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发布了《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部网讯(记者李卓然)如何避免校外机构“爆雷”,导致消费者退费难?日前,西安市教育局发布了《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缴入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不得随意侵占、挪用,不得因提供信息化平台服务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全额纳入专用账户
根据《征求意见稿》,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同时,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或其监护人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时,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学员开课前提出退费培训机构按规定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当学员提出退费后,该如何处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当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当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申请的,机构应按合同退费约定,按比例扣除已完成课时相应费用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机构预收取的培训费用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监管。机构完成授课后,经学员或其监护人确认同意,银行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应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或其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附:
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度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三、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缴入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不得随意侵占、挪用,不得因提供信息化平台服务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五、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用时应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六、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或其监护人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七、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时,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八、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机构,不得让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九、当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当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申请的,机构应按合同退费约定,按比例扣除已完成课时相应费用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十、因收退费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机构预收取的培训费用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监管。机构完成授课后,经学员或其监护人确认同意,银行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应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或其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通过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机构资金的监管。机构可选用“留存最低余额”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管理办法签发之日起)。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十二、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十三、机构、银行应对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