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昨日(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调整增加

醉驾校车等7种从重处理情形

比如,《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规定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

《意见》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意见》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确保不枉不纵;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宽严相济

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提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还提到,醉驾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分别是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的;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从重处理

交通事故逃逸等15种情形

《意见》明确,醉驾具有15种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这15种情形分别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意见》明确,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分别是: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5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罚金数额

与主刑相适应

《意见》明确,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罚金。

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意见》还提到,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THE END
1.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是什么律师普法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具有如下: 1、立案,指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拘留; 4、逮捕; 5、审查起诉。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https://www.110ask.com/tuwen/4712767710051548522.html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若干意见27.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拘役应当收监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直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十、关于快速办理程序 28.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https://lawyers.66law.cn/s2f051632b0022_i628536.aspx
3.山西省公安厅办理醉驾遵循的规定有哪些山西省公安厅办理醉驾遵循的规定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及《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https://mip.64365.com/zs/1491903.aspx
4.公安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从重情形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对《醉驾意见》第10条规定的15种从重情形的认定,作一些梳理和探讨。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从重情节概述 《醉驾意见》坚持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并且不具有该意见第10条https://www.pkulaw.com/qikan/77906f40a90515c26aaf2740c1236be6bdfb.html
5.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8.“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https://m.anyangls.com/h-nd-924.html?ivk_sa=1024320u
6.公安.高法.高检《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https://www.meipian.cn/4zbcmp2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