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

《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执法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处理具体案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宽严相济、法理情融合,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是坚持综合治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醉驾的同时,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协同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共同做好各环节的预防、治理工作。

上述起草原则贯彻于《意见》起草工作和文本始终。《意见》提出办理醉驾案件和醉驾治理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贯彻宽严相济、强化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公检法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加强检察机关依法对醉驾案件办理的法律监督。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检法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三是强化综合治理。公检法司机关应当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上述要求既是对醉驾案件办理和醉驾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也在《意见》具体条文中有充分体现。

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

(一)关于立案标准

《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具体应从三个方面把握立案新规定:

一是醉酒标准并未变化,仍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

二是经过呼气检测显示,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存在犯罪嫌疑,是否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要按照包括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查核实和认定判断,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是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立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第12条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醉酒认定的依据

2013年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意见》调整为“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也就是说,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并非认定醉酒的唯一依据,如此修改的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存在极少数特定情形,没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也可以定案。如《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的呼气后脱逃的情形以及血检结果虽然被排除,但是有呼气检测结果以及结合其他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醉酒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的稳定性、精确度还不够高,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作为醉驾认定的依据属于特例,在实践中认定要特别慎重。

2.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定案的情形。《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该款主要适用于呼气酒精检测后,行为人脱逃或者找人顶替,没有再对行为人进行血检,导致没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相较于2013年意见,该款增加了呼气酒精检测后,行为人找人顶替的情形。如行为人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谎称他人是驾驶人或者他人表示自己才是真正驾驶人,公安机关未再提取本人血液,事后查明存在“顶包”情况,此时已经丧失提取血样的条件或者因为“顶包”行为导致提取血液为时过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逃避惩处的意图明显,应当承担逃避惩处的不利后果,《意见》结合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和其他证据认定其是否构成醉酒,符合证明标准,也有利于遏制这种行为发生。

(三)关于“道路”和“机动车”的认定

2.关于单位等管辖内的路段认定。在实践中,关于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的属性认定时常发生争议。在充分总结近年司法实践判例基础上,《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这里的“公共性”包含路段的开放性、车辆的不特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在该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造成较大风险,与正常的公路、城市道路等并无本质区别。比如一些小区允许外来车辆进入或通过(有的在小区内停放的会收取一定费用),这类小区内的路段就具有开放性和通行车辆不特定的特征。

但是,对于只允许单位内部车辆、特定来访车辆通行的,因为开放性有限,通行的车辆数量也有限,与公路等“道路”不能等量齐观,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这里的“内部车辆”主要是指单位所有或者单位人员所有、管理、使用的车辆。关于“特定来访车辆”主要是指具有特定来访目的,需要经过单位或单位内部人员以一定方式同意方能进入单位管辖路段的车辆。比如,车辆进入需要在保安处登记、需经保安允许或者需告知小区业主并获得同意才能放行的,该类路段就不属于危险驾驶中的“道路”。当然,实践中,各个单位、小区的管理严格程度、管理方式不同,总的来说,对进出单位管辖路段有一定管理、限制的,认定为“道路”就需要慎重。对有争议的路段,可以结合知情人员证言、管理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管理规范,乃至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予以判断认定。

(四)关于强制措施适用

1.关于拘留和取保候审。《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体是采取拘留还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具体把握。为了体现对醉驾案件的从严打击,有的地方对醉驾案件除有不适合羁押等特殊情况的,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予以先行拘留。由于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在适用拘留后,一般并不需要提请逮捕,因此对醉驾案件适用拘留也要严格遵循法定期限,不能超期羁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对醉驾犯罪嫌疑人一般只能拘留3日,在特殊情况下延长1日至4日,如果最终判断不符合提请逮捕的条件,最长也只能拘留7日。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对醉驾案件不区分情形一律先行拘留,对一些不适宜羁押的人也适用了拘留,不符合法律政策精神。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意见》在2013年意见基础上规定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等五种一般予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关于证据收集

1.证据收集的一般要求。在调研、起草过程中,研究认为,虽然没有必要就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进行全面、详细规定,但是要结合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实践,对醉驾案件定案需要的证据进行梳理总结和概括分类,尤其是对容易产生争议的关键证据(如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及其收集、审查、认定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意见》第7条第1款规定了醉驾应当收集的证据,也就是证明醉驾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必备的证据。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一起醉驾案件收集第7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即可,无须再收集和移送其他证据。比如,如果现场查处时,通过现场视频等可以认定是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当事人也没有辩解不是其驾车,就没有必要再调取同车人员或者其他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意见》第7条第2款主要针对有争议或者有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在收集第7条第1款规定证据的基础上,还要求收集第2款规定的相应证据。比如,到案经过材料。一般刑事案件均有到案经过材料,但是醉驾案件绝大部分是现场查处,在公安机关的受案材料、起诉意见书等中均有体现,一般不涉及自首的认定等情况,因此也就没必要再单独出具一份到案经过材料,但如果是发生事故后报警或者在其他情境下查获,就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况进行专门说明,以便查清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

2.关于规范血检程序。《意见》对血检程序无法规定得面面俱到。《意见》第8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意见》第8条第2款至第4款对以下几项内容作了重点规范:

一是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2013年意见对抽取血样过程规定的是“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随着公安部大力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及警务技术不断进步,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能够有效做到全程录音录像。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血液提取、封装,《意见》明确对这一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五是鉴定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规则。近年来,围绕醉驾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争议较多,尤其是血样的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环节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导致证据能否采信出现争议。《意见》明确四种类型的证据为瑕疵证据,属于可补正的证据。

三是鉴定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采信规则与提取、封装过程未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相同。

四是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

对于上述瑕疵证据,虽然可以补正,但是需要说明两点:

作者:曹红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杨先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全文共六部分,现摘发前三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3期)

THE END
1.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是什么律师普法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具有如下: 1、立案,指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拘留; 4、逮捕; 5、审查起诉。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https://www.110ask.com/tuwen/4712767710051548522.html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若干意见27.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拘役应当收监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直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十、关于快速办理程序 28.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https://lawyers.66law.cn/s2f051632b0022_i628536.aspx
3.山西省公安厅办理醉驾遵循的规定有哪些山西省公安厅办理醉驾遵循的规定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及《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https://mip.64365.com/zs/1491903.aspx
4.公安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从重情形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对《醉驾意见》第10条规定的15种从重情形的认定,作一些梳理和探讨。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从重情节概述 《醉驾意见》坚持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并且不具有该意见第10条https://www.pkulaw.com/qikan/77906f40a90515c26aaf2740c1236be6bdfb.html
5.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8.“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https://m.anyangls.com/h-nd-924.html?ivk_sa=1024320u
6.公安.高法.高检《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https://www.meipian.cn/4zbcmp2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