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营商环境建设局2018年发布的《东港市“群众办事通”梳理事项汇总》,本期“政务直通”解答不动产登记(第三部分)的问题。
不动产查封登记
1、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3、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4、流程
5、登记流程
权籍调查(需要时)→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信息数据整合完毕的)
〖受理单位〗东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东港市自然资源局三楼(东港南路145号,原公安局办公楼)
不动产预查封登记
2、嘱托查封主体:
3、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4、登记流程
不动产解封登记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2、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流程
4、材料要求
(以上政策如遇调整,请以最新的为准)
参与方式
1.收听FM93.3/94.3/98.0《政风行风热线》节目;
2.打进直播间热线,将您要反映或咨询的问题与导播进行简单沟通,再与主持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