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宅基地能否被继承的问题,首先需要确认宅基地是否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故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这是基于农村宅基地取得上的无偿性,如果允许宅基地依法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社会公平理念。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又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新行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力坤·吾买尔江,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系伊宁县经贸委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女,1961年6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帕哈拉依·吾买尔江,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上诉人(原审原告):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力坤·吾买尔江,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系伊宁县经贸委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卡米力江·玉苏甫江,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涛,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系伊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原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俞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伊军,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系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地籍科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阿力木江·买肉甫,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上诉人亚力坤·吾买尔江、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帕哈拉依·吾买尔江、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人民政府(下称伊宁市政府)、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阿力木江·买肉甫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9)新40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力坤·吾买尔江、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帕哈拉依·吾买尔江、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力坤·吾买尔江,被上诉人伊宁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涛、刘建文,被上诉人伊宁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阿力木江·买肉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伊宁市政府作出的撤销亚力坤·吾买尔江之母阿米乃木·买买提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作出案涉《撤销阿米乃木·买买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的系伊宁市政府,因此亚力坤·吾买尔江等人将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列为当事人属于主体错误,应当驳回亚力坤·吾买尔江等人的起诉。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法院对亚力坤·吾买尔江、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帕哈拉依·吾买尔江、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9)新40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亚力坤·吾买尔江、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帕哈拉依·吾买尔江、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亚力坤·吾买尔江、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帕哈拉依·吾买尔江、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已预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退还亚力坤·吾买尔江、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帕哈拉依·吾买尔江、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亚力坤·吾买尔江、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帕哈拉依·吾买尔江、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已预交),由本院退还亚力坤·吾买尔江、米哈拉依·吾买尔江、帕哈拉依·吾买尔江、木巴来克·吐尔逊艾力、买尔哈巴·吐尔逊艾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迪丽娜孜·巴克
审判员哈里木拉提
审判员倪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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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徐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