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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依法继承孙某名下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依法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孙某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与赵某达育有一子赵某,第二段婚姻与姜某涛育有一女姜某。孙某与姜某涛离婚后未再婚。孙某于2019年4月27日去世,其生前遗留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下称涉案房屋)。孙某生前未立遗嘱。原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如诉请。
被告辩称
我对遗产分割的意见是诉争房屋我占三分之二的份额,房屋归我所有,我可以给对方相应的折价款。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孙某于1940年10月31日出生,先后经历两段婚姻,与赵某达结婚后生育一子赵某,与赵某达离婚后与姜某涛再婚,生育一女姜某。1990年,孙某与姜某涛离婚。2019年4月27日孙某去世,其生前未留遗嘱。孙某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本案当事人一致确认,被继承人孙某死亡时遗留有以下遗产:1.登记在孙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涉案房屋评估价为403.29万元。
庭审中,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存在争议:
二、关于双方曾就孙某去世后涉案房屋分割进行协商一节。姜某主张,孙某在世时,姜某与赵某曾就孙某去世后涉案房屋分割进行协商,并协商一致。但赵某不予认可。姜某就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孙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被告姜某继承;
二、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折价款1568095.47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经法院查明并经当事人一致确认,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评估价为403.29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分配的下列原则,就遗产进行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姜某主张双方曾就涉案房屋继承份额协商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