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有的中介或销售人员为吸引客户,会承诺购房返现、返佣等。市民罗先生通过中介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后,发现之前中介承诺他的购房返现成了“画大饼”,不仅如此,他还被没收了购房定金,这是怎么回事?
中介以大额购房返现
吸引客户
罗先生在网上浏览房产信息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中介刘某看到后,谎称自己叫“张海伦”,向罗先生推销了某处房产,并承诺购房返现及返佣金等优惠。
几天后,罗先生从售楼处的销售人员口中得知,该房产仅有40万元购房返现,于是他立即联系了刘某,但刘某未予以回复。眼见支付首付款的日子临近,刘某却始终不能解决问题,而且房产公司也无法给罗先生188万元的购房价,觉得自己被骗的罗先生随即报了警。
因罗先生未支付首付款,房产公司向罗先生发送《解除确认函》并没收了5万元定金。罗先生觉得自己才是受害者,气愤之余,他将房产公司和刘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
中介赔偿购房定金
庭审中,房产公司称对刘某承诺购房返现的行为并不知情,是中介虚构承诺导致的纠纷,罗先生的损失应由刘某承担。而刘某在庭审中承认,是自己为了销售业绩许诺了罗先生高额返现,但也知道这个承诺是无法兑现的,因此才伪造了“张海伦”的身份信息,以防被罗先生找到。但刘某称,自己目前还没获得任何收益,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罗先生支付的定金能否退还、他的损失由谁承担。罗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对具体房屋、成交价格、定金、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罗先生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房产公司按约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定金,并无不当。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甚至虚构购房优惠,导致原告交纳的定金被房产公司没收,应对罗先生的定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中介刘某赔偿罗先生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