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款的出现有其合理性,但并非所有电商交易行为都适用仅退款规则。结合法律法理分析,仅退款规则适合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消费者非自身原因无货可退型
1.商家未发货,消费者付款后又不想购买,申请退款。
2.商家已点击发货,但是无物流信息,消费者又不想购买了,申请退款。
3.商家已发货,商品已发货有物流信息,已在运输途中,消费者不想要了经与商家协商一致拒收快递后申请退款。
4.商家已发货,商品已发货有物流信息,但是快递丢件或者快递有异常情况导致消费者没有收到快递,联系商家协商一致后申请退款。
(二)消费者经与商家协商一致,商家同意仅退款型
5.商家已发货,商品已收到,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与商家协商一致后,商家同意仅退款而无需退货。
6.商家已发货,商品已收到,商品无质量问题而消费者又不想要了,与商家协商一致后,商家同意仅退款而无需退货。
(三)商家作出仅退款承诺型
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已经作出明确书面承诺,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对商品不满意,符合约定情形下可仅退款而不退货。
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因真实的交易行为而成立买卖合同,如发生退款亦即双方解除彼此之间的买卖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后,商家应当退回货款,消费者应当退回货物。如果消费者未经得商家同意(商家单方承诺也是商家同意)而“仅退款”不退货,其行为侵害了商家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
如双方之间无真实的交易行为,却存在“退款不退货”的情形,属于虚构交易的行为。虽然该行为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消费欺诈行为,但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商家不诚信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与惩戒。
“仅退款”让消费者在售后服务环节没有后顾之忧,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已成为电商平台增强用户黏性、留住用户的得力举措。但由于前期“仅退款”服务推行时出现了一些漏洞,导致个别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恶意申请“仅退款”薅商家羊毛情况的出现,对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
首先,未经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为其设定义务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法理。电商平台非经商家同意而向消费者单方作出的“仅退款”承诺并非对商家当然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商家明确表示接受,否者电商平台未经商家同意而向消费者作出的“仅退款”承诺对商家没有法理效力,商家不受平台单方承诺约束。
其次,商家针对消费者恶意申请“仅退款”的行为,可以充分利用电商平台的申诉规则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消费者非因适格的“仅退款”而提出的退款不退货,消费者已构成不当得利,商家作为受损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消费者返还货物或者折价补偿。
“仅退款”是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而产生的服务升级,本身并非具有利害关系。其表面上更倾向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服务升级后产生的消费需求增加,商家最终是获利者。“仅退款”规则持续运行并造福买卖双方的根本,在买卖双方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从事商事交易。具体操作上,电商平台对违反“仅退款”承诺的商家进行惩戒的同时,利用平台掌握的大数据分析对恶意使用“仅退款”规则损害商家利益的消费者建立“黑名单”,限制、剥夺其“仅退款”使用权限,维护诚信商家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对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对“仅退款”涉及的商家、消费者和电商平台同样如此。唯有这样好的服务与制度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