“父慈子孝”理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提倡的“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与我国传统孝道文化中“父慈子孝”的价值观一脉相承。
中国古代“孝”的内涵丰富,可从善事、利亲、慎终三个层次予以理解:一是在物质层面“善事”父母,使其“供养无缺”。二是在精神层面做到“利亲”,对待父母态度温和恭敬,不得辱骂、殴打父母。如《唐律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三是恪守丧礼传统,通过礼制表达哀思,使民风归于厚朴。如《论语·学而》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孝”不仅规范纵向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还延伸出“悌”“友”“恭”等伦理观念,用以调整兄弟姐妹之间的横向家庭关系。如《弟子规》云:“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家庭成员各自恪守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要求与道德准则,家庭关系自然和睦。这是构成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都着力维护“孝道”文化,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将“孝”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之一,举创“孝廉”科,在乡里设“孝悌”官职,以嘉奖孝行。
传统文化中,“父慈子孝”的“父”指直系尊亲属,包含父母、祖父母;“子”指直系卑亲属,包含子女、孙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等内容,正是当代立法对传统孝道文化“重人伦、亲家族”观念的继承与发展。
倡导夫妻和睦,体现“夫妇有义”理念
自古以来,婚姻就是个人乃至家族的大事,古人以极其敬重、审慎的态度举行婚礼,使夫妇同吃一组牲肉、各执一瓢饮酒,表示夫妇从此合为一体、同尊卑、相亲爱,从而确立夫妻之间的伦理规范——“义”。北宋理学家程颐说:“顺理而行,是为义也。”丈夫、妻子承担起各自在家庭中的责任与义务,善待对方,“同尊卑以亲之”就是顺理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提倡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处。
东汉史学家班固曰:“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如果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符合“义”的价值评判,法律即予支持,具有代表性的是“义绝”制度。《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即夫或妻一方如有殴打、杀害对方或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者发生其他相互伤害的情形,构成“义绝”,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将被处以刑罚。反之,如果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不符合“义”的价值评判,法律即予以禁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倡导性规定之外,还配套设置了“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离婚损害赔偿”等具体制度,为在新时代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让“夫妇有义”观念重新焕发生命力。
倡导优良家风,体现“修身齐家”理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倡导的“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与古人“修身齐家”的德治思想十分契合,体现了传统家训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高度融合。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从自我修养到天下大治的伦理纲领。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既是个人的归属依托,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齐家”是连接“治国”和“平天下”的重要环节,和谐的家庭、优良的家风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文明至关重要。在“修齐治平”思想的涵养下,我国古代孕育了发达的家训文化。
传统的家规族训是古代家族习惯法最集中的载体,家族长老被赋予相应的惩戒权。《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说:“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这样的家规族训不但在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秩序构建功能,而且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宗族内部的伦理规范、修身立德的行为准则等。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身不得饮酒食肉”。古代许多名人望族都有家训传世,如三国军事家诸葛亮的《诫子书》、南宋理学家朱熹的《朱子家训》、明朝思想家袁黄的《了凡四训》等,其中不乏今人耳熟能详的经典论述,逐渐沉淀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蕴与精神气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倡导性规定中强调家德、家风建设,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委托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路径研究》(项目号2021NDWT0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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