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立法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对比十几年前,我国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背景、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均有了很大的变化。2019年,我国通过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并将在2023年接受FATF组织的第五轮的评估。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目前国际上反洗钱反恐融资领域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国际组织之一,其发布有《反洗钱40项建议》和《不合作国家和地区》报告,并根据其中标准评估各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工作情况,同时建立了“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NCCTs)”。一旦进入NCCTs名单、灰名单不采取有效措施,该国家或地区就面临着FATF的反措施,在吸引外资、国家结算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在国际范围内蒙受经济损失。因此,结合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愿景,面对新的复杂形势和国际合作的大背景,我国需要将反洗钱工作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下进行检视。
近几年的反洗钱工作中,我国逐渐由“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由“合规性”过渡到“措施有效性”。在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中,FATF充分认可了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我国具备建立良好反洗钱体系的基础,但是法律体系同国际标准仍存在差距,需进一步完善。因此结合上述背景,《反洗钱法》的修订工作尤为重要,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1《征求意见稿》共计63条,相比2007年版《反洗钱法》的37条,增加了近一倍的条例数量。
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01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
随着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逃税、虚拟货币交易等新型犯罪手法的高发,洗钱手法也随之不断更新。原有的7类洗钱上游犯罪概念的局限已不足以从法律层面上覆盖所有的洗钱行为,不利于打击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02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
1、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原则和要求,将其由部门规章层面升级到国家法律的高度。
2、明确洗钱风险评估职责,包括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及第三方风险评估等。要求金融机构基于洗钱风险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基于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3、强调须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03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
《征求意见稿》中将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单位和个人,明确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等反洗钱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目的,不通过金融机构而是以现金方式收付,且数额巨大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不得采取拆分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
04
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要求。除了既有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稿》中将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单位及个人也纳入了履行反洗钱义务且被进行反洗钱反恐融资行政调查主体的范围,可针对其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扩大调查主体和范围。将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反恐融资行政调查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扩展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这一修改大大扩张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权力。
05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
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其中针对“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或者掩饰、隐瞒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2007年版《反洗钱法》规定的五十至五百万元区间大幅提升至千万级别罚单。
06明确各主体“受益所有人”填报与识别的义务
受益所有人识别的有关工作要求最初于2017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中提出,随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完善了金融机构、单位及个人有关客户尽职调查及受益所有人信息填报与识别的义务,有关工作要求已提升至法律层面。
具体法规细则请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