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房屋中介机构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但房屋居间服务费张某拒绝给付,为此,房屋中介机构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20000元。近日,密云法院判决张某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14000元。
案情介绍
次日,张某因资金筹措困难等原因,家人一致协商不再购买王某房屋,遂与王某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情况向中介公司进行了告知。十天后,张某与王某自行协商签订了《解除买卖合同协议》,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没有就居间服务费问题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协商。
2023年10月,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欠条所载金额支付其居间服务费2万元。庭审中,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否认知晓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事宜,张某称公司只是带其看了一次房屋,没有完成其他服务项目,不同意支付任何的服务费。
法院裁判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购房人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购买房屋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无论是前期房源信息的搜集、整理,带领有购房意愿的人选房、看房,向双方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样本等活动,中介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中介活动费用,在促成双方最终达成交易后,中介公司必然会根据约定或一定规则收取相应的报酬。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在中介公司的居中联系下促成了双方达成购买房屋的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居间费的数额和缴纳方的支付义务,虽在次日张某与王某自愿协商解除了合同,但中介公司已经通过自身的一些服务活动,促成双方达成了交易,解除合同并非中介公司在服务上存在过错,故张某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但是具体应支付的居间费金额,法院会根据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完成度等情况综合进行考量,适当进行调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撰稿丨王宁
编辑丨高嵩
审校丨蒋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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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如何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