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审查操作指引(四)

刑事证据审查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审查结果直接决定案件的办理效果。掌握有效的刑事证据审查方法有助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找到核心辩点,实现有效辩护目的。

第四章

鉴定意见的审查操作指引

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类别

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和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术以及专门的仪器和设备,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刑事领域的鉴定意见分两类:一类是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包括《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形式;二是专业报告,又可以称为准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审查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1.司法部《关于引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的文书形式和格式,司法鉴定意见应当包含规定的内容。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主要的审查内容包括:其一委托书、委托鉴定函、委托协议等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其二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其三鉴定委托是否经过了法定审批程序,司法机关委托鉴定需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其四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应当坚持越级委托、外部委托为例外。

(2)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委托鉴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名称、委托日期、委托鉴定事项、鉴定用途、鉴定时限等重要内容。

(4)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列明鉴定依据。鉴定活动时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6)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必须依据鉴定委托需要鉴定的内容予以正面回应,并给出确切性的结论,若结论不明确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7)审查鉴定的签名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鉴定意见应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时鉴定人应当注明。

(8)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且满足盖章的形式要求。

(二)审查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及鉴定的实施过程

1、鉴定单位、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是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最基本要求,但由于鉴定机构种类多,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尚未统一,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无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被采纳的情况。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以及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其二,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设立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审查经行业自律组织审批或备案的鉴定机构设立依据是否合法和充分;

其三,审查鉴定机构是否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其四,审查鉴定机构是否通过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或年审;

其五,审查法定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其六,审查部分特别鉴定事项是否优先选用指定机构鉴定;

其七,审查重新鉴定机构是否合法。

(2)审查鉴定人是都具备法定资质以及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其一,审查鉴定人的执业许可证,应当仔细审查有效期、执业范围和类别,核定鉴定人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其二,审查重新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新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资格应等同或超过原鉴定人;

其三,审查统一鉴定人是否有在两家鉴定机构任职,统一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家鉴定机构任职,如有则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其四,审查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

其五,审查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对鉴定的执业履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如有不良记录则可以质疑其所处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允性。

(3)审查鉴定人数是否到达法定标准。鉴定意见应由不少于两位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人做出,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委托多人鉴定。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鉴定时,相同专业的鉴定专家人数应当是奇数且不得少于三人。

(4)审查鉴定项目是否属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业务范围。司法部详细规定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环境损害类“四大类”的业务范围,且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5)审查鉴定人是否违法回避规定,违反回避规定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审查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通过比对现场勘验笔录、录像以及证据保管移送书证等资料与送检材料清单是否一致来核对检材的同一性。

(4)审查无原物、无实物的鉴定。部分案件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鉴定原物灭失需要进行鉴定的,应重点审查鉴定受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无实物对鉴定过程和结果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两个方面。

(5)审查检材是否需要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受到污染的检材不得用于重新鉴定。

(四)审查鉴定程序、过程和方法

1.鉴定机构鉴定时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过程,并依据科学的方法做出鉴定。

(1)审查受理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必须依法受理,不得超范围鉴定,不得在鉴定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鉴定等。

(2)审查鉴定取样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时应做到抽样全面、完整,取样流程规范,数量充分。

(6)审查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程序主要步骤包括:委托--移送检材(取样)---指定鉴定人---鉴定实施--出具鉴定意见。

(7)审查鉴定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准确。鉴定基准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进而影响犯罪数额、情节的认定。确定基准日的主要原则:其一案发之日;其二缴获赃物之日;其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日;其四无法确定的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五)审查鉴定依据

审查鉴定意见应当核对鉴定意见书上载明的鉴定依据是否符合规定,鉴定标准适用错误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鉴定依据不合法的常见情形有:其一适用已经失效的标准;其二适用错误的标准;其三遗漏适用鉴定标准;其四在新旧标准更替之际,适用标准不当。

(六)审查鉴定意见的送达

(七)审查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八)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1.相比言词证据,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但也不能盲目的依赖,在审查时仍应仔细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1)审查鉴定意见的结论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的,据此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审查检材、样本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鉴定检材、样本与案件不存在关联的,据此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鉴定意见与在案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应当优先肯定客观证据的证明力,或是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审查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4条、146条、147条、148条、149条、192条。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8条、第97条、98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

(三)部门规章

1.《司法鉴定通则》第16条、第19条、第20条、24条、25条、28条、31条、32条。

2.《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10条、第17条、第18条、第30条、31条、39条、43条

3.《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条、250条

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二条第5款。

5.《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3条

6.《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12条

7.《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

8.《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9.《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10.《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11.《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8条

12.《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

13.《两高一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30条

14.《两高一部关于印发<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第27-45条

16.《危险废物鉴别规范》第4.2.4条

1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51条

18.《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

19.《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9条

20.《浙江省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规定》(试行)第14条

LAWFIRM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及商事诉讼(如毒品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资本市场犯罪等)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委委员、渝北区律协刑专委委员、渝北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团成员、南岸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重庆市湖南商会理事、重庆少年法学研究会研究员、上游新闻特聘法律专家、入选首届重庆市首届“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重庆市渝北区“十佳青年律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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