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中华遗嘱库40个成功继承案例的分析
据中华遗嘱库不完全统计,清明前后,进行咨询和订立遗嘱的人数通常是平时的2-3倍。慎终追远,民德归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殊不知,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避免身后纠纷,也是人生一大“功德”。笔者在研读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涉中华遗嘱库的40个成功继承案例后,进行了一定的数据分析,希望能给读者们提供一些参考。
再婚家庭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九成以上为多子女家庭
根据样本统计的数据体现,上述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生前只有一次婚姻关系(包括离婚后未再婚)的占不到1/3。不论一次婚姻还是多次婚姻,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均存在多子女的情况。单子女情况下发生继承纠纷,通常为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被继承人前婚子女与后婚配偶之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继承法》对于法定的遗嘱形式规定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作为法律所认可的遗嘱形式。中华遗嘱库在《民法典》颁布前就已经对遗嘱过程采用双录方式,即在自书遗嘱的基础上,对遗嘱过程同步进行录音录像,确保遗嘱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后续纠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上海失独老人将百万遗产留给水果摊主,引起网友热议。据了解,老人当时所做的意定监护公证目前已认定为失效。原因是,老人在进行公证前已经罹患了阿尔兹海默症,行为能力有所欠缺。
结合对40个案例的研读,我们发现,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的过程,均需要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评估鉴定。也就是说,一旦确诊为阿尔兹海默症患者,中华遗嘱库将无法为其办理遗嘱。这也是中华遗嘱库摸索出的一大特色做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需要提示的是,遗赠情况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即为放弃。因此在实践中,受遗赠人何时知道受遗赠、是否明确做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将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应对这部分证据的留存予以重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1年始实施的《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制度,并且吸收了《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我们很惊喜地在研究的案件中发现了一份为被继承人母亲设定了“居住权”的遗嘱2,以及甥舅之间进行“委托监护”的情节3。虽然前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不在居住权或者委托监护,但是有在先实践以及法律规定,相信未来遗嘱与居住权、意定监护的结合会越来越广泛。