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
9、,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2.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
11、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2.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14、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3.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五)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机构应当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
19、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2.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
23、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4.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5.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6.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27、根据产品、业务的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业务关系特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作为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义务机构怀疑交易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有关,但重新或者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将无法避免泄密时,可以终止身份识别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2.对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指定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义务机构
29、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
30、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
33、准确提交大额交易报告。1.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和外币交易单边累计金额均未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义务机构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折算,单边累计计算本外币交易金额,按照本外币交易报告标准“孰低原则”,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或外币交易任一单边累计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义务机构应当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2.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款项划转,涉及非居民在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义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3.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的银行账户”包括本行或他行的其他客
34、户的银行账户;同一客户在本行境外机构和他行的银行账户。4.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同业拆借”包括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5.对单客户多银行主辅账户划转、B股非银证转账外币资金进出,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异常的,证券公司可以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二)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义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变动情况,持续动态优化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强化异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依照“重质量、讲实效”原则,审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1.义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
38、著变化的,义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新的可疑交易报告。6.对于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客户或账户,义务机构应当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高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以客户为单位限制账户功能、调低交易限额等。后续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三)关于涉恐名单监控的履职要求义务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应当覆盖义务机构的所有业务条线和业务环节。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义务机构应当立即针对本机构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跨境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等较高风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