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被害人陈先生委托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售一套自己的房产,当时程某儒是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区域经理。
-2016年11月,在程某儒的撮合下,陈先生与购房人林某达成了买卖意向,但是,在买卖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儒冒用厦门征厦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买卖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同时,程某儒以帮助陈先生偿还抵押贷款为由,拿到了陈先生的银行卡和密码,之后,程某儒将银行卡中收到的近60万元的卖房款,几乎全部花在了赌博和个人消费上。
-2018年7月,被告人程某儒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方晋晔:
一、被告人程某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兴;
三、被告人程某儒应退赔被害人陈某兴经济损失人民币597408.86元。
蔡楠(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在2016年9月之前他(程某儒)已经提出离职了,正式离职是在2016年9月份。
关于房产中介程某儒的离职,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就是房主陈先生告诉记者,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他不知道程某儒已经从丹厦公司离职。当天,程某儒是约他和买家在丹厦房产的门店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的。
陈先生(被害人):就在他们丹厦故宫路和厦禾路交界的店面里面签的,(当时签合同也没看是丹厦还是征厦)没有,相信它(丹厦房产)没有注意看,公章字都很小,干部是它(丹厦房产)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它(丹厦房产)有用人不当的责任。
【案件证据显示:丹厦房产伪造手续】
案发时被告人是该公司员工
按照丹厦公司的说法,2016年9月程某儒就从公司正式离职了。可是,在大约两个月后,为什么他还能在丹厦房产的门店里,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在案件的审理调查中找到了答案。
思明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害人陈先生与被告人程某儒以及购房人林某,是2016年11月18日在丹厦房产故宫裕景门店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的。
-程某儒:我一直上班到2017年1月
关于离职一事,被告人程某儒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交待:“我一直上班到2017年1月份,之后就没有在厦门丹厦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上班了”;“我是从2017年1月26日离开厦门,就一直没回去上班,所以公司就把我作为自动离职处理了”。
-丹厦法务:补做离职手续
在时任丹厦房产工作人员康某的询问笔录中,康某表示:2017年后,在前往鹭江派出所配合调查时,我记得当时法务庄某钰和黄某芬也都来了,庄某钰就问我程某儒有没有离职,有没有手续,我说没有,程某儒没有离职”“庄某钰就说让我回答离职,手续去补做”。
-离职单上日期系后来补填
而出现在程某儒离职手续交接单上的黄某彩向警方表示,2017年4、5月份,同事拿给她一份离职交接手续单,手续单上姓名一栏写着“程某儒”,黄某彩只是在表格中签了名,并没有填写日期。而表格中的日期是谁填写的,她并不知情。
-丹厦财务:程某儒的医社保2017年3月停止缴交
另外一名丹厦房产的工作人员黄某,在谈到程某儒的医社保缴交问题时,她说到“我后来听我们公司财务说,程某儒是从2017年3月份才停止交的”。
这些证据都指向丹厦公司提供给警方的程某儒离职交接手续单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案发时,程某儒是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害人陈先生表示,鉴于丹厦公司这种伪造离职手续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他会保留进一步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