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第43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及多个互联网知名门户网站和部分媒体下属网站;受贿次数最多的一名网站编辑,5年期间收受他人贿赂160余次;最长潜伏时期6年;犯罪门槛低,并有成为潜规则的趋势,部分网站工作人员入职当年就开始受贿。
在从公司和个人等“需求方”处了解到删除或者发布信息的需求后,“中介”便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网站工作人员。有些是与相对应的网站工作人员直接有联系,更多的是通过另一个“中介”联系网站工作人员。每经过一层“中介”,下家便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网站的工作人员则通过有偿删帖服务,获取额外的不菲收入。于是,一个“各取所需”的互联网权力寻租供求市场形成了。
因为客户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三名高管杨飞、李金福、杨雪萍,因涉嫌非法经营1月1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庭审中,三人均表示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今年以来,朝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批涉及互联网行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案件共计9件11人,涉案人员多来自各大知名门户网站,多为网站青年业务骨干。其中,受贿数额最高的一名网站编辑涉案数额高达27万余元,受贿次数最高的一名网站编辑在5年期间收受他人行贿共计160余次。
检察机关指控:周禄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网上发布负面消息或举报投诉为要挟,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0.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原副队长魏壹宁,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删帖,收受“好处费”70余万元,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魏壹宁有期徒刑10年。
动动鼠标,删删帖,短短四个月就到手28万余元,真可谓无本万利。但是,这样的营生,已经触犯了刑法。10月22日,南京玄武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进行了宣判,三名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删除网帖并以此牟利,分别被判处五年三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