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门的进出口税务组,以期更高效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一、反腐风暴触发最强税务监管,销售费用问题被频繁提及
销售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三大类费用之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依托的基础事实真假难辨
一种药品从生产到上市流通,必然要经过推广和宣传,医药企业推广和宣传药品的最普遍的的方式是召开学术会议,所以销售费用中学术推广费和市场推广费用最多。由于学术费、市场推广不同于我们能到见到的有形的汽车、家具、器材等实实在在的物体,学术会议和市场推广服务并不能够为我们一般人肉眼可见,在实践中,确实容易造假。这就给药企多列销售费用提供了机会,导致医药企业常常以“学术费”、“市场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用于灰色支出。因此,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监管机构对IPO药企的问询,重点都在销售费用。
2、部分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没有比例限制,被频频滥用
三、销售费用如此之高,是真实的么?
根据澎湃新闻统计的IPO被否的医药企业,5家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销售费用率超过40%,其中有4家超过50%。医药企业真的需要发生这么多销售费用才能够成功的销售药品吗?
医药企业确实会需要大量的宣传推广,才能成功的打开一种新研制的药品的市场。毕竟医药关系民生,一旦医药企业的宣传推广不合法,掺杂了黑色地带,会对民生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也会造成社会不信任。
医药企业的销售模式一般有两种,即自行销售和外包销售。
自行销售如果输送黑色利益,会涉及部分虚假销售费用。自行销售时,医药企业的销售人员为了完成销售业绩,可能存在带金销售或者违规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输送利益,为了将这部分隐形的利益进行税前扣除,不得不违规取得发票。众所周知,这部分灰色的利益显然是无法开具开票的,但绝对是最有效的推广方法之一。为了能够税前扣除,就产生了大量的虚假的销售费用。
外包销售,如果外包公司开具虚开发票,也会涉及虚假销售费用。医药企业将药品外包销售时,也会由于外包公司提供的服务并非真实的推广服务而开具推广费发票,涉及虚假销售费用。
四、销售费用的发票如果为虚开,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虚开发票(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2、虚开发票被认定为偷逃税款:
3、其他联动责任:
五、医药企业费用税务合规路径
医药企业税务违法行为主要与虚开发票有关,虚开发票承担何种责任又主要与企业虚开的动机、虚开的后果紧密相连。当然,是否构成税务上的和刑事上的虚开发票也与医药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有关。因此,医药企业应当主要从自身建立合规制度,和从外部专业机构寻求帮助,助力企业费用税务合规合法。
建立内部报销的合规制度。医药企业应当从源头上规范内部财务合规制度,制定完善的内部报销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发票和税务违法行为。
制定完善的内部存档制度。对于所有业务,建立完善的存档制度,将发票、合同、资金相对应,一一保存。做到每一笔业务、每一笔发票都能追本溯源。
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医药企业可以由内部财务部门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定期对企业的财税进行自查,对于发现的税务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和补救。
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对于涉税检查,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做到合法合理的应对税务检查。
附:医药行业财税治理历程
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6〕26号),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2017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争取在2018年药品购销“两票制”全面推行。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提到要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
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再次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医药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82号),对全国范围医药行业专项整治部署工作。
201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为核查77家药企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列销售费用套取大额现金、虚列专家咨询费、研发费等名目费用支付回扣;是否存在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成本;是否利用“高开模式”洗钱并将现金回扣支付给医疗机构。同时,本次检查还将核查药企营销人员薪酬支付是否合理,对药品的进销存管理是否规范,对药品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的流程控制是否有效等。
2023年8月4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湖南全省实施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货款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目前,已有山东、陕西、江西、贵州、福建、天津、辽宁、河南等省份开始实施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