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以国内生产为中心、靠出口创汇而致富的积累型企业活动发展到头之后,必须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促进创造性的风险投资、增加服务行业以及知识产权的比重,并把经济的中心工作从扩大出口转向振兴内需。日圆迅速地翻倍升值大幅度加快了产业结构转型的步伐,导致放松行政管制、开放市场、致力于国际协调。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有的经济模式开始失灵,企业经营、雇佣关系以及行政指导等各种制度都受到挑战和改正。泡沫现象的破灭以及随之而来的景气低迷进一步推动了产业结构改造,迄今为止,日本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这个过程尚未完成。
二、两个起点:国际贸易的巨额顺差和日圆汇率的急剧升值
日本经济泡沫现象的远因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初期。
在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使维持多年的1美圆对360日圆的外汇兑换率出现浮动。为了避免日圆升值,大藏省和日本中央银行联手抛售日圆收购美圆,造成巨额货币被投放到市场之中,形成连续两年的资金过剩流动性累积。再加上1972年8月,田中角荣在就任首相前后宣布列岛改造计划,把每年经济增长率高估到10%。这就无意之间在物价、地价机制中种下了酝酿泡沫的病根。
由于国际竞争力的强化,日本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巨额利润,而美国一直为通货膨胀所困扰,不得不采取严格紧缩银根的政策,导致银行高利率和美圆升值(日圆相对贬值),不利于美国企业出口创汇,于是形成了日本民间和政府积累了大规模的收支顺差、美国民间和政府都赤字累累的局面,日美经济摩擦日益激化。根据美国商务部发表的统计数据,1983年美国对日贸易赤字有史以来第一次突破200亿美圆大关,高达216.65亿美圆,1984年又飚升到368亿美圆,而同年美国贸易逆差则达到创记录的1233亿美圆。为了改变贸易不均衡的状态,美国和欧洲主要发达国家联合起来强烈要求日本增加进口、扩大内需、缓和行政限制措施[11]。
面临咄咄逼人的国际压力,当时的中曾根内阁只好大张旗鼓地缓和对房地产的限制、积极投资兴建大规模的公共事业、在不动产开发等土木工程中引进民间竞争机制、提出迁都设想等等,并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对不动产投资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通过修改证券交易法、放宽企业上市资格标准等举措把民间资金吸引到股票交易市场。这一系列动作导致日本的地价和股价从1984年左右开始上升。特别是日本银行在放贷时片面强调土地担保这一前提条件,而地价暴涨又使得银行贷款抵押物被过高估价,土地担保实际上已经丧失了预防风险的作用。这是促使日本经济泡沫化的直接原因,是泡沫现象形成和发展的第一个起点。
与日本经济泡沫化的条件相近的状况也存在于当前的中国,特别是贸易顺差激增的事实和人民币汇率偏低的呼声这两种因素已经显露出来。
2001年中国对美贸易顺差为831亿美圆,2002年则达到1031亿美圆的新高,远远超出同年日本的700亿美圆顺差[13]。虽然日本指责中国有廉价倾销的嫌疑,但迄今为止美国并未像当年对付日本那样强迫中国扩大内需以维持贸易均势,甚至像没事似的。主要原因是美国认为中国的经济勃兴现在不仅不构成威胁,相反倒有利于美国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以及全球化进程[14]。至于通过国际协调行为促使人民币升值的意见,日本财务大臣盐川正十郎最近在七个工业国组织央行国际会议上再次加以提倡,并且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15],尚未达成共识和决策。
但是,如果不出现意外的事态,预计在三、五年之后中国将很难避免人民币国际化、完全波动行市制的引进以及经济摩擦的激化。而中国银行的呆帐和不良资产的比率也非常高,例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占全部贷款的26%[16](比较:1992年大藏省和央行公布的大银行不良资产金额为8兆日圆、占总资产的1.3%,但实际上当年大银行不良资产金额为12.8兆日圆,1999年全国所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金额为30.3兆日圆[17],在会计帐面上还是低于中国的不良资产比率),一有风吹草动就有可能演化成金融危机。到那时能否避免重蹈日本二十年前的覆辙则是我们现在就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三、三次决策失误:坐失解决经济泡沫问题的良机
日本经济泡沫现象的破灭以及随之出现长期萧条可以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9年末到1991年夏。尽管在1989年日本中央银行连续三次提高法定贴现率,大藏省也开始限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不动产业和土木建设行业放贷,但仍然不能控制泡沫的膨胀。股价在1989年12月29日升到顶峰,然后急剧下滑。1990年,日圆、债券、股票同时贬值,泡沫开始破灭,败象毕显。另外,股价和地价的下降导致信贷担保物的贬值,金融机构为避免债权损失而迫切要求债务人企业尽快偿还借款或追加担保,这就迫使有关企业转让自己保持的股票和不动产,结果大大助长了出让股票和土地的风潮,导致股价和地价的进一步下降。如此反复,形成恶性循环。但是,这时大多数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为经济的挫折很快就会得到克服。
第二阶段是1991年夏到1996年春。日本采取扩张财政的政策,央行在1991年7月降低法定贴现率,大藏省停止对资金流向的总量限制。从1992年3月到1995年9月这段时期,日本政府先后7次提出和实施了刺激经济景气的紧急对策或综合性对策,为此投入的资金总额超过60兆日圆,其中货真价实的附加性支出占一半。1993年有关部门曾经一度宣告走出谷底,1995年和96年日本景气也确实略有回升。但是,在日圆升值到1美圆兑80日圆的汇率压力下,日本不得不采取进一步扩大财政、放松银根的政策,结果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过重、泡沫后遗症恶化的事态。
第四阶段是1998年8月到2001年4月。为了刺激景气不惜施行极端的财政缓和政策,连续两年追加公共投资,并推迟结构性改革以及金融机关呆帐和不良资产的处理。然而,在1998年末以拓殖银行和北海道银行合并方案遭到拒绝为标志,金融亏损的处理不再规避破产程序,从此1975年体制基本上土崩瓦解。
第二次失误发生在1992年,经济萧条的初期。这时或许受到过去四十年经济高速成长的体验惯性的影响,有关当局抱有地价、股价以及景气迅速回升的期待,仅仅采取了以财政投资和融资来扶持股市的对策,而没有果断地实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举措,既未把银行的破产处理提上议事日程,也缺乏结构性改革的准备。
这样小修小补、守株待兔的做法贻误了遏止泡沫破灭的恶性循环、避免不良资产和呆帐不断扩大的时机。其结果,金融机关的健全机制受到严重破坏,造成1992年-99年日本全国银行部门累计不良资产损失金额达65.7兆日圆、占GDP13%这样的惨痛后果。此外,到2000年3月为止还有63.4兆日圆的不良资产没有处理[18]。据最近的报道,2002年日本全国各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近2兆美圆的规模,十五家大银行每年正在继续产生300亿美圆的损失[19],不良资产占GDP的10%-20%[20]。
由于农协是自民党的重要支持力量,大藏省与农林水产省就农协系统金融机构的救济达成特别协定在程序正义上存在瑕疵,引起了其他利益团体的不满,结果造成全国舆论一边倒,人们都对以国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和呆帐的做法持严厉批评的态度。加上经济泡沫化时期的政界丑闻被陆续揭露出来后,政治和行政系统的社会信任危机已经形成,大众传媒在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共政策的批评,有时也流露出情绪化的对抗倾向。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以公共资金来处理不良资产的设想无法推行,大型金融机构、生命保险机构、一揽子承包商的亏损都只好放任自流、容忍它不断恶化[21]。
四、结构和环境的变化对景气恢复的挫伤
除化解不良资产和呆帐方面的决策失误之外,景气的长期低迷也是致使事态恶化的要素。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刺激景气均未收到明显的效果,究其原因,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比较优势带来制造业空心化等外部环境的影响固然不可忽视,但更值得分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方面决策的适当性问题。
1994年,为了护持景气和健全财政,日本提出了一个规模为5.5兆日圆的增税减税一揽子处理的综合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对所得税、居民税的减免(其中永久性制度减税3.5兆日圆、临时性特别减税2兆日圆)以及作为减税财源从1997年4月开始把消费税从3%提高到5%,其间的过渡性亏空以国债填补。这样的税收决策是考虑到公民承受能力和长期合理性的,按说不至于引起强烈反弹。但是,在1996年总选举时,冻结消费税成为有力的选举口号,结果造成决策层方寸紊乱。另外,桥本内阁把重建财政作为最优先课题,又不得不首先解决财源问题,于是废除预定的2兆日圆的特别减税措施,在增加消费税的同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金额(包括医疗费在内公民负担纯增9兆日圆),结果使消费购买力以及已经开始恢复的景气受到严重打击,在1997年出现了自石油危机以来23年中第一次经济负增长[23]。
1997年秋,在财政结构改革法通过之后,桥本内阁开始着手削减财政赤字,但结果却给日本经济带来显著的滞胀现象。鉴于这种状况,桥本内阁只好改弦更张,在1998年4月进行超过4兆日圆规模的减税(所得税和居民税减免),以刺激个人消费。然而为时已晚,这样的临时性特别减税措施不仅未能改变经济持续负增长的颓势,反而诱发了人民对公共事业的浪费性开支的不满情绪的高涨[24]。
其次,在金融方面主要有两个事件进一步挫伤了景气。
这时形势比人强。从日本的病急乱投医式的政策变化可以看到,至此当局已经力不从心,根本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金融系统爆发的严重问题。只是在大规模投入公共资金(共计30兆日圆,其中13兆日圆用于补贴未破产银行,另外17兆日圆用于在银行破产处理过程中保证存款人利益)救济金融机构,并对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实行国有化之后,才使银行部门恢复了暂时的、表面上的平静。
因此1998年7月上台的小渊内阁以及后来的森内阁不得不采取极端的放松财政政策来饮鸠止渴。但是,随之而来的后果是财政负担越来越沉重,使事态更加恶化。
实际上,目前日本中央政府、特殊法人以及地方政府都负债累累。例如在2002年,政府债务超过GDP的130%,如果加上退职金财源匮乏、其他公共部门的债务以及对陷于亏损的中小企业的债务保证(根据中小企业金融安定化特别保证制度)等今后有可能发生的债务,那么政府债务对GDP的比率就会轻而易举地高达300%以上[26]。继续发行国债已经很困难了,但如果不发行国债却又难以维持财政的收支平衡和正常周转。在这样的状况下,财政支出不断左右摇摆,使通过公共投资刺激景气的效果来不及显示出来。
根据公共投资带来消费和私人投资增长的乘积效应法则,按照经济规划厅经济研究所的推算,本来在日本每增加1兆日圆的公共投资就应该使GDP增长大约1.3兆日圆。但是,要实现这样巨大的乘积效应是以公共投资的规模始终维持不变为前提。但是在1990年代后期,日本财政支出往往是头年增加次年减少,不能把追加公共投资后的财政开支规模维持在一定水平上。其结果不仅不能发挥刺激景气的乘积效应,甚至还会反过来,在动摇市场信心的状态下造成事与愿违的负数乘积效应[27]。
由于泡沫的形成以及破灭之后的严重后果与日本经济的制度模式以及权力运作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彻底的结构改革有被认为是走出萧条、重振雄风的必要条件,我们有必要回头对日本式制度设计进行一番考察和分析。
在国家与市场、企业之间,日本长期存在着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指导制度。
金融管理卡特尔结构是指日本在大藏省介入的情况下由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就行情以及市场份额所达成的协议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范性结构。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金融系统协调的目的主要是在各金融机关之间形成和分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许可权,在不同领域中提高交易壁垒以阻止新企业参与分配。有关政府部门则可以利用金融管理权限去分别从事寻租活动。另外,支持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政治家也可以从中获得稳定的票源和政治上的支援。
另一方面,在行政与政治之间,存在的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及其变化与泡沫破灭后的决策失误之间的关系,即在结构改革过程中执政党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协调性的丧失导致对经济危机的善后处理的非合理化的问题,也很值得重视。
执政党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委托和代理关系以及长期安定的协调性,使得行政机构可以免除后顾之忧,让党来承担所有政治压力以及来自民间的批判,也不必在乎司法权力的挑战,只专心于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就万事大吉。这样的制度模式对于目标明确的赶超型社会是行之有效的。但久而久之,行政机构就会逐渐僵化,缺乏风险意识,对人民的要求也很不敏感。一旦社会结构多元化,特别是执政党不再包揽所有责任之后,行政机构将不得不直接面对各方面民意代表的质询和监督时,就会无所措手足。在1990年代日本大藏省就经历了这样的变化过程,并且由于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而信誉扫地、怅然退出历史舞台。
众所周知,在泡沫破灭、金融危机出现之后,日本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自民党的利益也受到严重损伤,决策过程增加了许多变数。特别是1993年一党长期执政的状态以及1955年政治体制宣告终结,出现了多党联合执政的局面之后,就金融管理方面而言,委托人已经改变了,但是代理人还是原样不动。
这时的大藏省没有充分理解局势变迁的本质,没有注意到委托人利益发生了变化、过去的非正式互信关系已经不再起作用了,而是仍然墨守陈规,结果在处理住宅专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呆帐等问题时进退失据,处于非常尴尬的处境。例如大藏省的银行局仍然按照惯例服从自民党议员的要求和压力,但自民党却已经有时完全、有时部分地失去了委托人的地位;而担任大藏大臣的政治家却是联合执政的其他政党干部,对自民党议员并不买帐。由于在执政党与行政机构之间原先存在的协调性经常出现问题,而在大藏省内部也产生了不同部门、不同官员之间互相矛盾的事态,行政效率因而受到很大影响,一再错失扭转颓势的良机[31]。
六、避免重蹈覆辙的启示
一般认为,日本在处理1990年前后经济问题的最大败笔有二:在泡沫形成期间,是政策和制度的变更缺乏整体一贯性,政府内部不存在进行通盘设计、发挥综合调整功能的政策机构,各部门按照本位主义的习惯性行为方式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在泡沫破灭之后,根本性失误在于官方民间都保有侥幸心理,以拖待变、指望景气回升消化不良资产和呆帐,而缺乏壮士断臂的勇气和决断力[3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为了防止泡沫经济后遗症的恶化,有必要及时通过企业重组以及破产程序处理不良资产,解散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日本的教训表明,如果自我资本不足的大银行得不到及时处理,股东和经营者的动机都会发生扭曲。由于企业的支配权实际上已经转到债权人手中,股东不会继续承担风险责任和监控职责,并且存在等待股价上升的侥幸心理。而过去的经营者为了避免追究经营责任,宁可维持赤字经营,尽量使破产清算程序推迟到将来再说。何况政府为了社会稳定最终将保障存款人利益,承担银行破产的风险,使经营者的拖延战术有充分的理由和现实条件。其结果,银行将不断进行高风险经营,造成损失不断扩大以致无法收拾。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应该强调在必要时果断进行破产处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在1998年开始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破产处理的举措值得高度评价。当然,也要注意司法处理的局限性,把重大问题付诸立法和政治决策机关来解决。
另外,即使在不得不投入公共资金进行救济的场合,也应该采取大胆而有一贯性的财政措施,力争毕其功于一役,并同时推行结构性改革,打破金融从属于财政的格局,避免金融机构、融资企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沆瀣一气,利用公共资金来形成和强化某种形态的败德性分利同盟。例如,日本在1999年投入公共资金救济银行,虽然的确能显示出防止发生金融危机的效果,但却不能有效刺激景气,恰恰相反,接受救济的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急于从事贷款竞争,不顾信贷安全性抢夺信用度相对良好的中小企业,这种短期行为反倒有可能加深经济的病态。因此,在通过财政手段处理不良资产时,必须着眼于金融机构今后的年度利益是否足以处理新产生的概率性不良资产,这就必然涉及结构改造的课题。
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资本市场规则的执行以及日常性监督机制,防止股票和证券的不公平交易。传统的制裁手段主要是刑事司法程序,但由于审判过于费时,而检察机关也难以胜任维持瞬息万变的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复杂任务。各国法制的最新发展趋势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继续严格适用刑事惩罚,与此同时,广泛采取民事制裁以及罚款、警戒性收费、防止再犯的附带命令和排除措施、事先中止措施、紧急停止命令等各种行政处罚用以代替刑事惩罚。
注释:
2、对全国成年人进行的舆论调查是在2002年10月以访谈方式进行的,对全国青少年的进行问卷调查是在同年12月进行的。见《读卖新闻》2003年2月22日报道。
4、Cf.MasahikoAoki,Information,Incentives,andBargainingintheJapaneseEconom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8),青木昌彦《经济系统的进化和多元性--比较制度分析的绪论》(东京:东洋经济新报社,1995年)、《迈向制度的比较分析》(泷泽弘和、谷口和弘译,东京:NTT出版,2001年)。
5、例如傅高义和约翰逊对日本的评价有很大变化。另外,久居日本达二、三十年的荷兰记者卡瑞尔沃佛仁一直激烈抨击日本的政治以及制度模式,SeeKarelvanWolferen,TheEnigmaofJapanesePower;PeopleandPoliticsinaStatelessNation(London:MacmillanLondonLimited,1989).
7、参阅奥村宏《新版法人资本主义的结构》(东京:社会思想社,1991年)、《公司本位主义会崩溃吗?》(东京:岩波书店,1992年)。
9、村松岐夫、奥野正宽(编)《平成泡沫的研究》上、下两卷(东京:东洋经济新报社,2002年)。
12、详见小峰隆夫《日本经济的结构转换》(东京:讲谈社,1989年)226-232页。
18、据深尾前引论文,《平成泡沫的研究》上卷103页。
24、同上,54页。
25、AccordingtoOverholt,op.cit.,
26、Ibid.
27、小盐隆士《市场之声--为了发挥政策评价功能》(东京:中央公论社,1999年)66-68页。
28、参阅三宅一郎等《日本政治的坐标--战后四十年的轨迹》(东京:有斐阁,1985年)、猪口孝《日本:经济大国的政治运营》(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中野实《日本的政治力学--谁决定政策?》(东京:NHK书籍部,1993年)、加茂利男《日本式的政治系统》(东京:有斐阁,1993年)、村松歧夫《日本的行政:活动型科层制的变化》(东京:中央公论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