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教育的场所,其根本任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学校的一切建设都是为教育服务的,在物质层面上,教室、宿舍、实验室、文化娱乐场所等,都是为师生服务的,其教育功能显而易见。如很多学校图书室、美术室、音乐室等功能室的设计,体现着艺术的内涵,其幽雅的环境,精美的布置,给人一种愉悦的感受。又如一些国内知名学校的各种雕塑,名人故居和人文景点,都体现着学校的历史和传统,对这些资源的合理利用都能塑造学生良好的人格。
二、校园文化建设的策略
(一)加强校园物质文化建设,营造和谐育人的氛围
校园物质文化属于校园文化的硬件,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对培养人才,塑造灵魂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学校要加强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园环境的育人功能。
1.构建蕴涵激励性的环境设施学校内设置一些场馆,如图书馆、科学楼、实验中心、植物园地等,可以激发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的激情;校园内设置雕塑、喷泉、凉亭等可以教育学生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净化心灵,使学生学习生活充满生机与活力。
2.营造具有人文性的场所一则动人的故事,一句名人名言,一个伟人的经历,往往会悄悄地扣动学生的心灵,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因为人文文化最能拨动学生的情感,开启学生的心扉。因此,学校必须突出人文性的校园环境,如在校园内开设校史室、荣誉室、英雄廊、名人坊、科学天地等,让学生置身于浓浓的人文文化氛围中。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制度文化
企业的设立和持续运营需要资金、人力资源,更需要健全的企业制度来支撑。有专家提出企业资本包含“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和制度资本”三大要素,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属于企业“硬实力”,制度资本属于企业“软实力”。制度资本这类软实力不仅能给财务资本、人力资本运营保驾护航,而且能直接产生财务上的效益。遗憾的是,一些民企因制度资本的投入与维护、制度遵守上的疏忽或失误,降低了公司价值,并引发了财务危机和法律诉讼。先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巨人网络遭投资者集体。史玉柱的巨人网络(GA.NYSE)自2007年11月1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股价走势疲软,11月19日巨人网络在收盘后了2007年第三季度财报。受财报不理想的影响,20日开盘后股价由前一日的14.88美元跌至11.1美元。更难堪的是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投资者展开集体诉讼,称巨人网络在10月31日前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上市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其主打游戏《征途Online》在2007年第三季度(截至9月30日)的两个重要运营数据(“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和“最高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均出现下滑的事实,原告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将代表投资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在这次巨人网络“数据门”事件之前,在海外的其他中国概念股遭遇集体诉讼的事例已屡见不鲜,比如空中网、中华网、网易、中国人寿、中航油等先后被告上法庭。从诉讼内容看,代表投资者的律师事务所对中国公司的指控主要集中在弄虚作假和隐瞒情况,而这种把柄主要存在于招股说明书中。
案例二:富豪偷税千万。周伟彬,从骑单车贩卖油漆,到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广东十大杰出民营企业家。2001年获福布斯中国内地财富榜76名,2006胡润百富榜仍以8亿元人民币身价名列第438位。2006年11月,周伟彬被佛山市国税稽查分局扣留,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个月后,佛山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三水法院认定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周伟彬等在1998年4月~2001年7月间,通过专设内外两套财务账的方法,隐瞒销售收入8981多万元,少缴增值税1520多万元。2007年9月,法院一审判处周伟彬有期徒刑3年6个月,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530万元。尔后,周提起上诉,佛山市中院维持原法院的“认定事实”,但量刑有了些许变化—判处周伟彬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中国民营企业类似的违规个案很多,除去违反法律的案例,还有一些是因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失灵而招致败局的情形。这说明民企制度的失灵与残缺比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的短缺更具杀伤力。严格制度约束、规范的财务行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照章纳税、健全的内控乃企业长期发展之根本。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充分信息披露是公司外部治理制度底线
对于违法违规问题,民企经营者有两种不恰当的心理预期:一是不少人总是强调“我过去就是这样过来的”。的确,不同程度的账目不清、两套账、小金库、行贿、偷漏税等曾伴随着中国民营企业出生和成长。二是法不责众或从众心理。诸如“现在大家都这样”、“有几个公司没两本账的”、“现在这个社会不行贿、不打点谁能办成事”。这些说法,凸显一些民企对于国家的法制和政策规定还抱有侥幸心理,总是对“利用政策寻租”、“打球”的事情乐此不疲。不可否认打制度上、政策上的球会有“政策收益”,但其机会成本也是很高的,而且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即使有些企业目前还没有踩上“地雷”,但不可能永远是幸运的。
二、规范的内部治理和内控体系是公司制度建设的战略任务
从外部治理来看,企业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的义务,但聚焦内部治理与内控体系等制度问题,却有“建设”与“遵守”双重任务。
(一)规范公司内部治理
(二)构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首先要强调复制和放大企业会计业务中“钱账分管制度”原则,即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内部牵制的作用。即使公司有了完备的“钱账分管制度”,仍需要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持续监督检查。这种制度安排中隐含着不少不可忽视的“理论假设”:比如:①企业每位员工包括经营者都是理性经济人;②在企业中追求工作效率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是制度和流程的到位;③制度建设是过程导向为主体的,尽管不排斥对财务结果的考察。这三条正是典型的、标准化的会计控制思维。本文强调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必须遵照这种思维路径,尤其是公司的采购、销售、投资、重大费用开支等业务必须强化“钱账分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因为这些方面的内部控制和流程制度,始终是民企的最长“短板”。
另外,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目标应该同时包括COSO报告中的“为了合理的保证:经营的效果性和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遵循性。”就业务层次的内控而言,不少企业设计的内控目标主要囿于财务报告可靠性而忽略运营效果(效率)和合规性目标,这不仅使得内部控制制度仅仅限制在财务会计部门,成为一种纯粹的会计控制,也使治理和内控制度无法延伸到整个企业的各个流程和全体成员尤其是董(事)监(事)高(管),难以把公司制度演变为一种管理文化。
三、制度的执行力最为关键
很多企业都不乏健全的制度条文,难的是制度实施中的偏离甚至失灵,偏离或失灵的根源是缺乏制度的执行力、缺少执行者对制度的敬畏和呵护。理论上讲,治理和内控更为关键的就是要强调制度对公司上下包括公司经营者在内的每位成员的威慑力,强调公司每位成员对制度的敬畏和遵循。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新华联集团主席傅军曾经感慨:“在中国做企业比较艰难,为什么呢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法制还不够健全,诚信体系也有些问题。所以,越是这样的情况,越要强调制度的建立,强调游戏规则的建立。建立的制度能不能执行,这是最关键的。在新华联,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制度是高压线,谁触电谁倒霉。’我们副总裁一级的干部中有当过常务副市长的,有当过厅局级干部的,但我前前后后开除、辞退了5个。你不动真格,就没有办法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联想集团柳传志也说过:“我不能绝对保证我们的管理人员不犯法违规,但是我们联想已有防范违规违法的制度机制,一旦有谁触犯制度肯定付出极高的违规代价。”要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同样也需要“付出极高的违规代价”的制度安排。
四、公司掌门人的表现与态度是培植制度威慑力的首要决定因素
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掌门人需要扮演不同角色:企业掌门人要事必亲躬、冲锋陷阵;企业发展到成长和成熟期,掌门人要定位在重大战略的决策者和制度的构建者,完成公司重大战略决策,建立管理结构和管理体系,致力淡化公司的内部运作和流程上个人的痕迹,转靠固化的公司制度系统来运作。随着制度与流程的力量越来越强,公司掌门人也就可以甩手成为“精神贵族”。总之,企业在有些阶段需要人管人,更多的时候需要制度管人,包括制度管掌门人自己。
一、台湾企业制度
1.家长制
家长制是台企的一大特色,每一级的主管都是下属的家长,而我们同时有一个大家长就是总经理、董事长等高层管理者。在有完善制度的情况下,并非像美国企业一样的完全按照流程,细致入微的“纸上谈兵”。
台湾高层事实上给企业注入了家长制的文化。他们会跟员工一起活动、一起吃饭,即便是去工厂出差,他们也要亲身去工人的食堂跟他们一起吃午餐。有的级别已经不低了,也要住员工宿舍。这一方面可以看出企业对成本的节省,更重要的是他们置身于员工中间,除了亲身体验员工的冷暖,也可以让员工感觉到犹如家长般的亲切关怀。
这在我刚刚从一家香港的上市公司转过来的时候是有所感触的,我的台湾老板告诉我,你只有去想他们想的,做他们做的,才能管理他们。
2.等级制
台企不但是家长制的企业,同时也是等级森严的企业,在兼顾跟员工同吃、同住的同时,也有多层次的管理级别。
比如我们公司就有工程师从低到高很多级别,管理层有副课长、课长、襄理、副理、经理、处长、副总、总经理等等级别。有很明确的层级制度。
在美国公司,跟美国的同事或上司都可以直呼其英文名字,香港公司也是这样,灵活闲散的企业文化员工自然也很惬意,除了业务上的压力,环境上的舒适是台企无法比拟的。
虽然在台湾企业员工可以有家庭般的感受,但称呼上都不能含糊,要把管理层的头衔带着。这点跟其他企业有所不同。见到高层都肃然起敬。有的员工甚至不敢跟高层或更高层的总经理打招呼。这并没有成文的要求,但是潜移默化的体现在文化当中了。
二、台湾管理者风格与文化差异
1.严谨细致
比对国企和美国、香港的公司,台湾企业承接了日本企业的严谨风格。在管理上管理的非常细节。这既是优点也是缺点。
优点在于细节决定成败。举个例子来说,在办公室装修上,小到一根电线怎么走都要做出100%的标准化要求。
缺点是过分的严谨细致有时容易忽略大局,因此,我并不认为台湾公司的战略和计划方面能跟美国、香港公司媲美。
2.传统文化
台湾企业的很重要的一个文化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比如管理层在选址的时候要考虑风水,虽然听上去有点儿迷信。但是这确实是台湾公司的风格。更加重视中国传统历史文化和风俗,包括各种传统节日。
3.成本控制
台湾企业可能最有名的就是代工了,代工必然会与工厂联系起来,成本控制当然没有什么特别的。但是一般的台湾公司更加注重员工所拿到的,而节俭的文化和成本控制就渗透在从预算到项目的执行,员工的福利等过程中。因此,也有人把这叫做“小气”。
但是我从美国的计划控制到香港网络上市公司烧钱的大手大脚。到现在台企的“小气”都经历过一遍之后,认为这种小气而节俭的文化,也正是这家企业从1973年到现在37年的集团公司,全球可以有5-6万人的规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优势。
那么相对前两类公司,这也是我所经历的最“清汤寡水”的公司,没有多余的福利、没有多余的浪费、甚至没有给人可能腐败的机会。这都是在成本控制和制度层面制约的。
4.法律意识强
台湾企业的法律意识强大概大家都有所了解,集团的总部的法务处非常严格。我所在的集团公司是HP的Printer的制造商,也承接过微软和Sony的制造和设计。所有的这些都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审核上。
举一个有点儿可笑的例子来说明集团法务的严谨性,北京分公司的工资卡要从建行转到招行,合同居然没有通过法务的审查。结果没有转成。
5.缺乏灵活性
正因为以上提出的一些特点,台湾公司比照其他国家的公司更显得有些古板、缺乏灵活性,如果是体态庞大的集团,更是严格的细致入微、整齐划一。他们的过度的成本控制有时也成为一种限制,也成为导致劳资双方冲突的导火索。
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电子制造业并没有太多的利润,并进入到微利时代,而大陆的通货膨胀、经济压力也是员工们越来越重视的方面。计算机、电子的员工已经从当初朝阳行业时衣食不愁的阶段逐渐到为生计而操劳了。
总而言之,台湾的公司有其独特的管理风格和企业文化,以上仅仅是我所提供的比较突出的方面。希望能给大家在这类企业就职、管理以及商务上面的沟通以参考。
关键词:高校管理制度化;源起;悖论;文化管理
高校管理制度化是高校组织和个人行为与组织规范相符合的程度和过程,依靠的是外在的规章制度和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理性权威[1]。但管理制度化不是万能的,其标准化、官僚化等弊端显而易见。而高校管理制度化何以产生,其弊端及其源起的深层次原因何在,如何更有效进行克服,这些都需进一步厘清和探讨。在时代大背景下,传统的学生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亟待改革和创新。文化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理论和管理的最高境界,注重文化在管理中的作用,并将文化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把文化管理理论运用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制度管理与文化管理的效能,对于做好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管理制度化的源起:委托—关系的内生及企业科学管理的借鉴
(一)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管理制度是前提委托—关系广泛存在,而公立高校作为社会组织,与经济领域中的公司一样,同样存在委托—关系[2]。拿中国公立高校来说,其内部委托—关系表现为:执政党、政府———高校(高校负责人)———高校内部组织(教职工);高校负责人既是人同时又是第二层委托人[3]。委托人为了使人替委托人的目标和利益着想呢,制定规则就成为高校管理的最重要的办法。制度是为了利益和管理而的并且很有用,依章办事就成为必然的选择,管理的制度化就自然形成了。
二高校管理制度化的悖论:手段成为目的
(三)管理方式的制度崇拜,忽视制度的异化一是在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对自身常常会形成相当程度的自恋性,对自己掌控的权力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权力的自负”。由于管理者过分相信和依恋所掌握规则,过分迷信其制度的权威和效力,因此,就会形成规则依赖症,动辄就制定政策,导致制度的肆意泛滥。制度增多了,但制度之间的冲突和规则之间的相容性问题也增多了;制度增多了,但制度的漏洞也更多了;制度漏洞更多,需要新的制度进行修护;新的制度增长了,但管理的制度成本也增加了[9]。二是制度增加,制度在依靠程序、标准或规范通往效率目标的同时,也使人类逐渐丧失自我而沦为制度的奴隶,为制度所束缚,被“制度化”和“物化”。
三高校管理制度化的消弥:构建文化管理范式
(一)文化管理的效能及其重要意义
(1)文化管理运用于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主要采用制度管理,即以各种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着重强调的是管理制度的作用。不可否认,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为学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但是,传统的制度管理模式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具有如下弊端[10]:一是侧重对学生的外在行为的约束、控制和激励,缺乏对学生内在的思想、意识、动机的约束、控制和激励,是治标管理。二是侧重抑制人性恶的一面,是刚性管理和硬管理,带有强制性,是他律管理。三是硬性规定学生“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是被动管理,学生是被动服从等等。所谓文化管理是指在组织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形成以共同价值观为核心的组织文化,使组织成员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有效管理的一种管理理念。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组织内,如何形成一定的组织文化从而实现对组织的有效管理[11-12]。文化的核心是健康积极价值观,坚持依靠人、成就人的原则,发挥人的能动作用,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2)加强文化管理对于改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将文化管理运用于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就是通过长期的培育,使学生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将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内化于学生的实际行动,从而实现有效的学生管理。首先,文化管理有利于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文化管理从塑造学生的共同价值观入手,使学生从内心深处认可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与学校的规定相符合,推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它是对学生管理制度的一种完善,其次,文化管理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现代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13]。文化管理强调学生自主管理,学生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改变了传统学生管理体制下学生处于被动地位的状况,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全面发展[14]。
(二)文化管理形式的构建途径
四结语
总而言之,要按照现代管理的基本原理和高等教育的客观规律,将刚性的制度管理与柔性的文化管理相结合,并使之在同一管理平台上实现互补和互动,从而淋漓尽致地发挥学生管理的最大效能即在不断完善刚性的制度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柔性的文化管理,不仅用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学生的行为,更加注重以高尚的校园文化去感召学生,使遵守规章制度成为学生的理念和行为,达到由他律到自律,使学生在心情舒畅、民主自由、尊重个性的校园文化氛围中轻松愉快地学习和成长,这才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高境界。
作者:徐小柏单位: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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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文化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为我们留下丰富的宝藏,其中传统的文化内涵是在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指在历史上慢慢的积淀逐渐形成为传统,同时已具有一定的稳定形态的文化,其中包括我们的思想和观念以及礼仪制度等分布在不同层面的无形的财产。家庭伦理是对传统文化内在秩序的核心设计,由家到族,再到国,本质上就是一种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其结构便是传统的家国一体化。正因为如此,“家本”思想的伦理精神,才会有其存在的历史基础,也指引了家国的精神方向。
关键词:
婚姻制度;传统文化;现代法治
一、传统文化的婚姻家庭观念
二、婚姻缔结制度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以清末法律馆《大清民律草案》为例。
1.“非为同宗”
这条法律规定目的在于表达一种伦理的常态观念:“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佚,耻与禽兽同也”。古代社会的森严的家族辈分伦理可见一斑。《唐律?户婚》中也提到了类似的法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各以奸论。买妾而不知姓者,则卜之。”法律馆在“同宗”问题上做出了变通,以同宗为原则,以同姓为补充,若为一祖所出,无论支派远近,籍贯同异,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则可以通婚。
2.成婚年龄
男满十八岁,女满十六岁。法律馆的该条规定也是有历史渊源的。朱子家礼云: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关于成婚年龄,不仅是经礼,法令中也有规定阐述。《通典》唐太宗贞观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满十六女年满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3.须非重婚
法律馆的目的为了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与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传统的一夫一妻的理论依据源于儒家观念,即:一个男子只有一个名义上的正妻。一夫一妻制是就名分而言,而非婚姻人数。同时明清的法律有规定写到:“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此处法律的目的是强调妻妾名分和尊卑有序。对重婚的禁止和约束,是法律的进步,亦是社会和文明的进步。
4.须非近亲尊卑为婚
禁止突破尊卑界限的婚姻是该条的主要规定。在法定亲属范围内,外亲或妻亲中之旁系亲辈分相同者不属于禁止结合的范围。实际上对于禁止血缘近亲结婚,已经有同宗不得结婚的规定,而且不论支派远近,凡属同宗都属于严禁结婚的范围。本项规定,是指在本法所规定的亲属之外,与离婚而解除亲属关系的人,仍不许其结为婚姻。“亲属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为婚”,说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5.不得与者结婚
法律馆对于该项规定的说法是:女子通奸后又离婚的,不得再次结婚,是为了警戒女子应当重贞洁,知廉耻,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防止邪之风的滋生。但该条规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对于男性宽宥,对于女性严苛,体现的是对男女同一行为的不同结果和不同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作者:盖格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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