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下午接近5点,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二审,当事人徐枣枣(化名)走出法院后对媒体表示,本次庭审未当庭宣判,对于最后的结果,她认为:“很难说,还是很难说,只能谨慎乐观。”
进展
“(这一次我们上诉时)把一般人格权进行了一些拆解,是一审没有做的。因为一般人格权是一个比较广泛意义上的概念,它包括了什么?那我们在这次又着重地说,又包括生育权,还有,她因为是单身女性,被区别对待了,人格尊严遭受了伤害。再有就是强调了身体权。身体权其实就是中国法律案由的一个部分了,但是这个是法官去询问的一个部分。解释起来,其实就是说卵子作为她身体的一部分,她也有权去使用,有权去将它冷冻,就是这样一个概念。”
律师
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但个人认为辅助生殖规定该变更了
对于公众关心的二审结果,封面新闻记者咨询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他给出了以下观点:
就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个案本身来说,个人认为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大概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属于意料之中。
首先,当事人并未与医院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并未就“冻卵”达成合意,因此,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其次,医院拒绝为当事人提供“冻卵”服务,仅属于医院单方面的选择或决定,并不具有违法性。最后,侵害一般人格权也属于侵权,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侵权构成要素方面而言,医院拒绝或者说“不同意”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或决定都难以构成侵权。
当然,个人觉得,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应用作出明文规定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与本案也无具体冲突,但应当跟随人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改变而与时俱进,进行完善和修正,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关于“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则涉嫌扩大了其外延,限制了单身妇女的生育权,可能需要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一审法院以前述规定对这起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明显属于法律适用不当,显得有点左支右绌,同时也偏离了该个案的主题。
医生
为什么冻卵会有“建议年龄”,75%的活产率在未来可能提高吗?
吕群介绍,女性的卵巢功能一般从35岁开始下降,主要表现在卵子的数量、质量方面,进而影响胚胎的质量和生育率,因此一般医生会建议在35岁以前进行辅助生殖。
而对于某些公众担心“超龄”取卵会对母体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她表示,34岁以后再实施冻卵,对母体也是没有影响的,实际上,年龄与是否对母体产生影响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在卵子冷冻过程中,细胞可能产生一定的结晶,在复苏时也可能破坏细胞结构,进而对卵子的质量产生影响。据了解,冷冻卵子的解冻存活率大约是80%~90%,而冷冻胚胎的存活率在95%以上,相比冷冻卵子,冷冻胚胎的成功率更大。
随着医学不断发展,早期的程序化冷冻已经更新迭代为玻璃化冷冻,目前玻璃化冷冻的临床应用也已有10多年,这种方式保存了卵子液态时正常分子和离子分布,因而在细胞内发生玻璃化时能起到保护作用,提高了卵子的复苏率和活产率,“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解冻存活率会有更高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