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一: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应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进行确定。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二:是否推选遗产管理人并非分割遗产的前置条件。
李某1、李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2021)闽民终1616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从该条文义理解看,该条中的“应当推选遗产管理人”属倡导性规范,目的在于维护遗产完整性及高效处理、分割遗产之需要而作出的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成立遗产管理人并非分割遗产的前置条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某医院诉某民政局等遗产管理纠纷案
民政局及民政所均属民政部门,二者仅是对遗产管理是否属于各自的职责范围产生争议,不属于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形,如债权人须先行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势必影响债权实现的效率,故由原告先行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并无必要。《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职责,李某生所负债务应由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负责处理,第三人银行应当协助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处理李某生所负的债务。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偿还
裁判规则一:继承人是否分割遗产并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因不能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而无法作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不属于客观上难以行使权利的事由。
刘某与曾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提字第491号)
裁判规则二:继承人系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均应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程某、张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19)鄂民再331号)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造成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张某1继续在偿还银行贷款,目前也住在该房之中,张某2也曾实际使用房屋,因而张某1、张某2是杨某房屋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在上述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本院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法律逻辑,最终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对债权人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一种合理的结论,也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实现个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判规则三: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执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典型案例之七:胡某某与寇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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