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整治“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新闻频道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第43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及多个互联网知名门户网站和部分媒体下属网站;受贿次数最多的一名网站编辑,5年期间收受他人贿赂160余次;最长潜伏时期6年;犯罪门槛低,并有成为潜规则的趋势,部分网站工作人员入职当年就开始受贿。

在从公司和个人等“需求方”处了解到删除或者发布信息的需求后,“中介”便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网站工作人员。有些是与相对应的网站工作人员直接有联系,更多的是通过另一个“中介”联系网站工作人员。每经过一层“中介”,下家便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网站的工作人员则通过有偿删帖服务,获取额外的不菲收入。于是,一个“各取所需”的互联网权力寻租供求市场形成了。

因为客户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三名高管杨飞、李金福、杨雪萍,因涉嫌非法经营1月1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庭审中,三人均表示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今年以来,朝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批涉及互联网行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案件共计9件11人,涉案人员多来自各大知名门户网站,多为网站青年业务骨干。其中,受贿数额最高的一名网站编辑涉案数额高达27万余元,受贿次数最高的一名网站编辑在5年期间收受他人行贿共计160余次。

检察机关指控:周禄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网上发布负面消息或举报投诉为要挟,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0.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原副队长魏壹宁,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删帖,收受“好处费”70余万元,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魏壹宁有期徒刑10年。

动动鼠标,删删帖,短短四个月就到手28万余元,真可谓无本万利。但是,这样的营生,已经触犯了刑法。10月22日,南京玄武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进行了宣判,三名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删除网帖并以此牟利,分别被判处五年三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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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面发帖一面删帖,正反都要钱“对愿意合作的企业,网站发正面报道,对不愿意合作的企业,发负面报道要挟”“一面发帖、一面删帖,正反都要钱”……“钱”字当头,这是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的共性。 随着一系列涉嫌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案件的查处,一个巨大的利益链条逐渐浮现在人们的眼前—— https://www.icswb.com/h/163/20150202/1296_m.html
2.有偿删贴网络敲诈横行专家探讨司法解决之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2014年以来,用法律手段打击“有偿删帖”“网络公关公司”以及“新闻敲诈”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这些案例对打击“有偿删发帖”及“网络新闻敲诈”起到很好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金鸿浩认为,网络新媒体不仅仅是新闻产业的衍生与发展,更是百https://www.cac.gov.cn/2015-01/22/c_1114092256.htm
3.有偿发帖删帖的刑法可规制性及建议微慑信息网由法条可以看出,对于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方式: 一是删帖型的非法经营罪,这时法条侧重点在删除,即对于删除的信息的真实性再说不论,主要行为人实施了有偿删帖行为就可以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是发帖型的非法经营罪,此时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并有偿为其发布。 http://vulsee.com/archives/vulsee_2017/1103_3441.html
4.网信办将公布一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案例三是,网站、社交网络账号或公关公司以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企业或个人以广告费、合作费、赞助费等为名,索取财物的行为; 四是,网站以合作为名,将地方频道外包给公司或个人,收取承包费,为网络敲诈、有偿删帖提供平台的行为; 五是,以网络维权、监督、揭黑为名,开设非法网站或社交网络账号,集纳负面信息,通过发帖、https://m.yicai.com/news/4066107.html
5.南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举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公告按照国家网信办和省网信办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网力度,全力铲除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等网络公害,南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特向公众公开举报邮箱和电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并注意留存证据,提供较详细的信息。 举报重点围绕以下六方面: http://f2.01ny.cn/ad/wlqz.html
6.6家有偿删帖非法网络公关公司被查处曝有偿删帖内幕经对口碑公司总裁杨某、法人代表李某审查,公司2007年成立以来,除了为近50家大客户提供舆情监测、正面品牌维护外,很重要一项业务就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每年公司营业额7000多万元。 口碑公司公关部和社会媒体化部负责联系各大媒体网站,分别负责新闻和论坛中有关负面信息删帖业务;监测部在网上监测到公司客https://www.guancha.cn/Industry/2013_12_05_190598.shtml
7.中外法学过刊尽管多数规模较大的网络媒体都有内部的言论审查,攻击性的言论会被删除,如果必要的话该网站还会将发表此评论的人屏蔽,但是用假名发帖的人还是会使用一些暴力性或充满憎恨的言语。尽管博客通常都会知道以假名发表评论的人的真实身份,但还是会有一些以假名发表评论的人可能因为无法追查这些人的真实身份而得不到相关审查。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670
8.有偿删帖电子刷单……起底“网络水军”的生意经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宋某某的背后藏着一个网络水军团伙,他们分工明确,专门在网上干着有偿删帖的勾当。团伙内部还有详细的价格表,虽然看似是明码标价,但实则价格有高有低,价格表上明确写着看人下菜,没有固定。 “网络水军”系团伙 有明确分工宋某某有多名下线,其中一名被他称为徒弟,主要负责帮他联系其他下线,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3163821144437009743
9.明星“花钱删帖”“水军控评”那些事经常关注娱乐圈消息的朋友们应该对“网络水军”这个名词不陌生,它特指那些在互联网上组织和实施有偿发布,有偿删帖的网络写手。他们的客户群体多数为流量明星,甚至还有政府官员、知名企业等。他们利用网络水军删除不利于他们自身的帖子,然后再发布美化自己的信息或者诋毁他人的信息,以达到控制舆论的目的。 https://lawyers.66law.cn/s2b09b03641b9a_i84676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