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便利店购买了一个饭团,当天待食用时发现该饭团已超过保质期2小时,消费者认为该饭团在购买当时就已临近保质期,且经营者对此未作任何提示,于是到店内要求退货,但经营者称该饭团必须在临近保质期的1个小时内才能退货,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本案经调解,经营者予以退货。
在此,我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临期食品,应尽量选择正规超市或商店,不要选择无证经营的店铺或摊点。购买前应检查食品包装,确保无破损、涨袋、漏气等现象,并注意查看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注意临期食品须放在标签要求的条件下贮存,若发现需要冷藏或冷冻的临期食品置于常温下,则不要购买。同时,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不要因为折扣、低价而大量囤积临期食品,以免食品过期、变质而造成浪费。
二、预订民宿退款纠纷维权案
三、新能源汽车延迟交付纠纷维权案
四、美容服务导致面部过敏纠纷维权案
五、超市购物被“套路”纠纷维权案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线下购物时,面对打折促销活动时应理性消费,先了解促销规则,不要轻信宣传噱头和低价诱惑;线上购物时,商品描述往往伴随着低价、限时、秒杀等搏人眼球的宣传用语,消费者应谨慎对待商家的饥饿营销,注重产品质量和自身实际情况,按需进行选购。
六、摄影服务合同退款纠纷维权案
2022年11月24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先后在某影楼购买了价值466元和3198元的两份摄影服务套餐,在拍完第一个套餐后,发现成片效果很差,于是向经营者提出可放弃该套餐内尚未制作的摆台、相册等物品,同时要求退回另一份3198元的套餐,但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本案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作出全额退付3198元套餐款的处理。
七、经营者不承认电子支付凭证效力纠纷维权案
2022年3月28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1月8日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休闲运动鞋,购买时经营者承诺3个月内出现断面、断底等问题可免费维修。后消费者在穿着过程中鞋面发生断裂,于是到店内要求进行维修,该店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出示购物小票,消费者当时向对方出示了手机上的电子付款凭证(其上显示有支付金额、收款商家名称等信息),但是对方却不认可该电子凭证,仍坚持要求出示纸质票据,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认可了消费者出示的电子凭证,并及时为消费者进行了维修。
八、网店虚构购买数据纠纷维权案
2022年2月16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2月7日时在某网购平台以13.5元(为当时活动价)的价格购买了6罐锐澳鸡尾酒,但下单之后商家迟迟没有发货,也没有主动联系过消费者。后消费者于2月13日向商家客服咨询未发货原因,客服回复称该商品目前缺货,并提出让消费者退款,同时会对所购商品作下架处理。但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该款商品仍在同一店铺进行销售,只是标注价格为做活动前的价格。消费者认为商家是故意以虚假的活动价格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之后再故意不发货并引导消费者退款和取消订单,以此制造虚假的销量数据。消费者向网购平台反映了此问题并申请帮助协调,但网购平台却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为消费者做退款处理。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退款,且免费为消费者补发活动商品。
九、网络游戏虚假宣传纠纷维权案
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纠纷维权案
2022年10月28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2021年12月时在某摄影店拍摄了证件照,近期却发现该摄影店在美团平台上传了自己的证件照用作展示,且在这之前该店并未与自己有任何的沟通并征得自己的同意,已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消费者向经营者和美团平台反映了此问题,并要求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了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中,经营者明显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肖像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