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海外石油投资;“走出去”;石油企业;政策扶持;策略建议

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石油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石油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我国作为石油需求大国,解决石油供需矛盾已迫在眉睫,而保障我国石油安全供应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鼓励石油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石油勘探开发,建立海外石油供应基地。近几年,我国海外石油投资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相对于快速增长的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石油对外依存度而言,仍有待进一步发展。

一、海外石油投资的特点及问题

进入21世纪,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SINOPEC)、中海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在海外石油开发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09年,中石油联合英国石油公司,在伊拉克成功拿下该国最大的鲁迈拉油田开发项目;2012年,中石化与美国德文能源签署了协议,收购其在美国的部分页岩气资源。据Dealogic公司数据显示,2001-2010年中国三大石油公司海外成功并购交易单数总计25单,并购交易额合计524亿美元,2010年中国海外份额油产量达到6000多万吨。

1.海外石油投资资金不足

油气勘探开发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行业,尤其是海外石油勘探,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根本无法承担区块勘探中的风险。而中国石油企业的资金实力普遍偏弱,2010年中石化的营业收入为1,875亿美元,中石油为1,655亿美元,中海油为307亿美元,排在壳牌、埃克森美孚以及BP石油公司之后。因此,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油田规模有限,投资权益比例较少,所拿到的份额油也就不多。

2.石油企业经营和管理经验匮乏

我国石油企业在国际化运营和管理方面的水平,远不及壳牌、埃克森美孚、BP等超级石油巨头。这些跨国公司除了拥有庞大的规模和雄厚的资金外,还有我国石油企业所不具备的成熟的管理体系、丰富的石油投资经验以及国际化的企业制度。在残酷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我国石油企业尚显稚嫩,时常会因为操作和管理的不到位而支付额外的成本。

3.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机制建设不到位

政府支持海外石油投资的政策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海外兼并、收购、上市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没能做到财政、金融、立法等支持手段多方结合,也缺少对投资后期的政府监管。中国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海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法律,立法滞后严重影响了海外石油投资的发展,这不仅使政府的支持鼓励政策失去的了其应有的效果,也让中国企业在海外发生的投资纠纷无法可依,正当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海外石油投资的策略建议

中国海外石油投资可以从国外先进国家借鉴许多经验,例如美国和日本。首先,他们都有明确的目标投资区域,大多选择中东、中亚和非洲等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其次,海外石油投资的方式和合同选择灵活多样,完全收购、部分收购、收购产权与产量分成、风险服务、联合作业协议相结合;再次,他们都注重石油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并促进本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协调配合;此外,两国政府在企业海外石油投资的过程中,给予了持续、稳定的政策扶持。所以,石油企业应当在总结和借鉴中,谋取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策略。

1.海外石油投资重点区域要明确

综合考虑我国海外石油项目运行情况以及国际石油市场格局,我国现阶段进行海外石油投资可以按照“突出非洲、扩展中东、做大南美、加强亚太、推进中亚、开拓北美”的思路,根据资源分布和进入机会,深入研究并形成重要目标油气区发展战略和重点资源国发展战略。

2.石油企业广泛合作,有效规避风险

随着目标、区域、行业的多元化,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将变得更为复杂;同时,我国单一石油企业的跨国交易、能源投资和经营经验都略显不足,所以海外石油投资的发展需要更广发地联合起来,取长补短,共同实现“走出去”的目标。

这种联合“走出去”的战略包括:(1)同行业联合海外投资,即石油企业联合国内、外有相同意愿的石油公司,优势互补,集合资金、人才、经验等资源,共享投资收益;(2)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联合“走出去”,即上游的石油公司联合石油、地面等工程建设公司,以及炼化公司、贸易公司、运输公司等下游产业公司,一同进行项目的建设发展,形成产业链,减少风险;(3)产融联合投资,即在石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中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以及投资银行等)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支持,多方合作共担风险。

3.培养石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国际化现代企业制度

作为海外石油投资的主体,石油企业应该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自我完善,形成有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1)建立国际化现代企业制度

开展海外投资,当务之急是按照市场原则,对石油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机制,优化资源组合和资本结构。要明确管理责任和重点,以资本运营为重点,强化战略管理、决策管理和财务监督管理,形成一整套严密的分层管理体系,以保证石油企业跨国经营的健康发展。

(2)实施人才培养战略

人才是跨国石油企业提升整体竞争实力的有利因素,拥有一支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国际化经营人才相结合的经营团队,是从事海外石油投资的关键。因此,我国石油企业应当利用国际资源和市场途径多方位地选拔和培养人才队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国际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出适合国际能源投资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3)重视技术创新

世界大石油公司通过不断的资产重组,加大科研投入,更新先进设备,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勘探成功率,这充分说明了石油工业的发展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国石油企业的专业装备和技术水平,较世界大石油公司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石油企业一方面要加大科研投入,重视科技开发;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做好引进、运用和创新工作,逐渐形成自己的优势技术体系。

(4)强化风险管控

海外石油投资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长周期的特点,所以,在开展海外项目投资之前,要进行缜密的可行性分析和综合评价。石油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先进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不断加强企业总部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的功能建设,强化对海外项目的风险管控。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府在财政、金融、立法方面的制度建设当今世界的竞争已不仅仅是企业间的竞争,也是国家间的竞争,是政府和企业联合力量的竞争。国家给予企业以财政的、金融的、法律的、外交的支持己是各国通行的行为方式。国家政府作为石油企业的强力后盾,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府在财政、金融和立法方面的制度建设。

财政方面,政府可以设立海外石油勘探开发基金,或是实施优惠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缓解企业海外投资的资金运转压力,鼓励企业进行海外石油勘探开发。日本石油企业在开展海外石油业务之初,就得到过日本政府成立的石油公团的贷款支持。融资方面,政府应该调整信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参与石油企业融资过程,调整外汇管理机制,促进跨国企业的国内融资,积极建立专门服务于跨国公司的合作金融制度,改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融资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尽快健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在切实维护投资企业利益的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使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规范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外交方面,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石油外交力度,与各大产油国强化政治经济联系,通过合理有效的外交途径,推动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总之,海外石油投资是我国解决石油供需矛盾的关键举措,也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环节。只有探索和实施合理有效的策略,我国才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石油短缺危机,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琳.供需平衡视角下的我国石油资源安全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9.

[2]张秋明.中国能源安全战略挑战与政策分析[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7.

关键词:海外;石油;决策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志码:A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对油气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对外石油依存度不断攀升。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11年我国原油进口量为25378万吨,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6.5%,比2010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我国各大石油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也为了保障国家的能源供给安全,近年来始终坚持“走出去”战略,逐步加大海外油气投资规模,并已取得重大进展。

一、投资决策者的风险控制能力

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投资决策者不可能消除项目投资所涉及到的各类风险要素。但是,投资决策者可以在制定和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努力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治理至预期可接受范围内,从而确保和促进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因此,决策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资决策者对于各类风险要素的认识和把握。影响投资决策者风险控制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策者的素质与能力

决策者是决策的主体,决策者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决策的质量。能力较强的决策者既能有效地抓住机会,又能恰当地消化风险。而能力较差的决策者则往往因过于规避风险又不能把握机会,或者因受机会的诱导而对风险防范不足从而陷入困境。

(二)决策者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决策者的专业知识与经验进一步影响决策者对信息的辨识能力、对问题的判断能力、对未来的把握能力、以及风险预防与应急处理的能力。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决策,需要把包括地质因素、工程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大量不确定因素通过专业处理,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预测决策所追求的目标的成功或失败的概率,从而为制定和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提供依据。因此,海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对决策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决策者的心理倾向

决策倾向是指决策者对待决策问题的态度、思维方式,以及决策手段中所表现出的具有比较稳定的倾向特征,主要包括风险性倾向、谨慎性倾向、自信性倾向、平均性倾向和长期性倾向。决策倾向不同的人所采取的决策思维和决策方法不同,因而在企业经营决策部门中的不同岗位,决策者的作用和效果可能不同。有些决策者喜欢进行把握很大但获利不太高的投资活动,而另一些决策者喜欢进行获利很高但没有太大把握的投资活动。

二、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决策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加强权力制约,实施科学决策

(二)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到技术、商务和财务评价中,构建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如果条件具备,可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考虑到海外石油投资项目所固有的高投入高风险特点,应根据投资战略重点和预期目标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与范围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三)明确战略目标,优化投资组合

做出任何一项决策,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尤其是对于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必须紧密围绕着投资的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来进行决策。只有有了正确的决策指导思想,决策的风险才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具体投资过程中,就是要在有限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置条件下,确立明确清晰的投资战略,重点选择重点发展地区和领域的资产。同时,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决策时需要考虑投资组合的概念,比如高勘探风险项目与低勘探风险项的组合,勘探项目与在产项目的组合,投资国别的组合,以及近期收益项目和远期收益项目的组合。

(四)借助外部力量,完成风险评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方面,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应用,使得信息化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另一方面,一大批新兴学科理论的提出,推动了企业决策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这两方面的作用,使得企业决策的方法纷繁复杂[5]。因此,要善于利用投资金融顾问、税务会计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政策顾问等外部顾问的力量,协助完成海外石油投资项目的技术、经济和政治风险的评估工作,以克服投资决策者自身经验不足、信息渠道有限等问题。与此同时,与外部专家尤其是国际同行一起合作与研讨,也有利于培养公司的内部力量,提高公司自身的风险评估能力。

(五)高度重视政治风险,加强国别分析研究

(六)大力培养和引入国际化人才

无论是在确定投资决策目标阶段、拟定备选方案阶段、选择最优方案阶段,还是项目实施阶段,都不仅是项目决策者自己就能完成的,而是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和企业员工。只有从理论到实践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能和素质,才能切实降低海外项目投资的决策风险。我国石油企业人才队伍普遍存在缺乏大规模发展海外业务人力资源的问题,缺乏有经验的项目开拓和管理人才。这需要从两方面开展努力:(1)加强企业现有员工的培训,一方面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加强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的结合程度;(2)对于急需的专业和管理人才,要积极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严格按照国际标准选拔,并在具体工作中科学地运用和配置各种人才。

结语

[1]汪克夷,董连胜.项目投资决策风险的分析与评价[J].中国软科学,2003,8(1):141-144.

[2]张勇,焦树国.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风险问题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81(7):148-149.

[3]郭炳宏.关于石油企业投资风险的分析[J].现代商业,2012,(6):29.

[4]佘廉,胡华夏,王超.企业预警管理实务[M].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3-4.

[5]袁捷敏.企业决策风险刍议[J].企业经济,2005,(7):83-84.

[6]常城,李萍,李慧.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贸易的国别风险解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企业经济,2011,28(9):92-95.

一、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

被人们习惯称之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韩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其国家政策有密切联系。韩国政府一直激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如专门对韩国企业对外投资作了审批和外汇管理的规定,由韩国银行负责有关海外投资审批与监督;由韩国进出口银行既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又提供海外投资信贷;在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上,有《海外投资开发促进法》、《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搞活海外投资方案》;同时韩国还是建立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少数几个发展中国家之一。正是韩国政府的支持造就了一批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的跨国公司。在这些支持中,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跨国活动。

1.通过政府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通过政策扶持民间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除政府出资机构以外,韩国的主要经济团体、各商品进出口协会、各行业协会等民间经贸机构在韩国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这类民间机构的数量大大小小约有上百家,韩国贸易协会、大韩商工会议所等服务的对象几乎涉及韩国所有从事外经贸行业的企业。而规模较小、专业性较强的协会、商会的服务对象则以会员为主。韩国政府不直接资助这些民间机构的活动,但通过某些政策手段给予扶持。这些协会向企业提供各种贸易和投资信息。如韩国贸易协会,它的业务范围包括海外市场调查研究、协助企业与外方商谈、贸易中介及、提供信息及发行刊物、开拓海外市场、协助企业与政府沟通、为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的人员提供培训等等。

3.通过大企业集团提供信息服务

韩国的大企业集团由于实力雄厚,在主要贸易往来地区一般都设有办事处或子公司,拥有的信息比较丰富,所以大企业还负有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

4.通过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

韩国贸易协会的KOTIS网是韩国提供外经贸信息服务的最主要和权威的网站,内含“贸易速报”,“韩国及各国贸易统计”,“贸易实务”,“商品和企业信息”,“交易信息”等节点,全面、快速地提供与对外贸易和投资有关的各种情报和服务,信息量大、更新快,对韩国从事外经贸及海外投资的企业帮助很大。

二、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信息服务的特点分析

实践证明,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信息服务体系确实能够取长补短,有效地支持了韩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1.信息服务主体多元化

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主体多元化,除了政府部门积极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为企业提供对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外,还成立非盈利性的政府组织专门提供信息服务;除此之外,通过政策支持民间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还发挥大企业集团的信息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所以从组织制度来看,形成了以政府、中介组织、大企业等为主的信息收集、分析、体系和服务网络。

2.信息内容全面、客观

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内容比较全面、客观。不仅提供本国企业海外投资东道国当地市场和经济社会环境,还专门针对单个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如韩国的驻华使节经常为本国的企业提供有关中国市场上的投资环境信息,他们大多讲着流利的汉语或英语,对商务信息极为敏感。政府驻外使节由于精通当地的语言,熟悉当地的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因此他们在调查和处理当地市场信息时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3.组建了海外投资全球信息网络系统

KOTRA建立了一个外延至世界范围的韩国海外投资贸易工作网,通过设在世界各地的115个韩国贸易馆,搜集国际市场商情信息,并通过其发行的定期和非定期刊物、互联网主页等介绍给企业。

4.信息渠道宽畅

目前,韩国对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的一个新特点是对互联网的利用越来越普遍。通过互联网信息具有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等特点,极大地满足了企业对海外投资信息的需求。除此以外,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发行新闻通讯和专题报导等,提供信息情报。

所以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具有官民结合、体系完备、运转有效等特点,极大地支持了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

三、对我们的几点启示

面对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技术形势,单个在海外的中国企业是很难对付与把握的。所以加强政府信息服务,建立一个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网络,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对外投资。

1.发挥政府信息优势直接提供服务

由于政府在收集和处理信息情报时具有企业所没有的优势,所以首先政府可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信息,解决企业信息不足的问题。如在对市场经济社会环境调查上,韩国政府驻外机构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目前中国政府已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国驻外大使馆和领馆都可以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体制、发展水平以及自然条件作细致深入的调查。然后政府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向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信息支持。一是可以通过政府有关的媒体向企业提供信息。如政府出版物、政府研讨会等。不仅为本国企业和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关于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而且还可通过提供某些东道国特定产业和特定投资项目的信息,为本国企业寻找特定的投资机会。二是组建赴海外投资考察团,为投资行为牵线搭桥,直接帮助跨国公司寻找投资机会。三是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定期《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

2.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组织管理与整合

3.促进各行业商会和各类中介组织发挥作用

[1]谈萧.中国”走出去”发展战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迈克尔.波特[美].国家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3]汪玉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20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关键词:日本企业海外投资国际合资控制权控股权

作者简介:王敏,苏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F279.313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2009年度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苏南地区日资企业本土化研究》(编号:09-C-08)。

国际合资是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一般认为,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企业自身缺乏的经营资源,而不利之处则是母公司的控制权会受到削弱,合资双方容易产生控制权冲突。传统的海外子公司控制理论认为,母公司掌握了对子公司的控股权就能掌握控制权。但本文通过对日本企业早期的海外投资活动进行分析发现:母公司即使掌握了控股权,也不一定能够掌握子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反之,母公司即使没有掌握控股权,也有可能掌握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权。日本企业海外投资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国际合资企业的控制权与控股权

母公司追求海外子公司控制权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证其海外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而掌握控制权的基本手段就是获得合资企业的控股权。换言之,企业是否需要掌握海外子公司的控股权,受母公司海外投资战略的影响。但企业是否能够掌握控股权,则受合资双方经营资源的特质、东道国的外资政策、东道国的投资风险以及企业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了解程度等因素的制约。

(一)控制权与控股权的关系

控股权是影响控制权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各国的公司法基本上都规定了持股比率与董事会席位的对应关系。获得控股权,原则上就意味着可以获得董事会的多数表决权,从而掌握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因为“拥有投票权也就是拥有契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

但事实上,获得控股权对于掌握控制权的作用也存在局限性。这是因为:(1)控股权可能受到东道国的外资政策的限制。例如,关于合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如果东道国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必须在合资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的话,就会削弱控股权的作用,即使母公司控股也无法单方面决定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2)获得控股权只是掌握了法定的控制权,可以在合资企业的决策机构即董事会层面规定决策权的分配,但并不一定能规定日常经营管理层面的实际控制权。这是因为,合资双方投入企业的经营资源是影响合资企业日常经营控制权的重要因素,一方所投入的经营资源越重要,其对合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力就越强。按照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basedview)的观点,这样的资源具有“有价值”(valuable)、“稀缺”(rare)以及“难以复制”(imper-fecflyimitable)等特点。因此,谁拥有这类资源,就拥有对合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权。

由于法定控制权主要由持股比率以及东道国的外资政策决定,而实际控制权主要由经营资源的相对优势决定,因此拥有法定控制权不一定拥有实际控制权,反之亦然。这就导致以下三种状况都有可能出现:(1)同时拥有法定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由于二者集中于合资企业的一方,即决策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对稳定性。(2)拥有法定控制权,但没有实际控制权。在这种状况下,控制权仅限于董事会层面,其对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往往被架空。(3)没有法定控制权,但拥有实际控制权。遇到这种情况,由于对合资企业的控制力集中在日常经营活动层面,所以一旦经营资源的相对优势地位发生变化,控制权就难以持续。可见,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控制权不完整,导致其对日常经营活动的控制具有不稳定性,一旦内外环境发生变化,合资企业的经营系统就会失去平衡。中国30年来发展合资企业的经验也证明,在控股权与控制权相一致的情况下,合资企业的稳定性较好;如果不能提供对合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营资源,即使获得了控股权,其控制力也是暂时的、不稳定的,这种不稳定关系迟早会发生变化,而变化的方向与经营资源的对比关系趋向一致。

(二)控制的强度与母公司战略的关系

母公司的海外投资战略规定了其实施海外投资的目标和基本途径,而海外子公司是这种海外投资战略的具体实施单位。因此,可以说,母公司追求控制权进而控制海外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保证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由于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其海外投资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达成,因此根据战略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控制强度。在某个特定战略的条件下,母公司或许需要对海外子公司实施强力控制,而在另一个战略条件下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需要实施强力控制时最合适的是独资方式,而不需要强力控制时则可以采用合资方式。根据斯托普福德和韦尔斯对20世纪70年代美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母公司需要对海外子公司进行强力控制(即采用独资方式)的战略包括以下四种:实现产品有差别的市场战略、实施事业部制的国际化战略、控制原料供应战略以及超越竞争者的新产品开发战略。反之,母公司可以对海外子公司实施宽松控制(即可采用合资方式)的战略包括:满足当地市场的产品多元化战略、产品垂直统合战略以及相对小规模企业的战略。

然而,事实上,在日本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活动的初期,多数企业采用了与东道国企业合资且少数持股的方式(参见表1)。既然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实施控制是践行海外投资战略的需要,而独资方式正是获得控制权的主要途径,为什么多数日本企业在初期的海外投资活动中没有

采用独资方式或控股方式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存在其他一些因素限制了日本母公司的控股欲望。这些因素包括:东道国外资政策的限制、对东道国合作企业经营资源的依赖、东道国的投资风险以及企业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了解程度等。

(三)控制的强度对控股权的影响

控制的强度是影响控股权的最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发现,海外子公司的市场定位是影响母公司控股权策略的重要因素,以东道国市场为对象的日本企业大多采用了合资且少数持股的方式,而以国际市场为对象的日本企业则倾向于采用完全控股方式。其后,又有学者通过对日本的纺织产业与电机产业的对比分析,提出了控股权的影响因素在不同行业各有不同的观点。90年代后各种观点趋向统一,认为影响控股权决策的因素主要包括母公司实施控制的必要性(决定了控制的强度)、海外子公司对当地经营资源的需求程度以及东道国的外资政策等。

(1)从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实施控制的必要性来看,如果从海外投资战略来看有必要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话,日本企业的控股要求就会非常固执,反之则可以有一定的弹性。(2)从经营资源的角度来看,如果东道国合作伙伴的经营资源对合资企业而言非常重要的话,日本企业就会降低对控股权的要求,选择少数持股或对等持股的方式,反之则要求己方控股。(3)从东道国的外资政策来看,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外资控股有所限制,如果日本企业要在这个国家进行投资的话,就只能采用少数持股方式与该国企业合作设立合资企业。日本企业最终是否选择对海外子公司进行控股,取决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除上述三个影响因素以外,对东道国投资风险的判断和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了解也是影响日本企业是否追求控股权的重要因素(参见图1)。从日本企业的海外投资实践可以看出,在初次进入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时,日本企业对控股的态度均比较谨慎,采用少数持股方式的趋势较为明显,其后随着对投资环境的了解逐渐增加持股。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调查数据也显示,不管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多数日本企业都是从少数持股起步,其后逐渐增加持股比率直至完全控股(参见表1)。

二日本企业追求海外子公司控股权的特征

日本企业大规模开展海外投资活动始于1985年“广场协议”以后。从投资对象来看,日本企业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于美国、欧洲和亚洲等三大区域。20世纪90年代后对亚洲地区进行投资的比重逐渐增大。从投资行业来看,日本企业设立的海外子公司在初期主要集中于制造业,90年代后非制造业企业增长较快。从投资规模来看,日本企业设立的海外子公司以中小规模为主。例如,1996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在海外子公司中,100人以下的企业约占一半,1000人以上的企业不到一成,但总体来看,承担制造业务的子公司的规模明显大于销售子公司。对这些海外子公司的建立与发展历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日本企业在一系列海外投资活动中的控股权策略具有以下特征。

(一)从以非控股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控股为主

在开展海外投资的初期,即20世纪70~80年代,日本企业在是否取得海外子公司控股权的问题上,大都采取以非控股为主的态度。直至80年代前期,在海外进行投资活动的日本企业仍限于部分大企业。即使是这些大企业,其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也大部分以合资方式为主,而且掌握控股权的仅占少数。例如,1974年的调查显示,在亚洲设立的子公司中,采用少数持股方式(即出资比率低于50%)的日本企业所占的比重为57%,而在北美和欧洲地区分别为48%和17%。之所以出现这个特征,背景主要有两个:(1)这一时期日本的制造业企业对亚洲各国进行的投资较多,而亚洲国家在这一时期大都执行严格的外资政策,包括限制外资企业的控股;(2)日本企业大规模开展海外投资,是在1985年之后。因此,直至20世纪80年代前期,日本企业都处于海外投资方式的摸索阶段,对控股权的态度比较谨慎。

但是,进入90年代后,这一趋势出现了变化。1994年的调查显示,此时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企业中,采取多数持股方式(即出资比率超过50%)和完全控股方式(即独资)的企业的比例大幅增加,采用少数持股方式的日本企业在上述三大地区分别减少至32%、7%和6%(参见表1)。截至2008年,对海外子公司采取完全控股方式的日资企业,即使在亚洲国家也超过了一半,在欧洲和北美地区更上升到8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1)世界各国的投资环境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亚洲地区国家。进入80年代后期,这些国家对外资控股的限制逐渐放宽,为日本企业获得控股权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2)日本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出现转变。至80年代前期,日本企业的国际化战略都是以出口为主,海外子公司的作用仅限于“对当地市场的保卫”,即维持当地市场占有率。之后,由于受到贸易顺差的压力,这一出口导向型战略受挫,大批日本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其海外投资的战略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此种情况下,日本企业需要强化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而控股或独资方式正是掌握控制权的最重要手段。

(二)控股取向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所不同

20世纪70年代,日本企业追求对海外子公司的控股权的另一个特征是,虽然总体上看日本企业对海外子公司的控股较少,但对设在发达国家的子公司采用控股方式的,明显要比设在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多。1974年,日本企业对设在欧洲的子公司有33%为完全控股,42%为多数持股,而在亚洲地区,完全控股和多数持股的比率分别只有11%和22%。

形成这种地区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直至20世纪80年代,亚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对外资控股一直较为敏感,在很多行业对外资多数持股或完全控股有所限制,而欧美发达国家对此一般没有限制。以中国为例,1986年《外商独资企业法》颁布后,外资企业完全控股即在中国获得了法律上的许可,但直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采用合资方式的日资企业仍然占到全部在华日资企业的七成以上,采用独资方式的不到三成。这主要是因为,虽然独资方式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但是独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时仍然受到限制。因此,这一时期日本企业对在华子公司采取的控股权策略是,如果是为了获得中国的国内市场则多采用合资方式,如果是为了获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就选择多数持股。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开始对外商独资企业解禁,于是大多数中日合资企业很快转为日本独资企业。这再次证明,东道国的外资政策是日本企业调整控股权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多家企业联合投资以共同控股

在初期的海外投资活动中,日本企业在东道国设立合资企业时,往往由数家日本企业联合出资。结果是,虽然单独的一家日本企业不能控股,但日方合计持股比例上升,从而保证了总有一家日本企业获得法定控股权。

日本企业联合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产业链关联型”,即参加投资的制造业企业之间有生产技术或产品制造层面的互补或交易

关系。这种联合方式使日方的经营资源更加强势,从而提高了其与东道国企业进行谈判的能力,同时也减少了单个企业的投资风险。另一种是“商社参加型”,即制造业企业选择一家综合商社参与共同投资,而且二者往往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在这种模式中,商社往往只是象征性地投资,所占股权比率一般较低,但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商社对世界各国的外资政策比较熟悉,而且拥有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可以在判断市场风险、寻找合资伙伴和供应商以及进行产品销售等方面弥补制造业企业的不足。据调查,20世纪70年代,这种商社参加型海外投资接近全部日本企业海外投资的一半,其后随着制造业企业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以及海外投资经验增多,商社参加型投资逐渐减少,至1994年降到一成左右。

日本企业追求海外子公司控股权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重视控股权对控制权的重要作用,在外部环境及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获得控股权;(2)在初次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或认为当地投资风险较大时,暂时采用少数持股方式,其后视环境变化逐步增加股权比率直至获得多数持股或完全控股;(3)强调控股权策略的灵活性,根据所在国具体的投资环境和外资政策确定合适的股权结构;(4)采取多家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以股权合计和经营资源的协同效应获得控股权。

三日本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控制权策略

考察日本企业在初期海外投资活动中获得控制权的手法可以看出,当母公司具有经营资源的垄断优势,且控股权不受当地政府外资政策的限制时,日本企业就会竭力获得控股权。如果因不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法获得控股权时,日本企业就会转而采用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这些方式包括:用经营资源优势获得实际控制权,确保海外子公司的总经理职务由母公司派遣,以及通过与东道国政府或当地企业的谈判获得控股权等。

(一)重视利用经营资源优势获得控制权

获得控股权是获得合资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因为控股权为控制权提供了法律正当性。日本企业非常重视对合资企业控股权的获得。但是,在亚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外资企业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获得控股权。除了受东道国外资政策的限制以外,东道国存在的投资风险也是影响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企业往往放弃控股,转而采用少数持股方式。但放弃控股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无法掌握控制权,这是因为合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权主要来自于经营资源的相对优势。如果掌握了对合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的核心经营资源,即便没有控股权,母公司也能够掌握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所谓的核心经营资源,可以是先进的生产技术或管理方式,也可以是国际销售渠道或国际品牌。这种依靠经营资源获得的实际控制权,虽然在法律上不一定具有正当性,但由于其有利于东道国合作方引进技术和管理模式并扩大出口,因此往往能获得合作方的同意。另一方面,当东道国的投资风险减小或外资政策放宽时,日本企业就会适时追加投资以获得控股权,使自身已经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取得法律正当性。而作为合作方的东道国企业,由于经营资源存在相对劣势,往往不得不接受日本企业增加出资比率的要求。

(二)重视合资企业的最高经营者职位

国际合资企业多采用公司制治理模式,因此其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执行机构是以总经理为首的高级管理层。在决策层与管理层中,日本企业往往更看重管理层中的总经理这一职务。所以,在日本企业设立的海外子公司中,无论是合资的还是独资的,多数的社长(即总经理)由母公司派遣。

据调查,1994年,在日本企业采用多数持股方式的海外子公司中,日本人担任总经理的比例为78%,当地人担任总经理的比例仅为22%。该调查还总结出海外子公司的总经理由日本母公司派遣的比率特别高的几种情况:(1)子公司由日方控股;(2)子公司的规模较大;(3)东道国的当地市场规模巨大;(4)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相同;(5)子公司以绿地投资方式设立。由于该项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日本企业在发达国家设立的子公司,所以可以想象这个比例在发展中国家应该更高。例如在中国,在中日合资企业中,无论日方是否控股,总经理一职多数由日本人担任。虽然近年来日资企业人才本土化的呼声较高,但总经理这一职务由当地人担任的比率仍然较低,而且这种状况在短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日本企业总是牢牢掌握总经理这一最高经营管理职务,以确保其对海外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总经理职位,日本企业通常根据经营环境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在发达国家,通常是通过控股的方式来获得,而在发展中国家,则通过为合资企业提供核心经营资源的方式来获得。从本文后面所列举的两个具体事例也可以看出日本企业在获得总经理职务上的灵活性。

(三)重视与东道国政府及合作伙伴的谈判

一些具有丰富海外投资经验的日本企业还善于通过与当地政府进行谈判来获得控股权。长期以来,亚洲等地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的控股有一定限制,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的产业和企业。但是,跨国公司通过与当地政府进行交涉,在当地政府较为重视的方面做出让步,有时也可以换来当地政府对外资控股的许可。日本老牌企业松下电器公司在这方面就有丰富的经验,20世纪60年代对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就是其成功的典范。

另外,通过与当地合作伙伴交涉获得实际控制权,也是一种变通方式。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当地政府实行强硬的外资政策,坚持不允许外资控股。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企业往往采取放弃控股权但维持实际控制权的策略。当然,这就需要与当地合作方交涉,取得对方的认可,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下来。20世纪60年代松下电器公司在对菲律宾的投资中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1967年松下电器公司打算在菲律宾投资设立合资企业。按当地外资政策的规定,当地企业的出资低于60%的话即不认定为合资企业,相应地在经营上会受到诸多限制。在此种情况下,松下电器公司负责人亲赴当地与合作方进行交涉:“松下只能获得40%的持股,因此没有法定控制权。但是如果贵方不同意由松下主导企业的经营活动,松下就不能提供经营资源的支持,反之则可以提供。如贵方同意,请在合作协议中写明。”最终,松下电器公司说服了当地企业,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增加了这一条。

(四)日本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时实施的控制权策略的效果

控制权策略是企业海外投资战略中的一个环节,其效果往往难以单独体现出来。但是日本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所实施的控制权策略至少

在以下两个方面清晰地发挥了作用。

1、促进了母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

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经营控制,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其海外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在20世纪70~80年代,日本制造业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主要战略目标是为了实现从以出口为主向以海外生产为主的平稳过渡,维持并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事实证明,这项战略目标获得了成功。据统计,1970年日本制造业的海外出口比率为8%,1985年前后达到顶峰为15%,其后开始下降。与之相比较,日本海外投资企业的海外生产比率在1979年为1.6%,1986年为11.5%,1995年上升到23%。这说明,在出口减少的同时,日本企业的海外生产不断增加,从而填补了出口减少的部分。

当然,这应该是日本企业所实施的投资战略与经营战略整体的成功,但不可忽视的是,其中的控制权策略奠定了日本企业这一时期进行海外投资的基础,起到了促进其产品快速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作用,而且为日本企业建立全球一体化生产体系提供了保证。

2、减少了日本企业的海外投资战略与东道国外资政策的矛盾,也降低了投资风险

在当时的投资环境下,如果日本企业一味追求控股权的话,至少其在亚洲各国的投资会遇到很大阻力,因为当时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大都对外资控股有所限制。而如果单纯迎合这些国家的外资政策,长期维持少数持股以致失去经营控制权的话,日本母公司的海外投资战略目标又无法实现。日本企业灵活运用了少数持股、对等持股、多数持股以及完全控股等多种方式,不断调整其海外投资战略与东道国外资政策的平衡关系,从而加快了海外投资的速度,也提高了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另外,初期阶段的少数持股及对等持股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东道国社会的敌意、降低投资风险等作用。

四日本经验对中国企业实施海外投资战略的启示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近年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多数集中在亚洲地区,其投资行业以制造业为主,投资对象以发展中国家居多。这种状况与日本企业在20世纪70~80年代时的海外投资状况有相似之处。因此,日本企业早期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

(一)认真分析东道国的投资风险和外资政策,慎重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另外,企业自身也应仔细研究东道国的外资政策,不仅要了解东道国对外资控股等有没有限制,还要分析外资政策产生的背景以及变化的方向。这样的话,在需要与当地政府进行交涉时就有可能提出双赢的方案,并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二)明确战略目标和控股目的,按照战略的需要确定合适的控制强度

采用国际合资方式的企业大多数倾向于获得控股权,但事实上控股本身并不是目的。控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控制权,从而减少不稳定因素,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所以,当海外子公司对母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且母公司具有海外子公司必需的核心经营资源时,就应力争获得控股权,甚至直接采用独资方式实现完全控股。即使东道国的外资政策对外资控股有限制,也要通过交涉获得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另一方面,母公司在确定是否获得控股权时也要考虑到控股可能带来的风险。从外部来看,主要表现为东道国的宏观环境以及外资政策造成的风险,这是企业无法控制且难以预测的。从内部来看,如果母公司不具备合资企业必需的核心经营资源的话,一般来说合作方企业是不会同意其控股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获得了控股权,也控制不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风险。

基于种种考虑,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企业需要首先明确自身海外投资战略的目标,并据此界定控股权和控制权的关系,进而选择合适的控制权策略。

(三)重视发挥经营资源的优势,掌握合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关键词:海外直接投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对外贸易依存度

一、海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关系的比较

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两者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趋显著,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国际直接投资在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这对世界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美国学者德鲁克在其《从世界贸易到世界投资》一文中指出,世界贸易对国际投资的依赖性日益增强,而且当代国际贸易的主要特征是产业内贸易和公司贸易的迅速发展,跨国企业内部以及跨国企业之间的贸易成为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进程看,在对外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海外直接投资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即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对外贸易是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达到一定水平后,海外直接投资才与对外贸易一起充当经济增长点,海外投资就会得到快速发展,海外投资的依存度明显提高。

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直接投资,规避了东道国的贸易壁垒、降低了劳动成本,为自身经济结构调整打下基础,它们不仅没有阻碍投资国的出口,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自身的产品竞争力的世界市场的占有率。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海外直接投资具有贸易创造效应,即带动本国企业向海外出口产品,否则由于东道国贸易壁垒的存在,这些产品不容易通过正常贸易渠道出口。在海外企业的带动下,东道国的进出口异常活跃,出口能力增强。当然,也有的海外企业捷足先登当地市场,通过建立新的营销网络,诱导新的消费需求,从而导致其它同行业的海外企业纷纷效仿,从而带动本行业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发展海外投资和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

1.海外投资的增长速度过慢,规模过小

海外投资的增长速度明显慢于进出口的增长速度、GDP增长的速度,表现出阶段性发展的特征。据资料显示,我国年度合理的对外投资规模为50-70亿美元,绝对数量偏低。海外投资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没有呈现明显的趋势。

2.海外投资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喜忧参半

三、发展我国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对策

我国对外投资规模明显偏小,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是不相称的。对外投资的总量及单个规模均太小,不利于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国家应设立有关机构,对海外投资行为进行归口管理,协调海外投资行为。

1.积极发展海外投资,扩大对外投资的规模,提高海外投资的质量

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我国应制定海外直接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投资区位的选择上,将境外投资的重点放在发展中国家,有针对性的开展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在行业选择上,以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作为对外的投资的重点,突出资源导向型和出口导向型行业的发展。同时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投向的海外投资行为。尤其是资源开发类项目,应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考虑相应的财政补助。另外要完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外部环境,规范与对外投资相配套的法律、财政、外汇、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和境外投资的保险、保障机制,强化与投资有关的会计、咨询以及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2.规范海外企业经营,提升经济效益

海外企业应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成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保守技术秘密的前提下,鼓励海外企业尽量进行本土化经营,大胆利用当地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和技术工人。引导海外企业有序竞争,防范恶性竞争行为,保证海外贸易公司相互协作,扩大当地市场占有率,避免东道国政府的倾销指控。

3.实现市场多元化战略

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企业在新的出口市场上建立贸易型、生产型和资源型企业以及零部件组装和加工企业,扩大中国商品在该区域内的销售,以改变目前中国出口市场过分集中的状况,开辟新市场,实现多元化的出口市场,保证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的持续稳定的发展,使进出口贸易总额与海外直接投资稳步增长,保证两者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良性循环。

关键词:直接投资;经贸关系;全球化;改革开放

abstract:withthemorecloseeconomicandtraderelationsbetweenchinaandkorea,thefdibetweenthetwocountrieshasbeendevelopingconstantly.despitelaterstart,thefdifromkoreatochinahasdevelopeddramatically.however,thefdifromchinatokoreaisontheinitialstage.fromthepointofthetwocountries’socialandeconomicprospect,thefdiisfacingthechallengesfromstructuralupgrading,transitionandpolicies.therefore,severalmeasuresforpromotingfdibetweenchinaandkoreashouldbetaken.

keywords:foreigndirectinvestment;economicandtraderelations;globalization;reformandopening-up

一、韩国对华直接投资的特点

1.韩国对华投资起步晚、发展快。韩国的对华投资始于1988年,在1992年中韩建交以后,得到较快的发展。1993年、1994年,韩国对华实际投资额分别比上年增长87%、146%,这种快速增长的趋势持续到1996年。从1997年至2001年,因金融危机的影响,韩国对华投资暂时减少。金融危机之后,随着韩国经济的恢复,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韩国对华投资重新进入活跃期。2002年起中国成为韩国最大的直接投资对象国。截至2007年12月,韩国对华累计实际投资项目为62988个,总额为225亿美元[1]。

2.投资领域从低端制造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制造业拓展。从1988年至2007年,在韩国对华直接投资中,制造业投资的比重为81%左右。20世纪80年代对华直接投资初期,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业、玩具、鞋类、皮革加工等低端的劳动密集型行业。2000年以来,随着两国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韩国对华直接投资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宽,机电、炼油、运输、建筑、精密机械、电子信息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逐渐成为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对象。

3.投资地域从环渤海和东北地区向东南沿海地区扩散。2000年以前,韩国直接投资80%以上集中在临近韩国、并且生活着大量朝鲜族居民的环渤海和东北地区。近年来韩资有向南扩展的趋势。如,2004、2006年在江苏的投资额分别为12.25亿美元、26.96亿美元,仅次于山东的24.40亿美元和38.81亿美元,对上海、浙江和广东的投资也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同时,韩国在江浙沪粤地区的单项投资规模要比在环渤海湾和东北地区的投资规模大得多,比如2006年,在山东的单项投资规模为76万美元,在辽宁为57万美元,而在上海为117万美元,浙江为131万美元[2]。这说明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投资逐渐向南方扩展。

4.单项投资规模逐渐扩大。两国建交之初,韩国对华投资以中小加工型项目为主,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足50万美元。此后有所扩大,1998年单个合同投资项目规模已达153万美元。但2001年又下降到59万美元,此后又逐渐提高,2002、2003、2004年分别为84万美元、92万美元和94万美元。但与韩国对外投资平均规模230万美元相比,对华投资的每一项目平均投资规模仍然偏低。近年来,随着韩国的机电、汽车、化工、金属等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对中国投资逐渐增加,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正逐步扩大,2007年合同平均单项投资规模达到158万美元[1]。

5.投资方式以独资或控股为主、运营方式从封闭型走向“本土化”。韩国企业对华投资大多采取独资或控股的方式,其中采取独资方式的占77%左右。早期,多数企业选择了封闭型的管理和营销模式,他们自建厂房、自购设备、从母公司采购零部件,管理人员也以韩方为主。但近年来,越来越多进入中国的韩国大企业十分重视“本土化”,如现代、三星、lg都已不满足只把在中国的公司经营成“制造中心”,而要实现产销研发一条龙。他们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雇佣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大量中国员工。

6.投资的动机以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占领中国市场为主。初期,韩国企业到中国投资,主要看重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开始对韩国企业产生更大的吸引力。据韩国国际经济政策研究院(korea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policy)2004年针对在中国的298所韩国企业作为对象进行的调查,韩国企业的对华投资动机按重要程度排列顺序如下:廉价的劳动力(36.12%)、进入内需市场(25.16%)、海外买方的要求(11.11%)[3]。

二、中国对韩投资直接投资的进展

1.投资增长总体徘徊,但个别年份呈跳跃性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走出去”的战略,中国开始对韩投资。1998年,对韩投资项目8个,金额800万美元,1999年增长到323个,金额2700万美元,2000年则进一步跃升至1165个,金额7600万美元。但此后,中国对韩投资速度有所放慢,到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到2007年底,中国对韩国直接投资累计件数为5589件,总额为21.79亿美元,分别占韩国利用外资14.1%和1.59%,平均单项投资为39万美元。总体来看,2001以来,中国企业对韩投资大多数年份在4000万美元~7000万美元之间,只有2002、2004、2007比较大,其中2004年达到11.66亿美元[4]。这是由于2004年中国上海汽车收购双龙汽车等几项大型投资,使得投资金额大增。但这种情况只在别年份发生。

2.大型项目投资以并购(m&a)形态为主。近年来,中国国有大企业抓住机会,在韩国进行了一些并购、参股方式的投资,使投资呈增势并趋于大型化。大宗收购项目对象主要为中间产品和元器件生产企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003年中国京东方科技集团收购韩国现代电子的tft液晶显示器部门、2004年中国上海汽车收购双龙汽车等几项大型投资。与此同时,这也在韩国方面引发了对高新技术外流的担心。

4.投资主体以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居多。由于中国目前对私营企业在海外投资方面限制较多,私营企业的力量也有限,因此,目前对韩国投资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

三、两国相互直接投资进一步面临的挑战

1.中国利用外资战略的变化。当前,中国吸收外资的战略目的已从弥补“双缺口”为主转向优化资本配置、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外商投资面临着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迫切问题。中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两税合一”改革强调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对待外资的态度也已经转向“更重质量”的高级阶段。在产业方面,2007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环保产业,同时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进入。

2.中国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上升和人民币升值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展,中国原来偏低的劳动力成本(大概是韩国的1/10)开始上升,特别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超时工作和保险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劳动力成本面临着进一步上升的压力。同时,中国对土地等资源及环境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资源要素价格和环境成本上升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韩国企业、特别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为主要目的投资将面临严峻考验。目前有些韩国中小企业开始向东南亚、印度转移,或者撤资回国。此外,自2005年汇率制度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已经升值了15%以上。随着中国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改革,人民币升值的速度将加快。这将一定程度上加大韩国来华投资成本,但同时也为中国对韩投资创造了良好条件。

3.韩国对产业空心化和技术外溢的担忧。由于中韩两国在技术水平、劳动力成本方面存在一定落差,韩国一方面担心由于投资外流使本国出现产业空心化,影响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担心中韩相互直接投资、尤其是并购形式的投资造成技术外流,给韩国的技术优势带来不利影响。

4.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促进政策体系尚不完善。从日、韩等国的经验看,企业海外投资的起步阶段,政府政策的支持是十分关键的。目前,中国企业在韩国投资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投资和经营的经验,也缺乏政府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往往难以支撑海外竞争的强大压力,走上“不归路”,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目前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管理侧重于审批和控制,相应的服务不足,比如在海外投资统计数据的全面、细致和及时性方面,中国还存在较大缺陷,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所运用的数据大多来自韩国方面的统计。

四、推进中韩相互直接投资的政策建议

1.扩大投资范围,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投资格局。从韩国方面看,伴随中国国内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韩国企业在华投资所获取的低成本优势将会逐渐消减。为此,韩国企业应当适时调整对华投资战略,转变以劳动密集型项目为主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并扩大在金融、运输、服务、高科技等领域的投资。在投资区域上,也要根据中国不同地区的区位优势进行相应调整。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韩国企业应积极向西部扩展,充分利用国家的投资优惠政策,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而以技术资本密集型为导向的企业则应向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发达地区扩展,以充分利用当地良好的技术和资本资源优势。从中国方面看,要进一步拓展在韩国的投资领域,把对韩直接投资与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投资重点近期以钢铁、汽车、石化、电子、电气、通讯、机械为主;中长期将突出航空、通讯、高级电子等产业的合作,并进一步推进在资源开发、金融、运输、服务、高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同时,中国企业还可以考虑在韩国设立研发机构,吸引韩国的技术人才,利用韩国的技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4.设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与保险制度。韩国政府早在1976年就设立进出口银行专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筹措,为海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撑。1987年韩国还根据《对外经济合作基金法》设立了对外经济合作基金,专门资助韩国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从事资源开发或股权投资。韩国出口保险公社则开设海外投资保险险种,以帮助到海外投资者减少风险。借鉴韩国做法,我国可以通过建立海外投资基金制度,拓宽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融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

论文提要:近年来,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国不断简化手续、放宽限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但对企业后续的金融支持还不够重视,一些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本文提出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认为我国应当把零散的金融措施纳入一个基于国家战略角度的金融支持框架,明确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职能分工,依据海外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实行有差别的支持政策,构建一个多层次、宽领域、分阶段推进的金融支持体系。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海外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解决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风险保障这两大“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进行战略性安排,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我国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职能、为“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和投资保险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尚未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例如,如何定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确保有需要的企业能够获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如何处理银行因经营政策性业务造成的损失等。另外,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海外投资项目,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动荡地区的海外企业,更是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为打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顾虑,国家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来分担企业和银行的风险。目前,我国政策性保险的渗透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这里既有市场宣传力度不够、企业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也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关系。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必须多管齐下,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问题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问题

1.多头管理。

2.行政审批制度繁琐。

3.国家对海外企业的监管不力。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一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企业非法经营、投资移民、资本外逃等问题。这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中一直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监管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态。尽管我国商务部从2003年起对境外投资实行了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制度,但由于少数投资主体对联合年检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境外企业没有参加联合年检;加之许多根本没有经过审批而私自进行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使我国对外投资统计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大打折扣。财政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上也是有名无实,其监管的条例和措施可操作性较差,而驻外使领馆商务处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其一线监管职能受到人员经费的严重制约。

4.严格的外汇管制影响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但是,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担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筹措和贷款担保仍限制得过多过死。例如,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国内母公司给予境外子公司贷款担保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中国银行境外分行也不能向我国境外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规定都极大削弱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二)保障制度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2.保险制度不健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鼓励海外投资而向本国私人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该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3.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海外市场(约占我国境外投资目的国的28%)与我国尚未签订此类协定。而在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其中多数都是同来华投资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签订的,其主要目的是吸引这些国家的投资,而未将保护中国境外投资列为重点。这事实上导致双边投资协定演变为我国政府的单方面承诺。即使我国与别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中列有相互保障投资安全的条款,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这些协定仍难以发挥实际效果。

在国内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机制均不健全的同时,我国对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的作用也未给予充分重视。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给予担保,并提供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虽然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但截至2006年,我国境外投资者尚无使用多边投资保险的记录。

(三)服务支持体系问题

1.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小,获取成本高。

目前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海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海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海外投资专项贷款规模有限,而且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2.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缺乏政策导向。

在财税政策方面,我国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时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直接补助,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予以抵免,对承担援外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对其境外所得给于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等。但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另外,优惠方式单一,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饶让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却很少涉及。这种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刺激效果有限。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海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咨询不到位,技术援助少。

在信息服务方面,我国主要依靠驻外使领馆提供一些有关驻在国的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和基本的法律框架等方面的信息。这些商务信息一般都直接反映到中央有关部委,按行政隶属关系再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传递,基本上是一条单向、封闭的路线。目前我国的信息服务活动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外已进行的一些信息服务如组织由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参加的投资代表团出国考察,建立有兴趣去海外投资的企业数据库,提供有关国家特定行业甚至特定项目的信息,为投资牵线搭桥等开展很少。而且由于没有提供信息服务的特定机构,搜集的信息比较零散,缺乏整理加工,很多信息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掘。另外,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与启动、人员培训方面提供的技术援助也很少。这都使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面临信息、人才、资金短缺的困境。

二、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以监管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完善对外投资的监管体制

1.设立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改多部门审批为单一部门审批。

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如对外投资委员会,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全国的对外投资活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在分析企业优势和国际市场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2.改革审批体制,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透明度。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统一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在海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金额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其中国有企业应成为政府对外投资管制的主要对象。对私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3.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协调银行、国资委、财政部、驻外使领馆等部门构建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体系。对于国有企业,国资委应承担起对外投资出资人的角色,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公司加强管理;财政部门应修订有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制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企业自身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于私营企业,则应联合投资母体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和银行实行全程监管监控,以防止资本外逃和投资移民。另外,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和驻外使领馆对所在国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以投资金额为标准确立监管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大相应的法律、经济、行政处罚措施,确保我国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以立法为基础,通过外交手段,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1.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

系统健全的立法体系是保证海外投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和保障。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对我国的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海外投资实践,及时补充境外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的单项法规,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彻底改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于中国信保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在审批环节中对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以便对海外投资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2.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加大支持力度,丰富支持手段,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首先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例如,我国的优惠贷款不应只局限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四类项目,对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生产加工项目,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其次,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如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最后,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

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这些基金可以由财政部、地区政府、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根据企业申请,通过一定审核标准,向海外投资提供风险贷款。另外,以产业政策为引导,凭借多种支持手段,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并完善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补充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将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引进我国的税法当中。

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方面,国家的海外投资委员会承担向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服务的功能。定期国别投资环境报告,尽可能提供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技术、法律和社会文化等信息;建立对外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和有兴趣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项目提供服务;进一步了解企业的需求,联合驻外使领馆和国际商会分支机构形成庞大的信息互动网络,并加强对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开展更为积极的信息服务,如通过组织会议、投资组团、国外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海外投资决策提供支持,并为企业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规划、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资助。

[本文是山东省教育厅课题《我国服务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考》(编号S07WF21)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刘红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及国际比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注:Vemon.R:"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InternationalProductionintheProductCycle",

pp255-267,Vol.41,No.4,OxfordBulletin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66).)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注:Bergsten.C.F.,ThomasHorst&Theodore.H.M.:"AmericanMultinationalsandAmerican

pp488-494,Vol.63.No.141,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81).)。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编《2001-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02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注:参见Lee,Honggue:"Globalization,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CompetitiveStrategiesof

KoreanElectronicsCompanies",inNomuraResearchInstitute&InstituteofSoutheast

AsianStudies(ed.),TheNewWave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inAsia,InstituteofSoutheastAsian

Studies(1995).)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注:此海外投资的区域数字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为准。)。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表1中国海外投资区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图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表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与投资额分布(截至1999年底)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

1.综合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理论,回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中的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既有贸易创造效应又有贸易替代效应的理论。有意义的是这些互补和替代关系,或称贸易创造和贸易替代效应,在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区域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是有所差异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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