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9、反洗钱文件资料报送和报备。及时上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信息员报备。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报送各类工作报告、报表、规章制度等反洗钱文件资料。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关键词:金融管理;反洗钱;现金管理

一、充分认识现金管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

(一)现金洗钱是最基本的洗钱形式

(二)我国现金使用频率过高为洗钱犯罪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长期以来,现金结算方式由于其简单、快捷、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特点,一直为我国城乡居民所偏好。尽管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建设推广为向农利‘地区提供多层次结算渠道成为可能,但农村地区还存在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较低等问题。尤其是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均习惯以现金为主要结算手段,用现非常普遍。特别是近年来,流通中现金总量不断增加。据统计,2005年―2009年,我国M6分别为24031.7亿元、27072.6亿元、30375亿元、34219亿元、38000亿元,年均增幅达12%。洗钱犯罪分子运用了现金交易不留痕迹的特点,将非法交易与合法交易纠结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基于反洗钱视角的现金管理缺陷

(一)滞后的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执法难度

目前,现金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由于以上法律法规大都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甚至更早,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和色彩,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当前现金管理工作的要求。一是转账结算起点和使用现金标准过低。如《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以使用现金,并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现金使用量越来越大,1000元的结算起点已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开户单位正常经营活动对现金结算的需要。

二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管理范围不能涵盖全部经济主体。按照现行《条例》规定:现金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对个人、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结算问题、通过银行卡、信用卡异地提取大量现金问题以及开户单位通过存款转账进入储蓄账户提取大额现金等问题,都没有在《条例》中反映。实际上,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涵盖这部分经济主体。

三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不全。《条例》只对开户单位的违规行为做了一些处罚规定,而对作为处在现金管理第一线、具体负责现金管理的开户商业银行未做任何规定,开户银行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使现金管理中间环节出现断档,如果其不作为甚至违规,人民银行又不能依“法”对其监督,从而使现金管理责任落不到实处。

四是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人民银行应履行的职责和保留的监督检查权中,均未涉及现金管理工作。上述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给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开展现金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二)传统的现金管理模式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三)落后的现金管理手段与反洗钱工作难适应

当前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大额现金数据库和监测系统,一直以来,现金管理工作沿用手工操事后检查、静态控制等传统的管理手段。随着现金交易量日益增大,现金管理重点向大额现金存取、防范反洗钱管理转移,以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和工作机制,其手工收集、统计大额现金和可疑现金交易信息存在着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等问题,其自身难以对这些大额现金交易信息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和报告。在缺乏相应信息支援、有效监测手段的情况下,依靠金融机构日常提交的大量大额现金存取记录难以发现洗钱的线索,对推动反洗钱工作尚未产生实质效果,打击洗钱犯罪更无从谈起。

(四)组织机构和职能的不协调使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

(五)商业银行体制的变革使得现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继而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按现行管理层次,人民银行虽然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但管理权限于对金融机构执行现金情况的检查,真正的现金管理执行权却是由金融机构来完成。《储蓄管理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作为一个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决定其难以承担过多的行政性管理职责。一方面,银行对现金收付的管理与其作为企业的经营目标相背离;另一方面,银行对开户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权与其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有冲突,导致其现金管理常常流于形式。如《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规定了现金提取的范围,但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增强竞争力,拉拢客户,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其开户单位大额支现的账户、大额支现的用途等情况不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超范围、超起点使用现金不进行限制。使得一些开户单位以提取“差旅费”、“备用金”、“还借款”、“支付农产品收购款”等为幌子,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然后把现金用于其他用途,致使企业在现金提取和使用上无所顾忌,助长了企业违规提现用现的不良行为,造成在现金管理中的监管盲点。

三、防范洗钱犯罪的现金管理策略选择

(一)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完善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改变现金管理方式,拓宽反洗钱监管渠道

(三)建立大额和可疑现金交易实时监测系统,提升现金管理技术手段

(四)完善组织结构,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应统一负责部门,对现金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三者操作方式进行整合,合理调整人民银行职能部门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综合、独立的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并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使反洗钱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合力,更好地打击金融领域的洗钱行为。

关键词:反洗钱;现场检查;问题研究

(一)程序日趋规范,概念仍有模糊

(二)监管对象众多与监管资源紧缺的矛盾突出

(三)可疑交易不易界定,发现问题后定性难

(四)检查人员素质影响检查结论公正

——以网络洗钱为视角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和网上金融服务的不断发展,网络洗钱犯罪随之而来,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刑法在面对这种新型犯罪时表现出滞后性,未能及时、科学、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以网络洗钱为视角,以金融法制建设的刑法功能理论为依据,研究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和突破点,即完善其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并建立预防犯罪机制,提高刑法及时性与震慑力来预防与惩治网络洗钱犯罪。

关键词:网络洗钱犯罪;金融法制建设;预防犯罪机制

一、网络洗钱

洗钱犯罪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和网上金融交易的便捷已发展到更高级别的网络洗钱犯罪。网络洗钱是指洗钱者利用网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并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罪的新型表现方式,网络洗钱是金融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复合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网络银行、网络赌博、电子货币及电子商务平台等使之成为资金运作通道的洗钱方式。网络洗钱与传统洗钱犯罪有许多不同,不仅在犯罪主体构成、行为方式上有所差异,而且具有匿名性、网络性、隐蔽性等特点,洗钱者为了实现资金流动、转移来达到洗钱的目的,往往利用网络支付账号进行虚假交易,给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1]由于网络支付行为的交易隐蔽、资金量分散、交易记录不完善,反洗钱监控和侦查一再陷入困境。一方面,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得洗钱者更容易用多个匿名账号买卖物品,且由于注册虚拟账户的方便性,更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再加上网络金融服务运营商如支付机构对用户身份审查管理不完善,使得监管部门不易准确查到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难以锁定和追踪犯罪分子,

二、金融法制建设中的刑法功能

(一)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设中的运用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设中的局限性

首先,刑法缺乏前瞻性,无法事前预防与遏制。由于我国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给犯罪分子钻法律的漏洞,此时刑法无法对新型金融犯罪活动进行预防性的事前规制,最后通常不断进行事后立法,由于缺乏前瞻性,行为人难以预测犯罪的可能性,反而刑法难以行使应有的规制功能。

一、中国反洗钱监管出现无效性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办法”),并自3月l日起实施。“一规两办法”确立了合法审慎、保密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下作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以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四项主要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反洗钱监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获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无效性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

(三)洗钱数量仍很高,反洗钱社会成本高。尽管反洗钱监管工作有了较大的成绩,加强了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建章建制,在甄别分析大额可疑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洗钱数量仍逐年增加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的大额可疑交易数量由2005年的1.27亿笔上升到2007年的2.1亿笔.移交执法部门的案件从2005年的41份.金额259.59亿元上升为2007年的328起537.2亿元。反洗钱的最高目标是通过信息、情报工作发现所有的洗钱线索,并给所有的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应有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很难发现所有的线索,我们只有在既定的成本约束下发现最多和最有价值的线索。按现行两条渠道逐级上报模式,商业银行各个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的基层行都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反洗钱人员,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全围金融机构十多万,加上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甄别分析信息、上报可疑交易等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相背离.难以调动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工作积极性。

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制约因素的分析

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是基于全社会、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诚实信用度良好.信息真实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对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的有效监管,防止和控制非法所得收入的合法化.稳定金融安全性,坚定社会信用.防止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在现实世界中,目标的制定与监管实际效果是两个概念。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跨国洗钱及国内洗钱活动也更加猖獗.反洗钱监管当局也采取了多项举措.将监管向科学化、定量化方向尝试.但反洗钱监管本身是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实务处理中.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二)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力度和效率受经济利益驱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必须付出成本的直接负担和收益的间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极反洗钱的动机增加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但是一味强调消极法律后果.由于反洗钱监管机构未有一套考核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评价机制,重处罚轻激励;对反洗钱工作积极配合、努力尽职的机构或个人缺乏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有的金融机构为完成任务抱着觉得是大额或可疑交易有就上报,是不是洗钱南反洗钱监管部门监测的思想和工作态度,加上实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技术都不充分,对大额或可疑交易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和分析不够,这无形中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实务处理难度和反洗钱成本,从而影响了反洗钱监管的信息准确性。

(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技术分析水平不高,监管手段落后.不适应现代金融的业务发展。限制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发挥。有效监管的决定因素在于监管人员,但对于基层央行来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县域人民银行,十多年没有进新人,人员老化,根本不具备承担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能力.知识急需更新。这一方面表现在因专业知识缺乏,在监管中仅能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一般的计算、汇总工作,不能透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的分析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预见、起指导作用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难适应金融机构日益发展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发展,面对金融机构数据的高度集中,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手段落后,尚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反洗钱部分工作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绩效。

三、反洗钱有效监管的创新安排: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针对当前反洗钱监管所承受的约束,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信息分析渠道,完善科学的防范手段。笔者认为采取如下对策能提高反洗钱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一)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实行垂直领导.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针对目前反洗钱监管机构人数与金融机构数量的不匹配,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到位现象.设想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工作,建立反洗钱的评估和激励机制,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执法情况。

在反洗钱机构下,设立反洗钱情报数据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守法经营.向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向反洗钱机构提对策建议,协调反洗钱的政策实施,并对外交流。针对金融机构监管反洗钱工作实行专职人员派驻制.由情报数据中心外派专员到下级中心及金融机构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进行指导.外派专员由情报数据中心实行垂直领导,统一调度。外派专员的职责一面是指导下级中心和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收集、整理、甄别.提高收集数据的有效,直接对总中心负责,使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严格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

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国家审计机关在商业银行审计中进行反洗钱审计的审计目标应定位在: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打击,以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

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同其他审计事项一样,对涉嫌洗钱行为的审计同样是风险基础审计,即在对被审计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测试的基础之上,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可疑活动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具体步骤包括:

一、合规性审计

国际上,根据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建议,银行反洗钱的有效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三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lient)”原则。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审计人员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控制环境方面,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关于反洗钱和可疑交易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了解银行高级主管和经理层正直程度、价值观和能力;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适当的途径将反洗钱的观念和重要意义传达给员工;员工是否明确地知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确切地知晓可疑的交易;员工是否能够辨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调阅相应的会议纪录等方法完成此项审计程序。

二、在控制活动方面

三、在经营理念方面

实质性检查在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审计人员确定此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然后进入实质性检查阶段,进行相应地分析和抽查。

与其他金融犯罪活动不同,洗钱行为通常不会引起财务决算报表的变化,因为洗钱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不会引起银行资产和收益的增加或减少。同时银行的账户成千上万,每条的交易更是不计其数,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报表分析很难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但洗钱是一种有规律的犯罪活动,具有一些普遍特征,这些特征通过可疑的账户和交易体现出来,并且大部分能够通过数据库查询语言进行描述。同时近年来审计署在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审计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下载和转换银行的交易流水和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正是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审计人员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对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审计。基本的思路是首先将洗钱的特征进行量化,其次建立相应的审计模型对银行的交易数据进行筛选,最后对选出来的账户和交易进行综合并做出职业判断,具体做法如下:

量化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两个报告办法中对可能是洗钱活动大额和可疑交易特征进行了描述,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等特征。审计人员应通过数据库语言刻画这些特征,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

1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自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首发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3年7月,共发放7批、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网络支付①业务牌照企业共138家②。

据艾瑞咨询数据统计,2012年我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突破十万亿大关,达12.9万亿元。其中,线下收单市场占比最高,为68.8%;其次为互联网支付,占比28.3%;移动支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占比1.2%。互联网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7家企业市场份额占比98%;2012年在移动互联网③市场整体爆发的情况下,移动远程支付正快速进入高速成长期,占比达97.4%。

2网络支付业务洗钱风险及案例

文献[4]已针对网络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如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隐蔽的渠道,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的渠道,为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提供潜在的渠道,为巨额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该文不再赘述,而是从网络支付业务的反洗钱监管层面阐述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网络支付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支付机构重市场占有,反洗钱基础较差

支付机构普遍重市场占有、轻风险管控: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钱监管要求无法落实;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简化识别与登记客户及商户有效身份,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对身份信息;未建立同一客户多个支付账户间的关联,交易可追朔性较差;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2月,仅有4家支付机构已开始正式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监测多以人工监测为主,而人工投入不足、无法覆盖全面业务使得可疑交易监测工作有效性严重不足。涉黄、涉毒、涉毒等违法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甚至为境外分子所觊觎,多次被公安部门通报。

2)监管办法出台滞后,存量客户管理难度大

2010年人民银行2号令颁布,2011年《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才相应出台,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自2003年发展已趋于成熟,2011年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网上支付用户近2亿,其中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普遍存在。虽然《办法》对客户实名制做了明确要求,但对存量客户实名制工作执行难度大,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并未对此类客户交易作出限制。因此,此类客户群体基本游离于反洗钱监管措施以外,风险隐患较大。

3)网络支付业务模式,不利于监测可疑交易

目前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采用银行账户模式(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或支付账户模式(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以银行账户模式为例,在该模式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付款人账户至收款人账户的单笔交易在银行端被分割为付款人账户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至收款人账户两笔交易。虽然《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支付指令应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和银行账户等,但分割后的交易却无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对手信息(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交易对手信息对于银行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至关重要。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对于可疑交易资金监测造成了阻碍。

4)支付机构属地监管,案件追朔难度大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网络支付业务依托互联网或通信网络,属于全国性业务,区别于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一般无需设立分公司。因此,除第三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均无监管权限。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及全国范围内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动,因此,一旦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只能通过层层的上报和审批方能开展调查,其时效性远远不能满足对网络支付交易监管和调查的要求。

5)监管部门重业务指导,监管力度薄弱

支付机构自纳入反洗钱监管至今,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仍以政策辅导、业务指导为主,且规定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由反洗钱局统一组织,反洗钱专项检查应以支付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客户身份识别为重点。其中,作为反洗钱三大基础义务核心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人民银行并未对网络支付机构存量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未给出明确的整改限期。2012年,反洗钱局组织了对部分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已于2013年6月按照反洗钱局部署组织辖区支付机构对照反洗钱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针对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过场、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机构,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但截止目前,全国尚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检查并处罚的首例。

4政策建议

1)支付机构提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支付机构应准确把握人民银行监管思路,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应转变以往“无规则、无监管”的思路,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重于市场意识,责任意识重于投机意识的发展思路。在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时,应对其性质、风险进行自评估,并建立风险预防和监测的内控制度体系和具体措施。

2)支付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支付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2号令、细分业务领域的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确保业务开展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严把风险防范的首要环节,包括实名制要求、用户身份信息审核、用户申请资料保存等,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用户身份认证,防止用户信息被冒用、盗用。以“客户为中心”对同一用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统一管理。特别要在梳理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风险监控模型和可疑交易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确保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送。

3)支付机构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配合协作

针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身份识别成果,强化通过验证银行卡基础信息(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等),并发挥自身大数据的优势,通过客户交易明细、发(收)货地址、消费(交易)习惯、交易对手信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基础工作。此外,针对现行的业务模式,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协作,提供完整的交易双方账户和基本信息,便于追踪客户完整的资金交易过程。

4)人民银行加强沟通和协作

5)人民银行强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新业务应加强跟踪监测,尽快出台相应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组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普查,对于未能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基础义务的支付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通过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高风险隐患且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机构应暂停其业务开展。

注释:

③移动互联网支付包括短信支付、移动互联网支付和近端支付,其中短信支付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合称为移动远程支付。

参考文献: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2号令)[Z].

[2]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Z].

一、主要问题

1、现金管理制度和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仍是执行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条例》已不能覆盖现金流通的全部,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客观实际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条款已经过时,不能满足现阶段国民经济生活的正常现金需求;二是有些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性差,或者执行随着性大;三是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没有做出规定,如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结算问题,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问题等。

2、开户银行管理功能弱化。从目前情况看,由于认识不足,开户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中心环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开户单位不敢检查,发现问题更不敢处罚;在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时,一些开户银行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专人负责,账表记录不完整,少登、漏登或有意不登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支现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根本不把关,不审查,不登记,敞开放行。

3、违规用现的经济主体多元化。具体表现在:储蓄账户成为套取现金的主渠道,大额支取现金无审批、无备案的现象普遍存在;多头开户、非基本户支取现金的问题普遍存在;企业超范围、超起点使用现金,隐瞒真实用途,现金体外循环的范围不断扩大,使用量有增无减,难以控制。

4、现金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基层央行现金管理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报送备案资料和实施现场检查等简单的手工操作方式来实施,不能利用先进的计算机软件来分析现金流量变化的特点,为加强现金管理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未能与反洗钱工作有效结合,基层行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工作分属两个部门,现金管理检查与账户管理检查未能有效结合,大额支现手段花样繁多。一些开户单位多头开户,且均能办理现金结算业务,并编造名目套取现金;或者通过支票转储,套取现金;或者将销售款、罚款等转入储蓄账户,表现为储蓄存款增加,但没有储蓄现金收入,而通过储蓄存款账户提取现金使用。此外,由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信用危机,企业经营者为避免结算风险,逃避银行收贷和少交税费,较多地选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方式,使现金交易量普遍增加,造成现金的“体外循环”。

5、现金使用频繁且流量逐年增大,现金管理难度加大。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虽然信用卡、储蓄卡等电子货币的迅速发展能减少现金流量,但由于目前整个社会信用状况不佳,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在很多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领域,现金结算的比重明显扩大,很多交易合同条款中甚至明确要求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并对现金结算交易给以一定优惠。同时,随着住房、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费用开支的逐步增长,以及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生产性原材料和日常办公用品结算主体由原来的公对公转账结算转为现在的公对私现金结算,都从客观上加大了流通中现金的使用量,且呈逐年上升之势。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建议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现金管理的主体、客体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的地位和职责,提高其对现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第一道关口的重要作用,促使其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提高商业银行对开户单位违规处罚的权威性。特别是要进一步界定反洗钱、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职能交叉、职能定位模糊的问题,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上下限额、审批权限和备案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针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考核办法;要变过去被动的、机械的“卡”和“堵”为主动的、灵活的“引”和“疏”,并摸索出一套以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的有效做法。

3、充实现金管理工作力量,提高现金管理水平。鉴于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工作力量薄弱,货币发行人员身兼多岗现状,建议整合基层人民银行内设机构,以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在辖内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效能。具体设想:一是设立反洗钱综合监管部门,具体承担反洗钱、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在货币发行部门内单独设立现金管理专职岗位,专司现金管理现场检查和日常非现场检查工作;三是组织规模检查,以支行为单位,从全行抽调精兵强将,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至二次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现金管理现场检查,改变目前按季对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现场检查次数频繁、效果不佳和货币发行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

一、加强窗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实施效果

2.加强目标引导。对各银行机构20****年信贷投入情况进行了统计核实,报请市政府落实奖励兑现政策。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要求以及金融业发展状况,测算提出20****年“5351”金融目标,将全年信贷投入目标逐一量化、分解。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要求以及我市金融业发展现状,初步制定2007年全市金融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全市金融机构新增存款85亿元、贷款50亿元的目标。

3.加强正向激励。协助市政府重新修订《淮安市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建立更为科学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建议书代替责任状,以指导性目标代替指令性计划,以正面激励代替督查督办,并按照这一修订后的办法,对各银行机构20****年度信贷投入情况进行了统计核实,报请市政府兑现,充分体现以市场手段引导和调动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入的目的。

二、强化沟通协调,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

1.深化银企合作。先后于3月和9月两次举办全市银企签约大会,两次举办了全市银企签约大会,为各金融机构自行举办银企对接起到了示范作用,促成369户企业与银行成功对接,签约金额达67.83亿元,签约户数、金额为历年最高。11月末,对接资金到位率已达到98%。在我中心支行的引导下,辖内各金融机构自行开展各类银企对接活动37次,促成560户企业与银行达成融资协议46.88亿元,11月末资金到位率达到99%。组织25户企业参加省级工商企业融资洽谈活动,主动加强与各县区政府合作,多范围、多形式加强政银企合作。依托政府网站,构建网上融资信息平台,建立连续动态的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贷款业务网上申报和对接。积极协调推动辖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以市县为主体,乡镇为补充的市县乡三级中小型信用担保网络体系,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11月末,全市建立信用担保机构34家,信用担保基金总额达到2.9亿元,担保贷款余额达到8.32亿元。

20****年,淮安辖区金融形势运行良好,11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521.6亿元,比年初增加90.9亿元,增长21.1%;各项贷款余额346.2亿元,比年初增加64.8亿元,增长23.04%;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大幅下降,经营效益明显提高。

三、维护金融稳定,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

四、推动金融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

1.从改革经营机制上推动。积极倡议、提请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信用社的意见》,从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推动等多方面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措施,努力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实施专项央行政策为契机,全力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先后3次举办县(区)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分管领导、主办部门负责人培训班,学习把握总分行专项票据政策精神;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中心支行专项票据评审委员会,健全相应工作制度;规范专项票据监测考核机制,形成“按季核查,一次见底,动态监测,整改结合”的核查机制,并按照“一社一策”方案,制定全辖各农信社专项票据兑付核查计划,会同银监部门制定《淮安市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成立了专项票据联合检查组,以不良贷款及降幅、增资扩股、资本充足率、法人治理结构、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委托处置不良贷款、经营财务状况及成本检测、支农服务等9个工作项目在全市开展核查工作。12月7日,我市市区、楚州、洪泽、金湖四家农联社1.74亿元专项票据成功兑付,并于当日认购8740万元特种存款。

2.从提高管理水平上推动。围绕提高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水平,增强利率市场化适应能力的目的,制定下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一般性模板和实例模板,引导信用社确立风险定价意识,加快制订、完善人民币贷款定价管理制度,深入开展贷款风险定价工作。在洪泽县农联社集中开展利率定价试点,及时召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全辖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制定《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定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调查摸底、完善制度、精心试点、适时推广的基本程序,全面推进贷款风险定价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区别对待,分类定价”为核心原则,以贷款基准利率加点浮动为基本方法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定价意识淡薄、定价方法单一、管理呆板滞后的状况有较明显改变。

3.从增强融资能力上推动。在认真稳妥地做好再贷款指标核减工作的同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中的合理资金需求做好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改革与发展两不误。至11月末,全市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5000万元,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9亿元。推动邮储资金回流,促成金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省邮政储汇局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1亿元的邮储资金存放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合作协议,协议存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3.6%,目前该笔协议存款已全部到位。这是建立农村外流资金回流机制、多渠道筹措农村信贷资金的重要突破,在我市尚属首次。

五、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我中心支行努力完善各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支撑的作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2.进一步完善国库管理。继续完善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认真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系统(3.0)版本的升级以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参加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加大国库资金监督力度,开展国库“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和国库业务实地检查,切实规范国库会计核算。成功开发国库资金收支对账系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数据准确率达到100%。在辖内楚州区积极实施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向人民银行国库直接集中支付转轨的试点工作,于5月上旬进行试运行并取得初步成功,分批将全区201家预算单位的预算内资金拨付全部纳入国库直接支付,进一步提高国库服务水平。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THE END
1.中国人民银行FinCEN首次对虚拟货币交易商处以民事罚款 澳大利亚AUSTRAC近期对两企业处以罚款 FinCEN短期内下调特定地区现金交易报告起点至3000美元 当前国际恐怖融资特征分析 中心简介 简介: 一、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更多>http://camlmac.pbc.gov.cn/en/3688110/3688172/4048332/3713687/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1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上海黄金交易所: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337539&libid=010104
3.反洗钱报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要求,贵金属交易场所和交易商应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为推动会员单位贵金属反洗钱工作及时落地,现要求各会员单位开展“贵金属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有关部署通知如下: https://www.sge.com.cn/guize/fxqbg/5143682
4.商政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 175号).2007-06-04 [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2014-12-09 [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http://zc.vipisall.com/policy/99009JDX69C09JDX9Y
5.www.jsfco.com/article/index/9953直至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才列明八类特定非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https://www.jsfco.com/article/index/9953
6.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0第02期(总期02期)在线培训课程据悉,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 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环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https://www.zzqyj.net/?list_89/1177.html
7.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临的风险;6、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 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定期评估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 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http://www.howbuy.com/fund/info/dtl/0126743613542.htm
8.为什么你开储蓄卡被银行拒绝?涨姿势!储蓄卡版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交易场所、交易商应https://bbs.51credit.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137917
9.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年第1次)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5日证监基 金字[2006]130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8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https://fund.eastmoney.com/gonggao/002021,AN201603290014113760.html
10.黄金市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黄金市场核心的义务包括完善内控体系、履行报告义务、配合国际中心调查、告知客户相关规则、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 3.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和交割的品种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上金所挂牌的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2014年国际板刚推出时,根据2014年9月发布的《关于国际板合约挂牌上线的通知》,国际会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gold-market-foreign-investors-participate-in-chinas-gold-market.html
11.人行反洗钱考试题库(精选6篇)按照《金额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2015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分子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我行反洗钱工作在人民银行及上级行的领导下,不断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充分运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x1uw8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