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买房“跳单”一定违约吗?看商城法院如何判
中介提供找房、谈价等服务后
购房人却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
私下与房主直接交易
这种故意“跳单”行为
民法典如何规定?
法院怎么判?
2022年5月6日,李某联系原告商城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要卖某小区房屋,原告方通过网络媒体发布卖房信息,刘某看见后找到原告要求带其看房。原告商城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在未与李某、刘某签订中介合同的情况下,带刘某进行看房,并应李某、刘某要求就房屋交易与双方进行了协商,因价格问题,李某与刘某并未达成房屋买卖合议。之后,李某、刘某通过私下沟通最终以人民币78万元成交上述房屋,通过其他房产公司代办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并支付代办过户服务费。
2023年1月3日,原告商城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得知二被告已私下买卖并完成过户交易,遂向商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位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成交价格各1%,共计人民币15600元。
一:原告商城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未举证与被告李某、刘某之间签订任何中介合同,也未举证双方之间约定了中介费用,原告作为房地产营销机构,对未就中介服务达成一致意见订立中介合同而先行提供中介服务有可能引起的风险应当知晓,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一:本案原告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权,其并非掌握房源信息的唯一主体,被告李某可以通过网络、其他中介公司等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向外发布售房信息,被告刘某同样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案涉房源信息,并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中,二:被告提交了在网络上合法公布和获得售房信息的相应证据,故不能以此认定二被告违约。
三:原告虽引导了二被告看房并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但并未实际促成房屋买卖关系的实现、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成。
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各按房屋买卖成交价1%,共计2%人民币15600元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考虑到该案中原告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应二被告委托已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并支出了必要的费用,故酌定二被告各自向原告支付1,500元服务费用。
法官说法
房产居间服务中的“跳单”行为是委托人(包括购房人、卖房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者媒介服务,获取交易对方信息后,为了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居间服务费而绕开居间人完成交易的行为。
房产居间服务构成“跳单”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居间合同成立;
委托人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
委托人有绕过居间人的主观恶意;
居间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行为与委托人最终完成交易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回应实践需求,新增了“跳单”违约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其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